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原型讨要名誉权:感觉自己名声丢尽
《亲爱的》女主角原型向剧组讨要名誉权
文/周家奇
由陈可辛执导、赵薇和黄渤等主演的电影《亲爱的》于2014年8月28日在第71届威尼斯电影节上全球首映并于2014年9月25日全国公映。该片票房已达3.5亿元人民币,女主角赵薇凭借该片入围第51届台湾电影金马奖最佳女主角奖。
《亲爱的》是一部非常值得点赞的优秀电影,不仅导演、演员等人的专业能力获得了观众的一致好评,而且其视角对准了当下的一个社会焦点问题——打拐。在这个主题下,全剧所有人物的命运都是可悲的,几乎所有的观众观影后的感受都是很真实、很感动。正因为“太真实”,意外伤害到了女主人公原型高永侠。
2015年3月,电影中的女主角原型高永侠认为片中的虚构情节以及片尾对其个人信息的暴露容易引发误导,对自己的名誉权造成伤害,公开表示欲起诉剧组。该影片是否侵犯了女主角原型的名誉权,法律专家如何看待?
女主角原型:感觉自己“名声丢尽”
高永侠对某媒体表示,最近她刚刚看到以自己故事改编的电影《亲爱的》,感到很难受,“我没看完,受不了。里面说我和别人睡觉,又生了孩子,还给记者下跪。实际上,这些都没发生过。从那以后,我总觉得别人在我背后指指戳戳”。媒体向她解释说电影是虚构的。高永侠反击道:“可是在片尾,为什么要把我的身份信息暴露?”她希望制片方能公开说明电影中哪些情节是虚构的,哪些情节是真实的。
事发后,导演陈可辛第一时间站出来发声。他坦言,因为一直无法联系上高永侠,所以,无法与之沟通,他先前在宣传时也多次说明剧情下半段的情节大多为虚构。对此,他公开道歉:“如果对某个人的生活造成影响,我代表剧组和自己向她道歉。”赵薇也是刚得知此事,她认为电影是创作,“如果都是真人真事的话,根本不需要进戏院去看电影”。尽管陈可辛已公开就此道歉,但感觉自己“名声丢尽”的高永侠还是表示,要先看片方的处理情况,再决定采取下一步行动。
名誉权:不断扩大保护范畴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对“名誉权”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该条款确认了“名誉权”是法定的受保护的人身权之一,公民、法人均享有这一基本民事权利。对于侵害行为,仅原则性地规定“禁止侮辱、诽谤等”。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侵害行为进行了具体细化,包括:(1)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2)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因上述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1条解释中,有8条是针对现实中常见的8类情形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给出的指导意见,分别是:内刊文章、媒体转载、国家机关等依职权做出对工作人员的结论、检举控告、报道国家公开文书、提供新闻材料、公布病情、对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与批评。
从以上立法可以发现,最初的名誉权仅仅是指禁止他人的恶意攻击,包括侮辱、诽谤;后来,又将“隐私权”也纳入名誉权的保护范畴;在1998年的司法解释中,已经不再限于他人的恶意攻击,而是将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客观状态上,即“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从名誉权的立法过程,特别是从司法实践的发展来看,对名誉权的保护范围逐步从禁止主观的恶意诋毁发展到更强调对客观名誉状态的保护。这种客观状态既包括对公众未知状态的保护(隐私权),更包括对客观状态的评价降低。因此,任何造成公众对他人评价降低的行为,都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专家解析
艺术的界限
导演陈可辛称,在对电影《亲爱的》进行宣传时,其多次宣称电影后半段情节大多是虚构的,结尾处还特别注明“本片根据真人真事改编,部分情节并未真实发生”。从制片方上述的表态中,我们至少可以确定一个事实,即发生在电影主人公李红琴身上的部分情节是虚构的,包括为求丈夫工友作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以及最终怀孕这些情节。
从电影创作的角度,为了塑造主人公李红琴的悲情身份,也为推动剧情的曲折发展,导演和编剧需要制造一些情节。前述提到的这些情节恰恰起到了这个作用,并且,所有看过该影片的观众都会对这些情节印象极为深刻,特别是怀孕这场戏是全剧的结尾,李红琴的悲情形象以此达到最高点。
如果这是一部传统的、建立在虚构基础上的电影,这样的艺术手法堪称经典。然而,本剧在对外宣传以及最终字幕中都强调“本片是根据真人真事改编”,这也是本片卖点之一。在剧情完结后,特别附上了与本剧有关的人物原型的VCR,字幕显示,“2001年,李红琴原型高永侠前往深圳福利院申请探望粤粤”。除此之外,还有男主人公原型前往安徽探望高永侠的片段。
尽管电影结尾处标注“部分情节并未真实发生”,但这10个字的提示无法让观众区分哪些情节是真实故事,哪些情节是虚构的,更无法让观众把电影中的“李红琴”与现实中的“高永侠”区分开来。所以,无论是高永侠本人还是观众,都会很自然地将这些虚构情节误认为就是高永侠的真实经历,电影中的李红琴基本等同于现实中的高永侠。因此,这些虚构的情节必然会被众多的观众视为高永侠真实经历的一部分。
尽管制片方采用了一些方式避免影视在现实中的误认,但显然效果欠佳。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对高永侠“名誉权”的侵害呢?当事人高永侠来自观念较为保守的农村,而且一直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中。所以,在分析本案时,应当将当事人特定的生活环境因素作为一个衡量标准,特别是这个地区对于这个虚构事件的态度、倾向。从现有材料看,其周遭的人对这些虚构事实的评价显然不是积极的,有可能给当事人带来长期的不利影响。
笔者认为,在这样一部严肃题材的电影中,使用了这样一些不太严肃的虚构情节,并且放在了一个至今仍生活在农村的妇女身上,显然是欠妥的。如果制片方在拍摄之前与人物原型进行沟通并取得其谅解,或者在片尾处对人物原型的身份做些技术处理,或者明确这些情节是虚构的,或者不要披露人物原型、删除真实故事改编这个卖点,也许会减少甚至避免对人物原型造成的伤害。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5年4月下半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