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报:中国拟出台反家暴法 为中国女性撑腰
参考消息
参考消息网3月8日报道 美媒称,中国有望通过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反家庭暴力法。酝酿多年的这一成果应该在很大程度上感谢两个备受关注且截然不同的故事。正是两名被虐女性的痛苦经历引发了大讨论。
据美国《华盛顿邮报》网站3月6日报道,两位女性最初都求助于警方,但都遭到了拒绝。两人都被告知她们的情况属于“家务事”,最好在家里解决。然而从那时起,两人的故事走上了截然不同的发展方向。
报道说,一位是中国名人李阳的美籍妻子李金,她没有就这么算了:李金赢得了公众的支持,最终打赢了备受关注的离婚官司。
另一位是中国普通妇女李彦,她默默抗争,最终走上极端,杀死丈夫,被判处死刑。只是在成为死囚以后,她才为大众所知。
报道说,美国人李金和不那么幸运的李彦只是许许多多家暴受害者中的两个,但两人的案子引起了公众的兴趣,于是为中国起草相关法律创造了条件。新法将规定新的保护措施,保护包括儿童在内的家暴受害人,并授权相关当局采取相应行动。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言人傅莹4日对记者说:“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隐痛,应该说,所有的现代政府都应该面对这个问题。实际上讨论(这部法律)的过程就是传播正能量、传播这方面知识的过程。”
调查显示,大约25%到40%的中国女性遭受过家暴,这一比例和其他国家差不多,比如美国就在25%左右。但中国的数据仍然不够全面,相关报道也很少:有数据显示,实际比例很可能还要高,尤其在农村。
但警察往往不愿介入,很少有男性被起诉,家暴也很少被认定为离婚的理由。
北京这座拥有2000多万人口的城市几乎没有反家庭暴力救助机构,全国其他地方也缺少真正有效的反家暴机构。
但改变已经出现了一段时间。2001年审议并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首次将有关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写入。
报道说,新的反家暴法草案为受害人寻求赔偿和保护提供了途径,包括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草案还要求地方政府建立更多反家暴庇护中心。
也有批评人士认为,新法草案没有将婚内强奸列为违法行为,而且过多强调警方的处置责任,对卫生和社会服务领域重视不够。
【延伸阅读】反家暴刑事司法指导意见适用第一案:女子杀夫判5年

点击图片进入下一页
一身桃红色的睡衣,中分的短发,身型矮小……刚刚走进审判庭,阿香就看着庭审席上的亲人泣不成声。
15年前和方明(化名)结婚之时,她肯定不会想到,如今会因为棒杀对自己长期施暴的丈夫而成为被告。
当然,她更不会预料到,就在前一天,公检法司四部门刚刚联手出台了我国第一个全面反家暴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而她的案子,成为这份文件出台后,国内开审的第一起重大案件。
被丈夫扯着头发撞地
时隔一年头上包仍清晰可见
悲伤的故事,也一样以幸福为开头。
阿香是江西上饶人,15岁刚过,她就跟着父母来到温州打工,一直在鞋厂上班。
十六七岁的时候,阿香认识了方明,他们在同一个鞋厂上班,并且最终走到一起。
一开始,阿香的父母并不喜欢方明,阿香却执拗地跟了他。同居不到一个月,方明就开始渐渐显露他的坏脾气。
十九岁那年,在阿香怀孕两个多月时,方明第一次打了她。生下大女儿后,娘家人以为方明会有所改观,谁知,方明却对阿香一直没有好脸色。
慢慢地,方明对阿香的打骂便成了家常便饭,甚至曾经拎着菜刀追她,吓得她逃回江西老家。如今,他们第四个孩子也已经7岁,阿香却依然对方明怕得要命。
“我十八岁就跟了他,结婚十几年,前后生了四个孩子,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他却一直这样对我。”昨天法庭上,阿香两泪长流,每每回忆往事,不时轻声啜泣,甚至还有一次失控大哭,法官还为此临时休庭五分钟。
最严重的一次家暴,发生在2013年12月30日。当时方明的情人陈某给其发来微信,导致夫妻俩发生言语上的冲突,方明抓住阿香的头发,将其额头狠狠撞在地面上。
事后,虽然CT检测没有什么明显异常,但即便已经时隔一年多,阿香额头上的那个包,依旧清晰可见。
阿香工作的鞋厂老板,昨天也出庭作证,“在我厂里的宿舍里,方明好多天晚上都打得阿香叫救命,不是一次两次,是很长时间都这样,在2014年6月份那一个月几乎都是这样。”
可为了4个孩子,阿香一直忍着。
直到去年夏天。8月16日的晚上,为了挽回这个摇摇欲坠的婚姻,阿香提出到方明工作的鞋厂上班。结果,反而惹得方明大怒,提出离婚,还说要和情人结婚,孩子也不要了。手里的碗筷酒瓶,也随着这些冷漠的话,一起向阿香砸了过去。
第二天凌晨,越想越气的阿香,对着睡在床上的方明举起了铁棍和菜刀。
“他太欺负我了,我咽不下那口气。”昨天的法庭上,阿香这样说到。
当时,阿香很快就把杀人的事情告诉了工友和亲属,又马上打了110和120。
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受暴方三种反应:忍受、自杀、反抗
受暴经历与最终以暴制暴的杀人行为是否存在关联性?为了更清晰解答这些问题,昨天的庭审上,出现了一位专家证人——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陈敏。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上,有这样的介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负责理论研究的正局级直属单位。
昨天,陈敏在法庭上,也详细回答了有关家暴的各种问题,我们不妨实录一二。
问: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很多时候对家暴是不敢反抗的,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她会杀害丈夫?
陈敏:在绝望的情况下,她会选择杀人。
问:为什么她会在反抗的时候选择把自己的丈夫杀死?
陈敏:第一,在我们的社会中,家暴往往被看作家庭纠纷,妇女求助无门;第二,由于长时间遭遇家暴,她会意识到,如果做出反抗,肯定会遭到进一步的报复和惩罚。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动手,她就要将对方置于死地,这是她保护自己的方法之一。
问:判断家庭暴力严重与否,有没有具体标准?
陈敏:有具体的标准。要看这个暴力是不是在公开场合发生;有没有掐脖子的行为;有没有性暴力;施暴者有没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这个家庭是不是贫困,生活压力大不大;一方是不是提出要分手而加害方坚决不分手,如果加害人因酗酒、吸毒导致脑神经出现变化,此时精神会出现一些分裂状态,这个情况下也可以被认定为家暴。以上情况满足两项以上,就可以被推定为家庭暴力。
问:受暴方一般会有哪些反应?
陈敏:受暴妇女最常见的行为模式有三种,忍受、自杀或者反抗。
问:这种反抗,是否就是本案的以暴易暴?
陈敏:一般来说,受暴方对暴力的感受与普通人不一样,会有不同于寻常的预测暴力的能力。她相信,如果对方不消失,自己摆脱不了暴力。她就会以这种方式终结暴力。
暴力的强度和周期达到一定程度之后,很容易发生以暴制暴的悲剧。周期变得非常短,每一次的暴力程度加剧,就容易引发悲剧。
属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因此从轻处罚
昨天,在法庭之上,阿香的辩护律师出示了多组证据,其中方明父母出具的谅解书备受关注。
这份谅解书上写道,方明确实存在家暴行为,组织多次调解仍未改正,且在婚姻存续期间有了第三者,对家庭不负责任,同时考虑到阿香为人孝顺、四个孩子年幼需要人照顾等原因,恳请法庭从轻处理。
庭审进行了整整一天,主审法官综合各方面情况,最后一审判决,阿香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为什么这么量刑?
钱江晚报记者也在庭审结束后专门采访了主审法官。
这位法官说,原来还要去判断这个案子是否属于故意杀人中的“情节较轻”范畴,而《意见》的出台,带来的直接帮助就是,它明确了阿香案子这种情形,就是属于情节较轻。”
主审法官口中的《意见》,就是指3月4日刚刚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专门提到:杀害长期施暴人可酌情从宽处理。
《意见》第20条明确: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为了判好这个案子,还专门邀请专家证人,以帮助更清晰准确的了解阿香的心理状况是否正常,是不是主观恶性,对社会的危害性大不大。
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法庭认为还应当在情节较轻的幅度之内再给予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因此,最终量刑5年。
不过,她也说:“我们绝不是鼓励妇女以暴治暴来摆脱家庭暴力。遭受家庭暴力后,还是应当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温萱 记者汪子芳)

点击图片进入下一页
温州中院微博截图
架起家庭法治“高压线”——我国首份反家暴刑事司法指导意见看点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2015-03-06 10:45:11)
【延伸阅读】因无法忍受家暴 妻子痛杀丈夫被温州法院判刑五年
点击图片进入下一页
图为:杀害丈夫的姚某在庭审时痛哭流涕。 唐克龙 摄
中新网温州3月5日电 (记者 张茵 通讯员 温宣)因丈夫方某一直与他人有染并对自己多次实施家暴,妻子姚某被逼无奈对方某痛下杀手。今天上午(3月5日),温州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姚某杀夫一案,这是一起因家庭暴力导致妻子杀害丈夫的重大刑事案件。庭审从早上一直延续到下午,经过合议庭合议后,作出当庭判决,姚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方某和姚某均来自江西上饶,在温州某鞋厂务工。据公诉机关指控,案发前,被告人姚某和被害人方某系夫妻关系并育有四个子女。但自从2013年方某开始有外遇之后便对姚某实施多次家暴,并与在案发前一天还向其提出离婚,要求自己承担抚养子女责任等事由。
2014年8月17日凌晨,姚某忍无可忍之下便在浙江省温州市某鞋厂三楼员工宿舍内持铁棍猛击方某头部数下,又持菜刀实施割颈,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姚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姚某因受家庭暴力,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姚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承认,“是事实。我不是故意的,是被逼的,迫不得已才杀了他。”
同时,姚某交代了自己遭受的最为严重的一次家暴行为,丈夫方某在2013年有外遇后,对她变本加厉。“2013年12月30日,方某在棋牌室接到第三者的微信,被我戳穿了,他直接拿开水泼过来,之后抓起我的头发撞倒地上。头上撞了个大包,到现在还有。”
虽然遭受拳打脚踢,在法庭上,姚某却表示“从来没有想过报警,觉得是家庭内部问题。”出庭作证的两位亲友也表示“是夫妻之间的事,没有想过报警”。
据了解,该案也是2015年3月2日最高法院联合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出台《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后,宣判的首例涉家暴重大刑事案件。
(2015-03-06 07:44:31)
【延伸阅读】遭家暴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点击图片进入下一页
你再殴打我,我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离婚案件逐年上升 法官支招妇女如何在离婚案件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八妇女节即将到来,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记者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了解到,2010年——2014年,该院平均每年受理1000余件婚姻家庭案件,且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这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离婚案件,而在离婚案件中女性往往是弱势的一方,如何在离婚过程中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记者采访了中山市第一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法官,给离婚妇女提供法律建议。
财产申报避免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随着近十年离婚率的增高、夫妻感情对婚姻关系的影响力逐渐变弱。财产分割争议在离婚诉讼中比重加大,夫妻共同财产合理分割成为离婚诉讼的重要部分。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钟劲松表示,根据近几年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判断,女性往往是弱势的一方,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经常会出现妇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男方已经把财产转移,或者女方压根不知道男方到底有多少财产。”
钟劲松说,为更有效地保障离婚诉讼中妇女的合法权益,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3年正式确立财产申报制度。“就是让夫妻双方自己申报财产,他们申报后,若法院查实故意隐瞒、申报不实者,将判决其少分或不分财产。因为申报人并不知道法院所掌握的他们夫妻财产的情况,因此就不敢隐瞒或转移,否则被查出可能会被判少分或不分,这不仅节约了大量调查取证的成本,促进当事人诚信举证,提高涉财产分割离婚案件调解率、缩短审理周期,也有利于维护弱者(通常为女性)的合法权益。”钟劲松说。
如果离婚案件判决之后一方发现对方在本案中未申报的财产时,可另行起诉要求分割,在处理该财产时,法院可判决未申报方不分或者少分。
“人身保护令”保护家暴受害者
在家庭暴力中女性往往是受害的一方,有一些女性往往由于无法深受丈夫的家庭暴力而提出离婚,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在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如若施暴者违反了“人身保护令”将会受到制裁。
钟劲松说,中山从2010年开始尝试运用人身保护安全裁定对家暴竖起盾牌。在原告张凤娟(化名)起诉被告赵伟(化名)的离婚纠纷案件中,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出了首张“人身保护令”,张凤娟称在两人结婚的十五年中,丈夫赵伟每年都要打其三四十次,张凤娟虽然多次报警,但因经济依附于丈夫且子女尚小而没有提出离婚,后来其对丈夫实施的家庭暴力忍无可忍,遂提出离婚,但是在离婚诉讼期间仍然遭受丈夫的家暴,张凤娟于是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而在“人身保护令”发出后,张凤娟仍然遭到丈夫赵伟的殴打,法院随即对赵伟拘留15日,这也是全国首例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当事人实施拘留的个案。
钟劲松说,目前市第一法院收到过八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但由于有些申请人没有足够证据,只发出过两张“人身保护令”。
法官提醒
提醒1:签离婚协议切莫冲动
钟劲松说,近几年来,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的因协议离婚出现纠纷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多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在非理性情况下签订协议所致。她提醒离婚双方尤其是女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切莫冲动,还要对协议条款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无误后再签。
钟劲松说,其印象中最为典型的一宗协议离婚导致纠纷的案件中,年轻夫妻小王和小赵(均为化名)在离婚前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双方协议孩子归男方小王抚养,并承诺房子最终过户到孩子名下,小赵认为一切都是为了孩子,既然对方已承诺房子给孩子,她一激动同意不要一分钱财产。二人离婚三四个月后,小赵意外地发现,小王在网上公开卖房子,小赵随后将小王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小王败诉。钟劲松说,该案件中,幸亏小赵及时发现了对方卖房子的行为,法院及时干预,否则很可能人财两空。
此外,针对近年来女方要求男方签订“承诺若出轨将净身出户”等之类的保证书,钟劲松提醒,该类保证书无法确定签署的具体情境,也并无法律效力,而且出轨并不属于法定过错,只能作为夫妻关系破裂的一个依据。
提醒2:没有孩子的抚养权也有探望权
钟劲松说,在近年来审理的离婚案件中,还有一个比较多的纠纷就是夫妻之间对于孩子的探望权纠纷。“很多离婚案件在调解过程中达成了和解,但是夫妻之间对于孩子的抚养和探望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约定,导致后来一方想要探望孩子的时候不被另一方允许。比如有一个案例,爸爸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妈妈想要看孩子,爸爸就不允许,认为孩子归他了他就有决定权,其实这是错误的,有不少人都是后来又重新到法院起诉要求获得探望孩子的权利,其实探望孩子的时间、次数等都可以在之前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明确的。”
钟劲松说,无论夫妻是否离婚,离婚后孩子归谁,作为孩子的亲生父母,一直拥有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身份,也一直拥有孩子的探望权,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无权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如果孩子犯了什么错误或者惹了什么麻烦,作为监护人也是要负责的,“有的夫妻离婚后,比如孩子归了爸爸,爸爸把孩子交给爷爷奶奶抚养,此时孩子的监护人仍然是他的父母,父母仍然要对孩子的行为负责任,这一点也需要明确。”钟劲松说。(记者 张翔宇 贺风玲)
(2015-03-06 07:44:17)
【延伸阅读】反家暴司法解释发布
本报北京3月4日电(记者徐隽)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相关情况。
据最高法刑一庭庭长杨万明介绍,我国家庭暴力呈多发态势,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规范性文件对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程序、实体以及政策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犯罪事实难以发现,诉讼程序难以启动,立案、定罪标准不够明确,判处刑罚轻重失衡等诸多问题。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多次提交议案、提案,建议加强、完善反家庭暴力立法、司法工作。
针对家庭暴力犯罪难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问题,《意见》从三方面着手解决:
——要求及时立案。公、检、法接到报案、控告或举报后,应当迅速审查,依照立案条件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检察院代为告诉。对符合条件的被害人无法提起自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本身是施暴人或者没有告诉或代为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告诉。
——加强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职能,防止有案不立。
(2015-03-05 08:41:53)
(原标题:美报:中国拟出台反家暴法 为中国女性撑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