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太子辉受审 组织卖淫超十万次是如何计算的
5月27日,东莞太子酒店老板梁耀辉(“太子辉”)组织卖淫案公开开庭审理。检方指控,包括梁耀辉在内的太子酒店47名员工,涉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毁灭证据罪;太子酒店桑拿部仅2013年营业收入超过4890万元;梁耀辉等人组织卖淫超过十万次以上,其中有部分还涉及组织未成年人卖淫。
2014年年初,央视曝光东莞部分酒店经营色情业后,东莞太子酒店和该酒店的实际控制人梁耀辉,引发各界关注。梁耀辉曾当选全国人大代表,担任广东奥威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源石油集团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并曾以20亿元个人财富位列2008年胡润百富榜第406位。
今天的庭审中,检方对梁耀辉的指控称,其“情节特别严重”。那么,在有关卖淫案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依据是什么,“组织卖淫超过十万次以上”又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1992年标准:3次(含本数)以上便属多次
统计组织卖淫案中的卖淫次数,此系司法实践中的“常规动作”。“太子辉”案之前,也是在去年的扫黄风暴中,顺德一家酒店的桑拿部老板落网,当地媒体报道称,“记者获悉了法院的判决,同时可以看出,该桑拿场所分工有序,有证可查的性交易次数超过5000次”。
关于统计卖淫次数的法律依据,最早可以追溯至1992年,两高1992年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指出,“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都属于“情节严重”。
何谓“多人或多次”?上述文件也作出了说明,“‘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
1992年之后出台的有关组织卖淫方面的法规,如2008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等等,都没再对“卖淫次数”作出明确界定。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对新京报记者说,1992年以来中国社会变化很大,1992的“三人次”标准已经不适合社会需求。但在司法实践中,判定组织卖淫案是否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仍一直沿用1992年的“多人或多次”标准。对于“多人或多次”的具体区间,司法界一直呼吁给予明确界定。
卖淫女单方“记账”次数一般不予采信
依据现行刑法,组织卖淫罪一旦构成“情节严重”,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刘昌松表示,由于“卖淫人次”系是否构成“情节严重”的主要“指标”之一,所以法院对于“人次”证据的采集过程有严格要求,“如果被告人指证侦查机关的卖淫次数统计不准确,侦查机关又不能拿出严密的证据链条,那么这样的次数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他解释说,侦查机关采集“卖淫人次”方面的证据,既要有人证,警方采集的嫖客证言、卖淫女证言、卖淫组织者供述等;又要有相关书证,警方从卖淫场所电脑或账本中查到的有关卖淫次数的记录等,通过上述人证、书证相互印证,统计出来的卖淫次数,一般都会被采信。
但是,如果只有卖淫女的证言,组织者否认;卖淫女单方“记账”,记录了卖淫次数、收入,而组织者没有“记账”、否认卖淫女的“账本”,“这就相当于孤证。我国的刑法原则是‘疑罪从无’,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如此统计出的卖淫次数证据,一般不会被采信。”
2012年杭州“法佬宫”卖淫案的审判过程,证实了刘昌松的上述说法。据浙江在线报道,法院一审认定该起案件组织卖淫超2万次、非法牟利逾1200万元,“法佬宫”幕后老板陈某以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陈某上诉称,自己没有组织卖淫、不明知“法佬宫”存在卖淫活动;而且,“(检方)完全靠主观推断认定卖淫次数”。
浙江省高院终审认为:原判采信的证据,可以证明陈某对“法佬宫”卖淫活动是明知的,但能够证明陈某实施了以招募、雇用、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卖淫行为的证据不充分;卖淫次数仅有在案卖淫女证言,并无其他证据印证。最终,浙江省高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4年。
释法:“组织卖淫超过十万次以上”是否可处死刑?
今天庭审时,对于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毁灭证据罪三项指控以及“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梁耀辉没有认罪。
现行刑法中,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标准有三个“级别”: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也就是说,一旦构成组织卖淫罪且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可处死刑。
哪些情形可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组织卖淫超过十万次以上”是否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对此,我国尚无法律或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司法判例中,早年屡现因“组织卖淫特别严重”被处死刑的案例。1999年的杭州芭堤雅娱乐公司桑拿中心领班汪红英案,法院认定其控制按摩小姐10余人、卖淫114次,非法获利62950元,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判处死刑;次年的魏家德、王斌案,二人诱骗多名外地女青年到萧山,殴打、胁迫,控制女青年卖淫,非法获利共计5700余元,也被判处死刑。
近年来,因“组织卖淫特别严重”被判处死刑的司法判例相应减少。关注度较高的是“唐慧女儿案”。该案几经波折,2013年6月湖南省高院以强迫卖淫罪、强奸罪、组织卖淫罪,判处两名被告秦星、周军辉死刑。2014年6月,最高法未予核准二人死刑。2014年9月,经湖南省高院重审,秦星、周军辉被改判无期。
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解释称,“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强迫他人卖淫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如大规模强迫卖淫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强迫多名幼女卖淫的,多次在公共场所劫持他人拘禁后强迫卖淫的,或者强迫卖淫手段特别残忍、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等情形,才可考虑判处死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应结合行为人强迫卖淫的人次规模、作案对象、犯罪手段、强制程度、犯罪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加以判断。”
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姝
编辑:陈思 王健
(原标题:东莞太子辉受审 “组织卖淫超十万次”是如何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