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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草案重要条款拟单独表决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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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 (记者/郑佳欣)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设定或调整在人大常委会上引起争议,这一条款将要拿出来单独表决。25日,在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上,《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案重要条款单独表决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提交审议,拟推行“重要条款单独表决”机制。

分歧较大重要条款单独先行表决

在地方立法实践中,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经常遇到一种两难的情况:投赞成票的话,又不完全同意法案中的某个条款;投反对票的话,又觉得整部法规大体没问题,出台还是很有必要。

从国家到省,已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进行单独表决”有了共识。新修改的《立法法》规定,“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而在去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已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法规案中个别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决定》,对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程序作了规定。

“建立法规案重要条款单独表决制度,对于完善广州市地方性法规案审议表决机制、进一步提升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小清说。

《规定(草案)》明确,“重要条款单独表决”是指常委会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较大的个别重要条款在法规案表决前先行表决的立法活动。

《规定(草案)》中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含义作了界定,规定意见分歧较大是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重要条款内容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问题存在不同或者对立观点,不能达成基本一致意见”。重要条款的范围也有了明确界定,包括:重要制度的建立或者调整;重大利益调整;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设定或者调整;限制公民权利或者增加公民义务;其他重要事项。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提建议

重要条款单独表决建议由谁提出?《规定(草案)》规定,在建议主体方面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情况和统一审议意见,可以向常委会提出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建议;此外,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市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也可以向常委会提出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建议。

重要条款单独表决建议应当在法规案交付表决的当次常委会会议文件印发之后至法规案分组审议结束之前提出。

《规定(草案)》还明确了对重要条款单独表决建议的“先行研究”以及“主任决定”机制,其中明确:建议由法制委员会负责收集并进行研究,提出是否进行单独表决的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重要条款单独表决建议的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后,决定是否将有关条款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单独表决。

重要条款单独表决,如未获通过如何处理?对此,《规定(草案)》明确:主任会议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关处理决定:一是决定删除未获通过的单独表决条款后,将修改后的法规案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二是决定不将法规案交付表决,由法制委员会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进一步论证修改,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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