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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媒称中国警方在加拿大秘密追捕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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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消息网3月6日报道 外媒称,中国警方正在加拿大展开秘密行动,追捕外逃贪官和追缴进入当地房地产市场的赃款。

据法国国际广播电台网站3月6日报道,3月4日的加拿大卑诗《省报》称温哥华官员对是否正在配合北京的海外猎狐行动保持沉默,并对外国警方是否出现在当地一事三缄其口。

报道称,温哥华是中国贪官及热钱涌入的重灾区,在被问及中国警方是否在当地展开秘密行动时,温哥华警察局只肯证实正与包括国际刑警组织在内的多个警察部门密切合作,但不方便讨论具体案子和嫌疑人。

加拿大媒体引述中国官媒新华社的报道说,中国警方自2014年就出现在加拿大。今年1月新华社称中国“猎狐2014”行动构筑了追逃追赃“全球天网“,与美国、加拿大等建立了司法与执法合作机制。驻华大使赵朴近日也表示加拿大今年将重点考虑如何遣返逃匿到加拿大的中国腐败分子。

报道称,前驻华大使马大维在刚出版的新书中呼吁加拿大配合中国的猎狐行动,因为行动的关键目标都在美国和加拿大,中国贪官把家安在这里,让孩子在这里读书,并且两国与中国都没有引渡协议,2013年加拿大与中国签署了分享贪官不法财产的协议。胡润排行榜的研究发现,64%的中国百万富翁已经或正向美国、加拿大、欧洲和澳大利亚等国移民。而中国近两年来的大力反腐使资金加速外逃。

报道称,自2011年以来,来自中国的资金以惊人的速度流入温哥华,中国人投巨资购买当地的私人住宅、公寓及商业楼盘,有人还在温哥华地区注册了一批空壳公司。当地房地产业内人士称中国人的洗钱嫌疑已经大到无法置评的地步。到目前为止,从加拿大回到中国的经济罪犯赖昌星、高山和李东哲等都曾居住在温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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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延伸阅读】境外不是贪官“天堂”,中澳联手追捕外逃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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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炯/插画

《国际先驱导报》记者 匡林 徐海静 发自悉尼、堪培拉

澳大利亚被称为中国外逃贪官首选的藏匿国之一。有媒体报道,中澳两国已经拟定了一个“7人名单”,列有在澳追逃追赃行动优先追查的人物。不过,10月24日接受《国际先驱导报》采访时,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对此并没有给予证实。但澳媒引用中国媒体的报道,点出了几个逃至澳大利亚的“名贪”,包括原云南省委书记高严、原中原高速董事长童言白,以及曾逃至澳大利亚但最终归案的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等。

“(在追逃追赃问题上与中国合作)就是想告诉那些贪官,别以为逃到澳大利亚就能幸福地生活下去了。”澳联邦警察亚洲地区负责人布鲁斯·希尔对媒体说道。

非法资金藏匿的天堂?

据估计,潜逃到澳大利亚的中国境外逃犯携带有数亿美元。澳联邦警察表示,中澳警方不会联合调查,澳联邦警察将代表中国相关机构在澳采取追踪和罚没非法资产的行动。

日前,最新被曝光在澳拥有非法资产的是已落网贪官、原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兼营运部主任苏顺虎。苏顺虎涉嫌受贿2400余万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0月17日上午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澳大利亚《金融评论报》根据苏顺虎一案庭审当中透露出的一些细节,并对悉尼房地产市场的交易记录进行查阅后,于10月25日发表文章,细数苏顺虎之子苏冠林夫妇在澳的房地产交易。

《金融评论报》发现,自定居悉尼以来,苏冠林夫妻二人在此买卖房屋,总金额约450万澳元(约2434万元人民币)。而且即便在苏顺虎2011年7月被调查之后,苏冠林夫妇并未对其买卖房屋的行为加以掩饰,也没有显示出现金匮乏的迹象。媒体相信,苏顺虎至少向他居住在悉尼的儿子转款达120万澳元(约649万元人民币)。报道还附有苏冠林夫妇其中一处房产的照片,虽然苏顺虎儿媳否认资金来源与苏顺虎有关。

“这是一个中国贪官把澳大利亚作为非法资金藏匿天堂的最好例证。”澳媒评价说。

事实上,中国贪官在澳藏匿非法资金在当地并非“秘密”。2002年,原云南省委书记高严携款至少500多万元人民币逃至澳大利亚,迄今被认为是在澳外逃贪官中级别最高者。

一位华人告诉《国际先驱导报》,他早就听闻一些外逃贪官在国内的贪腐行径。他认为中国追捕外逃贪官十分必要,希望澳大利亚警方能对此大力配合,从而消除“澳大利亚是避罪天堂”的印象。

死刑不影响合作追逃

据澳媒透露,11月中旬在澳大利亚昆士兰州府布里斯本召开的G20领导人峰会上,成员国将在全球联手反腐上迈出重要的一大步。而目前在中国犯罪分子潜逃目的地的主要国家中,澳大利亚则是第一个表态配合中方行动的国家。不过,中澳之间还没有签订引渡协议。澳大利亚律师汤姆·克拉克表示,中国没有废除死刑,这是澳方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但这种担心已不大可能影响中澳在追赃追逃方面的合作大局。

2005年11月,中国在与西班牙谈判缔结引渡条约时,首次接受了“死刑不引渡”条款(即在一些没有死刑的国家,如果嫌疑人被引渡回国后将被判处死刑,可以拒绝引渡要求),从而扫除了与一些国家缔结引渡条约或刑事司法合作的最大法律障碍。

次年4月,中澳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根据该条约,双方可以进行“查找和辨认人员”、“查找、限制和没收犯罪工具和犯罪所得的措施”之类的合作。

此外,中澳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可以在这一多边机制内开展相关合作。值得关注的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了包括引渡在内的合作。其中一些条款规定了缔约国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具体程序:中国如果需要澳大利亚提供此类协助,就需要按照程序向澳方提出请求;澳大利亚在条约范围内提供包括引渡在内相应的合作,则是其应尽的条约义务。

澳联邦警察方面近日告诉《国际先驱导报》:“联邦警察以前也曾成功控制并没收中国经济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所得。”李继祥案便是一个典型代表。

2005年10月,广东省检察院向澳联邦警察署提出了对于原南海市置业公司经理李继祥的协查请求,要调查李继祥及其家属在澳大利亚移民及资产情况。根据中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澳大利亚联邦警察署对李继祥以洗钱罪立案并展开调查,2011年9月14日,外逃至澳大利亚8年的李继祥被澳大利亚昆士兰州高级法院判处入狱26年,被李继祥转移至澳大利亚的4000万财产已有近3000余万收缴至国内。

海外追赃难度大

然而,中澳两国毕竟在政策和法律环境方面差异太大,合作追赃追逃绝非易事。其中,追查贪官赃款更加困难。

今年7月开展的“猎狐”行动三个月来已抓获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155名,但涉及到的追赃工作非常艰巨。由于经济逃犯的涉案资金转移方式较为隐蔽,绝大部分并非通过正常的银行渠道转出,所以发现赃款较为困难。而有的经济逃犯则是先把家人送出去,然后通过各种渠道将资产逐步转移出去并漂白,使得追查赃款时取得有关证据格外不易。

以苏顺虎之子苏冠林夫妇为例,澳媒表示,如果资产在贪官孩子的名下,那么追索财产无疑将困难得多。

澳联邦警察24日在声明中表示,将和中国公安部继续通过高层会谈等形式,加强在反洗钱、打击非法资金往来、追踪经济罪犯等方面的合作,提升双方关系。据本报记者了解,澳大利亚已在驻华使馆内设立了警务联络员一职,中方也在考虑在驻澳使馆内设立相应职位。

眼下,中国舆论对澳方追查并惩处外逃贪官高严寄予厚望。一些媒体认为,“作为原云南省委书记、原国家电力公司总经理,高严归案的意义和震慑作用都将大大超过赖昌星案。”但鉴于两国合作打击外逃贪官中面临的现实困难,有专家提醒,即便澳警方的追赃追逃行动有所斩获,中方也必须做好长期准备,因为真正将赃款没收、将贪官绳之以法仍可能会花费相当长时间。

而最近,澳大利亚政府宣布,将推出“高端投资者”签证,只要投资1500万澳元便能在一年时间里获得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澳媒报道说,中方得到消息后特别警告澳方,不要让这种签证成为贪官外逃、洗钱的新途径。

【延伸阅读】【政解No.135】贪官外逃 去哪都是末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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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今年发起了声势浩大的全球追逃追赃的“猎狐行动”,加紧海外追缉外逃贪官的步伐。有媒体分析,高层试图震慑那些“贪饱就跑,一跑就了”的贪官,海外不再是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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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逃贪官去哪儿了

美加澳成为首选藏匿地

尽管关于外逃贪官的数量还没有形成权威数据,但是对于外逃贪官的去向,中外媒体都一致认为,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是排名最靠前的几个藏匿地,这些地区甚至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贪官一条街”和“腐败子女村”。有分析称,这三国是传统移民国家,生活质量以及教育水平等均有很大吸引力。另一方面,我国与这些国家在司法合作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

能去哪就去哪

不少贪官其实是“能去哪就去哪”,有时迫于无奈或为了隐蔽,会选择一些“冷门国家”或地区。“猎狐2014”涉及的国家就包括柬埔寨、乌干达、尼日利亚、斐济等,此前还有在加蓬、肯尼亚、塔希提等国家和地区发现中国外逃贪官的消息。据了解,9月底启动的专项行动以香港为头号目标,紧随其后的是北美、欧洲、澳大利亚、新加坡和其他东南亚国家和地区。

无论去哪都将是末路

“全球大追捕”展开

“打虎”、“猎狐”、抓贪、追逃,党的十八大以来释放出反腐一追到底的信号,今年尤为明显。针对外逃贪官的法网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收拢”。

>> 今年1月,中纪委十八届三中全会,“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

>> 3月,最高检下发通知,建立和完善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信息数据库。强调无论犯罪嫌疑人逃到哪里,也无论逃了多长时间,检察机关都要坚持不懈地将他们缉捕归案,决不允许任何人逍遥法外。

>> 5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外交部等召开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座谈会。

>> 7月,公安部酝酿了半年的“猎狐2014”专项行动亮相。3个月已从美国、加拿大、泰国等40余个国家,抓获境外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155名。

>> 9月,最高检召开会议,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半年的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

>> 10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外交部四部门联合发布通告,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

境外追逃的四种路径

>> 引渡、移民法遣返、异地追诉和劝返。

国外不是避罪天堂

很多人都以为,外逃经济嫌犯或转移了财产,或带着大量现金去国外,一定过得很舒服,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以为有了钱就可以到国外逍遥,其实完全不是,就像惊弓之鸟”。这些人可能物质条件上还算可以,但心理压力很大,在国外同样害怕被抓。

在被追逃回国的嫌犯中,国外逃亡生涯真正能过得好的没有几个。远离故土,水土不服。他们租了房子,白天不敢出门,只是趁着天黑到附近的超市买点吃的,抽根烟都怕被别人看见。大多数嫌犯有钱不敢花,有的天天吃大白菜。也有人不惜花重金漂白身份、更换国籍,整容、甚至是变性,但“狐狸”再狡猾也难逃法网。

国外不是避罪天堂。外逃的贪官、经济嫌犯,无论去哪,无论怎么掩人耳目、回归“艰苦朴素”,也终逃不过恢恢法网和穷途末路。

(内容据新华网、人民网、法制网、工人日报、京华时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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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30 09:48:28)

【延伸阅读】贪官外逃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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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狐2014”赴柬埔寨工作组与当地警方研究缉捕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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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8日,“猎狐”缉捕组在南太平洋某岛国与当地警方共同研究遣返事宜。

近日,洛阳市副市长郭宜品被证实自8月5日起失联,究竟是被纪检部门控制还是已经外逃,或者依然在境内藏匿,尚不得而知。

如果他已经外逃,会逃往哪里?

在轰轰烈烈的反腐行动中,贪官外逃也成为一个热议话题:携带巨款向境外跑路的贪官如何出逃?他们如何转移资产?一般会选择什么地点藏匿?

外逃七步法

通过对近年来贪官外逃的案例分析,基本可以总结出转移资产—家属先行—准备护照—猛捞一笔—辞职/不辞而别—藏匿寓所—获得身份这一外逃路径,俗称外逃七步法。

前三步至关重要,最能体现贪官处心积虑、精心准备之策。

转移资产则更能体现出贪官的智商。央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一份课题报告详细披露,中国腐败分子通常利用现金走私、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对外投资以及信用卡工具、借道离岸金融中心,海外直接收受、借道境外特定关系人等八种途径向境外转移资产。

其中现金走私是贪官认为相对比较安全的一种方式。尽管有更快捷的代理机构转移现金的方式,但考虑到安全因素,许多贪官甚至采用蚂蚁搬家式的“水客”携带现金出境到香港,这种方式虽然笨拙,转移大量资金比较慢,但不易暴露,目前依然有贪官使用这种方式。

替代性汇款体系在中国主要表现为以非法买卖外汇、跨境汇兑为主要业务的地下钱庄。2012年,上海警方破获一起特大地下钱庄案,8名犯罪嫌疑人通过在境内外开设对冲账户的方式,以正常贸易业务为掩护,非法办理金融汇兑业务,其中不乏贪官借此转移资金。

利用经常项目下的交易、离岸金融中心、境外投资形式向境外转移资产的,多为大型企业高管人员或某项具体业务的负责人员。

报告还指出,由于目前中国对一些经常项下的个人支付没有严格的外汇管制或限制,中国腐败分子或其特定关系人常常通过在境外使用信用卡大额消费或提现来实现资金向境外转移。

近年破获的贪腐大案显示,通过在海外的特定关系人转移资金成为贪官转移资金的新趋势。所谓“特定关系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多数腐败分子在出逃前,会先将其家属或情人移居境外,并购置如不动产、汽车等海外资产。

2001年,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与前两任行长许超凡、许国俊一起“消失”,三人贪污挪用公款近14亿元的大案才暴露出来。三人外逃路径大致是:在案发前两年,他们便开始将大部分资金非法转移到香港,其后或购买房产,或炒卖外汇、股票,或通过赌场洗钱,将赃款转移到海外。待资金转移完毕,3人先逃至香港,再转逃至美国,外逃之前毫无征兆。

在转移资产的同时,贪官往往令其家属,尤其是子女先期前往当地留学或求职,或在当地为其家属开立公司。有的贪官甚至不露声色,直至外逃后,外界才知其已为“裸官”多年。

要想顺利出境外逃,护照必不可少。一些被查获的贪官,不少都拥有一个或多个真假护照。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在案发时,办案人员搜出贴有胡长清照片的假身份证两个,化名高峰和胡诚,护照两本,化名陈凤齐和高峰。

外逃贪官,有些人是利用不上交的私人护照,更多人是用假身份证再办一个护照,这些都不在审批、报备之列,单位根本监控不到。也有贪官利用手中所握权力,能够通过公安机关改名换姓办理真护照。胡长清案发后交代,其假身份证是南昌市某派出所副所长所办,胡也给妻子和子女办了假身份证和因私出国护照。又如,茂名市原市委书记罗荫国、茂名市原常务副市长杨光亮都被查出持有多个身份证。

至此,贪官已完成了外逃前的一切准备,此时贪欲被进一步放大,猛捞一笔后,剩下的就是选择出逃时机了。

贪官外逃前的“准备三法”同时也是对官员监管的三重尴尬:贪腐这么多年不被发现、当裸官却没有暴露是第一重;外汇管制如此严格,依然能够成功转移资产出国是第二重;有多本护照、多重身份而不被发现是为第三重。

北美是首选外逃目的地

贪官转移资产时,其实已暴露出其潜逃境外的目的地,只不过此时尚未被发现。在精心策划好上述系列出逃准备后,腐败分子会选择一个适当的时机

贪官外逃一般采用秘密偷渡、持假护照、出访不归三种方式。偷渡多见于案发时且未做好外逃准备,仓皇出逃时选择的一种方式。

公安部经侦局追逃行动队队长文小华警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目前中国在口岸和进出境管理方面极为严格,加之仓皇出逃已极为罕见,故贪官外逃出境已很少选择偷渡的方式。

相比之下,化名出境则是不少贪官的选择,由于有了多重身份和多本护照,贪官因私出国自然很容易得逞。

一般而言,贪官在案发前一旦发现形势不妙,便以某种借口原因不明地突然离职,开始外逃。比如河南烟草专卖局原局长蒋基芳在群众举报了其经济问题,引起纪检部门的注意后,突然中断正在参加的干部培训,从上海秘密离境。

此外,贪官持公务护照以因公考察名义出国并逾期滞留不归亦是一种出逃方式。

一些腐败分子在出逃前利用国有机构在海外设立办事处或分公司,本人以办理业务的名义,利用其合法身份频繁出境,长期游移于境内外之间,一旦感觉执法部门将对其采取行动,便选择不再回国,直接外逃。

央行的报告显示,贪官外逃主要集中于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欧洲、东南亚地区。其中,美国、加拿大与中国没有引渡协议,又是发达国家,成为贪官外逃天堂。

该报告还显示,涉案金额相对小、身份级别相对低的,大多就近逃到中国周边国家,如泰国、缅甸、马来西亚、蒙古、俄罗斯等。案值大、身份高的腐败分子大多逃往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等。

而一些无法得到直接去西方国家证件的,则先龟缩在非洲、拉美、东欧的小国,伺机过渡;有相当多的外逃者通过香港中转,利用香港世界航空中心的区位以及港人前往原英联邦所属国家可以办理落地签证的便利,再逃到其他国家。

之所以借道香港,还因为香港是个免签港,且和世界上很多国家、地区都互免签证,贪官从香港出逃没有法律上的障碍。

“如果犯罪嫌疑人外逃有规律,出境时不就很容易被拦截吗?”公安部“猎狐2014”专项行动办公室官员一再强调说,嫌疑人外逃并无规律可循,也没有确凿数据支持上述结论,仅以公开案例总结,对海外追逃并无太大借鉴意义。

外逃贪官多握有实权

上述报告建议加强对重点地区、敏感行业、特定人群和特定消费方式的监测。特别提到的敏感行业包括金融业、垄断性国有企业、交通、土地管理、建筑等行业、税收、贸易、投资部门等。

从1992年至2014年的22年间,公开报道的外逃人员共有51人。其中,21人为政府部门各级官员,占总人数的约一半。还有19人为国企负责人,11人曾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任职,其余多为企业负责人。

21名外逃官员中,多数是地方或部门的“一二把手”。如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贵州省交通厅原副厅长卢万里、深圳市南山区政协原主席温玲等。若以级别论,厅局级官员易发生贪腐外逃。

19名国企负责人中,比较著名的外逃者均为“一把手”,如昆明卷烟厂原厂长陈传柏、上海康泰国际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钱宏、河南服装进出口公司原总经理董明玉、黑龙江省石油公司原总经理刘佐卿等。

11名金融机构外逃人员中,比较著名的是中国银行开平支行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此外,银行机构中出纳、会计等基层人员外逃的就有4人。如建行东莞分行金库原保管员林进财、北京市房山区河北信用分社原会计杨彦军等。

在外逃人员中,多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利用职权为他人牟利,还有部分外逃人员涉嫌暗地转移财产、逃税、洗钱等罪名。在外逃人员中,涉及资金比较巨大的,多为国企负责人和金融行业者。外逃企业负责人中,多数涉及罪名是涉嫌利用职权牟利,骗购国家巨额外汇,走私普通货物、逃税,合同诈骗等。

从51例官员及国企负责人外逃的情况不难发现,大多数外逃官员及国企负责人出逃前均有征兆,比如其出逃的时机,多选在自己即将要被查前一段时间,尤其是组织谈话前或已有相关人员被牵连时。

比如,2003年4月,时任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的杨秀珠,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处理其弟杨光荣受贿案一个月后,她向省建设厅请假,称母亲生病需要照顾,随后便失去了联系。几天后,杨秀珠出现在美国旧金山的大街上。

相对于高级官员,地方基层干部出入境管控相对宽松。从2008年至2014年,外逃官员的级别呈现从高向低发展的走势。此外,外逃官员所在的部门也由“热”向“冷”变化。中山大学的一项调研发现,随着公众对公共服务需求的增加,公共卫生、园林绿化、环保等部门也变成了“热衙门”,可以支配大量的资源和资金,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

研究人员指出,近两年养老金、保障房、三农资金管理等与民生相关的政府部门官员外逃数量呈上升态势。例如,2010年,时任广州市花都区畜牧兽医局局长刘荣福持护照前往美国至今未归。

(原标题:贪官外逃路线图)

(2014-10-08 17:10:00)

【延伸阅读】“海外追赃第一案”追缴3000万元:贪官外逃不在“法外”!

新华网南昌8月29日电(记者高皓亮)潜逃新加坡并获永久居住权的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在缺席的情况下受审——江西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9日开庭审理没收其违法所得一案。

这是我国修订刑事诉讼法后“海外追赃第一案”,李华波因此而成为我国首个被没收违法所得的外逃贪官。“法槌”对那些在逃和拟外逃的贪官敲响了警钟:海外不在“法外”。

“小股长”涉嫌贪腐近亿元外逃

卷款潜逃至新加坡的李华波至今尚未归案,他的父母聘请的两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开庭。

而此前,李华波已被新加坡法院以涉嫌洗黑钱、有辱金融机构声誉等罪名判处坐牢15个月。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查明,2006年至2010年间,犯罪嫌疑人李华波利用担任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先后多次骗取鄱阳县财政局的基建专项资金共计9400万元,并将其中的2953万余元转至新加坡,其余款项被李华波等人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

检察机关指出,犯罪嫌疑人李华波涉嫌贪污犯罪,逃匿一年后不能到案,依法提请法院对其违法所得2953万元及其他涉案财产予以追缴。其违法所得共计18项,其中前16项均为新加坡方面在调查过程中查获的违法所得资产,包括其在新加坡的现金、银行支票、购置的房产等。李华波在境内的一辆汽车和名下位于鄱阳县的一套房产也被当地检察机关扣押查封。

法庭上,诉讼代理人针对有异议部分财产的证据进行了质证。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专门增设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境外在逃犯罪嫌疑人在国内外的赃款赃物都可向法院提起没收、查封、冻结或扣押,并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相关国家承认并执行我国裁决。

复旦大学法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谢佑平指出,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依法没收潜逃官员违法所得的申请,法院依法审理,在这一过程中潜逃贪官无法到庭,但必须允许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和诉讼代理人充分表达异议,在此基础上作出生效判决。

“海外追赃第一案”耗时1年半

2011年1月29日,李华波逃匿新加坡。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2月13日对李华波涉嫌犯贪污罪立案侦查,23日国际刑警组织对李华波发布红色通报。

经新加坡警方调查发现,李华波夫妇在新加坡拥有共计价值新元545万余元的财产,以上财产除其二人用于全球投资计划150万新元以外,其余均被新加坡警方查封和扣押。

从当地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法院依法立案并发布公告,到最终开庭审理,这起“海外追赃第一案”横跨两国,耗时将近1年半。“中国和新加坡的司法部门要进行大量的手续、文件往来”,参与案件审理的一名司法人员说。

“国内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新加坡方依照司法协助协定,帮助中国追回潜逃官员违法所得。”谢佑平说,目前中国职务犯罪嫌疑人主要潜逃目的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的法律,均认可承认并执行包括中国在内的外国法院没收裁决的内容。

“涉及境外追赃案件,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可适时启动刑事司法协助程序,请求相关国家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犯罪嫌疑人转移到境外的犯罪资产。在此基础上,由中国司法机关启动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和司法协助程序,从而追回境外犯罪资产。”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一位负责人如此解释。

“由于我们国家没有缺席审判制度,以往没抓到外逃贪官,其违法所得难以及时追缴,而现在即便其将赃款赃物转移到国外,也将难以躲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黄京平说。

“海外追赃”对外逃官员“釜底抽薪”

贪污巨款后潜逃海外,腐败现象和行为的跨国化趋势日益突出,许多贪官将国外视为“避罪天堂”。今后,这一“天堂”将越来越少、空间越来越小。

我国自1984年加入国际刑警组织,就不断加强抓捕外逃腐败犯罪嫌疑人方面的国际合作,目前已与超过60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100多项各类司法协助条约,加强打击跨国洗钱犯罪活动,从根本上切断跨国腐败资金外逃渠道。

今年以来更是密集吹响境外反腐追逃的冲锋号:1月中央领导要求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3月最高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追逃追赃工作的通知》强调决不允许任何人逍遥法外,7月公安部部署“猎狐2014”行动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

追逃追赃的关键之一是从根源上切断外逃贪官的资金链。“把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目前还面临诸多障碍,但只要把他的赃款追回来,他在国外的日子也就不好过。”谢佑平说,通过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进一步加大对境外赃款追缴力度,既对潜逃官员釜底抽薪,也对潜在的外逃贪腐官员起到警示作用,打消他们捐款外逃的企图。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秀梅说,特别没收程序的设置可以更加有效地惩治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若中国司法系统出具正式文件申请查询或冻结外逃贪官银行资产时,金融机构有义务协助提供信息及对其资产予以冻结,外逃贪官资金被冻结则有利于中国将其通过各种途径追回。

专家们表示,李华波案件的开庭,意味着我国依法没收潜逃官员违法所得迈出实质步伐,充分体现了我国依法严惩腐败犯罪,决不允许潜逃贪官在刑罚上逃避制裁,在经济上得便宜的决心。

(2014-08-29 20: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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