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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担心中国反恐法草案 傅莹称其符合西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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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消息网3月5日报道 外媒称,立法法是规范所有立法行为的法,也被称为管法的法。中国全国人大发言人傅莹周三表示,今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第一年,所以这部法律的修订显得格外重要。

据路透社3月4日报道,2015年全国人大会期较去年增加两天,一是让代表们有更充分的时间审议预算草案,二是要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据新加坡《联合早报》网站3月4日报道,对于备受关注的中国环境问题,人大发言人傅莹3月4日表示,环境保护法是一部综合的法律,仅有这部法是不够的,现在中国正在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修改,一系列相关的法律都要“动大手术”。她还表示,在环保法的执行过程中,人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是非常重要的。

据美联社3月4日报道,全国人大发言人傅莹3月4日说,中国反恐法草案符合包括美国和英国在内的西方国家政府要求的电信接口使用规定。她说,中国采取这项措施,是为了防范和调查恐怖活动,而且是有严格限制条件的。她在记者会上说:“这不会影响网络经营者的正当利益。”

报道说,美国担心,中国的反恐法草案会让中国政府拥有监管电子通信的全面权力,并排挤外国企业。中国则对此轻描淡写,表示制定反恐法完全是为了应对国内的安全问题。

据路透社3月4日报道,傅莹周三说,出于对国家安全的考虑,中国需要对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进行更规范的管理。

她表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差不多有6000多家,它们给中国带来了技术、资金、好的经验。但是在管理方面,中国还是有些欠缺。

傅莹表示,要通过立法,使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活动能够有法可依。

她表示,一方面要保障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也要有效管理,要能够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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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大会发言人傅莹介绍本次会议的有关情况,并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新华社记者 沈伯韩 摄

【延伸阅读】傅莹:中国反恐法草案相关规定不会影响网络经营者正当利益

新华网北京3月4日电(记者吴济海 陈君)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发言人傅莹4日在回答有关中国反恐法草案的提问时表示,外界比较关心反恐怖主义法草案规定,为防范和调查恐怖活动,可以使用电信和互联网的技术接口的问题。她说,这个做法是符合行政法原则的,也是国际上比较普遍的做法,不会影响网络经营者的正当利益。

傅莹说,在讨论草案的过程中,委员们也围绕这个问题也进行了很热烈的讨论,而且在二审稿当中是进一步完善的,我们采取这项措施,是有严格限制条件的,一是为防范和调查恐怖活动才采取这样的措施;二是仅限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适用,不是随便谁都可以用的;三是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这个做法是符合行政法原则的,也是国际上比较普遍的做法,不会影响网络经营者的正当利益。事实上,包括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多年来也要求科技企业披露加密的方式。

傅莹表示,从国际合作的角度讲,我们还是主张能够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在网络问题上开展对话与合作,最好能够建立通行的网络治理规则,而不应该搞双重标准。这部法律草案刚经过二审,人大会继续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关切和意见,努力把这部法律制定得更加科学、合理、严密。

傅莹说,现在我们处于一个很重要的历史时期,进行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们也特别希望外国企业能够一如既往地支持、参与我们的改革进程,继续跟着我们的改革进程往前走。

(2015-03-04 13:39:23)

【延伸阅读】外媒:奥巴马批评中国反恐法草案 中方反击

参考消息网3月4日报道 外媒称,美国总统奥巴马3月2日批评中国新的反恐法草案中针对外国高科技公司的内容。而中国当局3日就通过外交部例行记者会进行反击,要求美国“正确、冷静、客观”处理。

据法国国际广播电台网站3月4日报道,此前奥巴马在接受路透社采访时表示,他非常关注北京正在起草中的反恐法律,上周公布的反恐法草案第二修正版要求外国科技公司交出密钥,并在他们的系统上安装安全“后门”。奥巴马认为这样做会给中国当局以监控权。

奥巴马敦促北京修改这一草案,并表示已向中方指出这个问题。他声称,如果要和美国做生意,中国就必须改变这一做法。

华春莹在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该法草案中相关内容,是中方根据当前国际反恐形势和国内反恐工作的实际需要,并在借鉴有关国家立法经验和作法基础上提出的。有关立法是中国内政,希望美方正确、冷静、客观对待处理。

华春莹更进一步用不点名的方式敲打美国称,“有的国家”在他国SIM卡厂商电脑植入间谍软件以实施监控,这只是近期陆续被披露出的案例之一。

报道称,一周以前,网络杂志《窃听》根据NSA前雇员斯诺登所提供的文档披露,美英情报机构在荷兰一家sim卡厂商的电脑系统植入间谍软件。而一些中国手机厂商使用的sim卡正是该公司生产的。

此外,一家生产sim卡的法国公司Gemalto2月25日表示,该公司于2010和2011年间也曾遭到网络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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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

(2015-03-04 09:04:00)

【延伸阅读】路透:中国反恐法草案要求科技产品装“后门”

新浪科技讯 北京时间2月28日早间消息,路透社报道称,中国正在研究制定更广泛的反恐法,这将要求科技公司向政府部门提供加密密钥,并在产品中安装信息安全“后门”。许多欧美公司认为,这意味着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将更加不便。

中国人大的机构本周公布了首部反恐法的第二份草案,预计这一草案将于几周或几个月内得到通过。去年底,中国人大公布了反恐法的最初草案。当时的草案要求企业将服务器和用户数据保留在中国国内,向司法部门提供通信记录,并审查与恐怖主义有关的互联网内容。

这一反恐法草案的覆盖范围远远超过了近期对金融行业的监管规定。当时的监管规定要求中国的银行采购国内技术产品。

对和等美国科技公司来说,这意味着在信息安全和技术政策方面的又一次冲突。一名业内消息人士表示:“对于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的任何人来说,这都是一场灾难。你将无法再使用安全的VPN,你无法再安全地传送财务信息和任何企业机密。根据法律,没有任何是安全的。”

根据一名美国政府官员的说法,奥巴马政府已经对中国的反恐法草案表示了关切。美国和欧美其他国家的政府官员认为,包括新的银行业监管规定和反垄断调查在内,中国国外企业遭到了不平等的监管压力。

华盛顿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中国商业和政治经济项目研究主管斯科特·肯尼迪(Scott Kennedy)表示:“真正的考验在于如何执行。考虑到近期针对国外公司的反垄断案,对银行业的监管规定,以及在政府采购目录中减少国外公司的产品,国外公司有理由表示高度关切。”

实际上,过去多年时间里,欧美各国政府,包括美国和英国,也要求科技公司披露加密方式。包括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局长詹姆斯·科梅伊(James Comey)和国家安全局(NSA)局长迈克·罗杰斯(Mike Rogers)在内的官员去年曾公开表示,反对苹果和等公司使用司法部门无法访问的加密系统。(维金)

(2015-02-28 08:24:09)

【延伸阅读】反恐法草案新增内容:法院可直接认定恐怖组织和人员

原标题:法院可直接认定恐怖组织和人员

外交部可提出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申请

昨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为召开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做准备。会议还审议了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等。反恐怖主义法草案系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对恐怖主义等定义作出修改完善,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直接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

反恐怖主义法二审

>>重点完善

1.恐怖主义的定义

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的主张和行为。

2.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二审稿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直接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并增加规定外交部为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申请的部门。

>>立法背景

我国缺少专门反恐怖主义法

近年来,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在这一背景下,针对我国的暴力恐怖案件呈多发频发态势,对国家安全、政治稳定、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和公民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刑法、刑事诉讼法、反洗钱法、人民武装警察法等法律,对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责任、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诉讼程序、涉恐资金监控等作了规定。201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此外,我国还缔结、参加了一系列国际反恐怖主义条约。

随着反恐怖主义斗争形势的发展,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建设面临着新的情况和要求:一是党中央从维护国家安全的高度出发,对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我国在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中也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有必要通过制定反恐怖主义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二是现行法律对反恐怖主义有关工作作了规定,但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需要进一步规范完善;三是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体制机制还存在一些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据此,根据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法是必要的。

□反恐怖主义法

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可直接认定恐怖组织和人员

昨天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反恐怖主义法草案,这是继去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反恐怖主义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后,二次提交常委会进行审议。二审稿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直接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

进一步完善恐怖主义定义

二审稿修改中参考的意见来自一审时的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有关部门、相关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等多个渠道,被修改的内容则涵盖恐怖行为定义、反恐措施内容、时限等程序性规定、人权保障力度、涉民族宗教表述等多个方面。

二审稿将恐怖主义的定义进一步完善为:“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的主张和行为。”在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方面,二审稿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直接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并增加规定外交部为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申请的部门。

不再硬性规定交通运输安检制度

一审稿规定,航空、铁路、水上、公路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物品开封验视制度;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应当对进入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重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营运、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安保人员。以上规定均为强制性规定。

审议中,有的常委会委员、代表、地方、部门和单位提出,各地各方面情况不同,一律硬性要求,实践中难以执行。二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依照规定”开封验视、进行安全检查、配备安保人员。

电信、互联网单位拟查客户身份

针对低空空域开放和无人机等技术发展的情况,二审稿增加规定:飞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空域、航空器和飞行活动管理,严防针对航空器或利用飞行活动实施的恐怖活动。

根据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草案一审稿关于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预设技术接口、报备密码方案的规定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增加电信、互联网、金融等单位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的规定,将草案一审稿规定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由“不得少于三十日”修改为“不得少于九十日”,增加恐怖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未能到达现场时军队、武警相应人员行使现场指挥权的规定等。

防止侵害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审时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反恐怖主义立法要处理好反恐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防止侵害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二审稿就此做出了相应修改,在涉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使用电信和互联网的技术接口的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和关于查询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规定等条款中,增加或完善了批准程序,并明确盘问、检查、传唤等措施需“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此外,对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的约束措施的规定,二审稿明确了批准程序、适用情形和期限。

草案一审稿中有的条文在表述中提到民族、宗教的内容。有的常委会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对民族、宗教问题应当审慎处理,建议对有关表述再作斟酌,防止产生误解,将恐怖主义与特定的民族、宗教相联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相关条款的表述相应作出修改完善。

□促进科技转化法

我国修法拟重奖科研人员强化企业主体作用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昨天审议国务院提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科技部部长万钢对草案作了说明。

草案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按照法定的最低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

万钢指出,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1996年公布施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有些内容难以适应需求,包括企业对科研机构取得的科技成果信息缺乏充分了解,影响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导作用发挥不够等。万钢表示,此次修改将增进社会各界对科技成果信息的了解,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等。

草案对现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科技成果信息资料库制度作修改、完善,规定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

此次修改还引导和激励科研机构积极转化科技成果。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

为促进科研与市场的结合,进一步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草案规定,完善企业参与科研组织、实施的制度,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科研项目,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编制项目指南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等。

科研人员有望通过成果转化致富

首次审议的促进科技转化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完善了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制度,为加大奖励力度留下了空间。

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司长王振江指出:“草案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这能更有效地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财政部科教文司司长赵路说:“随着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相关奖励、报酬的明确,一批科研人员将通过转化成果成为‘百万富翁’。”

近年来,我国对科学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增长,但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科技与经济的“两张皮”的问题始终没有解决。专家指出,一方面成果转化审批手续多,所得收益管理得也严。另一方面,科研院所和高校考核评价存在着重理论成果、轻成果运用的现象。

为完善科研评价体系,草案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要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要研究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这个规定目的在于引导科研人员积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王振江说。

比较现行法律,草案的修改可谓“大刀阔斧”,条款数量增加了约三分之一,而且大多数条款都有改动。此外,草案还对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作了规定。

专家认为,草案进一步完善了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分配制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制度和报酬制度,加强了科技成果发布、转化服务,以及促进产学研合作、强化企业主体作用等的法律规定。

草案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自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这个改动是比较大的,目的是要激励国有科研机构、高校转化科技成果。”科技部政策法规监督司副司长周国林说。

赵路表示:“在人口红利减少,环境、资源压力增加的双重压力下,必须依靠创新驱动。通过改革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为高校和科研机构及其科技人员转化成果、创新创业添油加力。”

京华时报记者孙乾 综合新华社报道

(2015-02-26 06:54:15)

【延伸阅读】中国设“反恐法”立足严峻现实 彰显依法治国效率

中新网10月28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草案规定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和跨部门情报信息运行机制。香港媒体分析称,反恐法案是根据中国当前恐怖威胁的严峻现实而专门制定,将反恐法提升立法议程,彰显了领导层依法治国的效率、诚意与决心。

会议指出,为应对当前严峻的反恐怖主义斗争形势,完善反恐怖主义工作体制机制和防范处置措施,加紧制定反恐怖主义法意义重大。这次审议的反恐法草案主要由五部分组成,包括反恐的领导机构、对恐怖行为的安全防范措施、反恐信息情报、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以及反恐的国际合作。

香港《大公报》援引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安全与军控研究所所长、著名反恐专家李伟观点称,这五部分都反映出当前中国反恐工作的重点需求,其中还包括对恐怖主义活动的界定,这部反恐草案是国内有关反恐工作的法律中最全面的。

李伟认为,反恐怖主义法实际上是国内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很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根据中国当前恐怖威胁的严峻现实而专门制定的。其实早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尹卓就表示,中国应该尽快制定反恐怖主义法,以协调武警、军队、公安等部门的行动,明确恐怖主义发生后各个部门的职责,以便更好地应对日益多发的恐怖主义事件。

《大公报》另一篇文章称,中国面临严峻的恐怖主义威胁。从去年以来,在北京天安门、昆明火车站以及新疆多次发生的暴恐事件,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和民众生命安全。中央批准自今年5月起开展为期一年的反恐专项行动。

文章表示,通过最高立法机构的专门立法,能够将各种原有的运行机制,上升到法律层面,更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形成最大合力。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就旋即将反恐法提升立法议程,彰显了领导层依法治国的效率、诚意与决心。

香港《文汇报》同样引述李伟的观点称,情报是反恐中最主要的环节,在当前中国面临的恐怖主义威胁从局部逐渐扩展到全局的背景下,中央从国家层面设立反恐情报机构,对整体反恐工作十分及时和必要,有利于统筹不同职能部门的资源整合,信息沟通和共享,并做出迅速分析及处置,将暴恐事件扼杀在萌芽状态。

(2014-10-28 11:2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