鸣枪示警有何标准?
综合
2014年3月1日晚,云南昆明发生“3·01”严重暴力恐怖事件。特警接警赶到现场后,1名特警在15秒内击倒5名暴徒,制止了伤亡人数的继续扩大。事 后,这名特警回忆:他朝天鸣枪示警两次,并要求暴徒把刀放下。但这期间,暴徒仍一直挥舞着长刀向他冲过来,“离我最近的一个不到两米”,“我最终按照上级 指示采取果断措施处置”,“若再迟疑1秒钟,倒下的可能就会是我”。
鸣枪,意味着“我要朝你开枪了”!为何暴徒对两次鸣枪警告置若罔闻,暴行仍在继续?两次鸣枪警告,是否可能贻误战机?鸣枪警告,是必须的吗?这一处置细节在事后引发了舆论热议。
记者采访发现,与我们的惯常想法不同,鸣枪警告,其实既不是法定必须程序,也不是开枪前的必经程序,甚至存在一定的风险。正如一位省会市公安局局长所说:如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用枪要请示领导一样,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开枪前必须鸣枪警告。
我国警察为何
“偏爱”鸣枪警告
鸣枪警告,一般俗称为“鸣枪示警”,指警察向正在实施暴力犯罪的人射击之前,先向天空或其他安全方向开枪,以此方式达到警示犯罪人立即停止犯罪、若不停止就会直接向其射击的目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教授谢川豫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 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但条例并未对警告的方式予以明确规定。警告包括口头警告和鸣枪警告两种,鸣枪警告只是警察开枪前警告的一种方式。
亮明身份,发出清晰、响亮、简明的言辞告诫(如“警察!不许动!再动就开枪!”),并辅之以掏枪、举枪、瞄准等动作———这种口头警告,如果现场嘈杂可 能听不清或听不到,同时,威慑和制止效果有限,有些歹徒不相信警察会真开枪,仍会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另外,鸣枪警告由于发出巨响,能较为容易地找到目击证 人提供证言,弹壳也可作为物证,警察在事后接受调查时容易证明自己已履行警告义务。因此,许多民警将“警告”理解为鸣枪警告,甚至形成根深蒂固的“思维定 式”:当局面难以控制或需要警告对方时,就可以鸣枪。
而影视作品经常出现的警察鸣枪警告镜头,对群众也有一种错误引导,群众误以为警察鸣枪示警后才可以真正地开枪,因而对口头警告置若罔闻。
鸣枪警告有一定危险性
其实,我国除看守所条例明确授权看守人员和武警针对被羁押人员越狱、暴动、脱逃时有权鸣枪警告之外,并未授予警察在其他执法情形下鸣枪警告的权力,按照“法无授权不得行”的原则,谢川豫教授认为,在不适用看守所条例的场合,警察不能采取鸣枪(即开枪)方式警告。
首先,鸣枪警告本来是一个很严重的警告,却可能成为引发夺枪行为的导火索。如果开枪前鸣枪警告,还有可能使行凶者下手更狠,而且民警携带的子弹有限,鸣枪会浪费子弹,还会给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威胁。
近年来,多起案件中都发生过民警鸣枪警告,歹徒不但没有停止侵害行为,反而上前抢枪的恶劣行径。
其次,鸣枪警告与开枪在本质上都是在“使用武器”,与直接朝人射击一样可能导致伤亡,犯罪嫌疑人、警察自身或无辜群众都可能遭受意外伤害。
鸣枪警告亟待立法规范
广州市公安局警察训练部副教授余强生认为,目前,要紧的是扭转传统的错误认识:开枪射击前要鸣枪。他认为,鸣枪警告应该用在特定场合下,有条件才可以鸣枪,而且鸣枪是为了达到控制事态的目的,不是为了开枪射击而去鸣枪。
谢川豫教授认为,鸣枪警告有一定的正当性,它比口头警告更能起到威吓和制止效果,可以延缓直接射击所带来的剥夺生命的不可逆结果。因此,我国在制度设计上既可以选择禁止鸣枪警告,也可以选择明确授权警察鸣枪警告。
如果立法禁止鸣枪警告,应当设定警察在使用武器前的警告程序:应首先亮明自己的身份,口头警告对方,在口头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可鸣警笛和拔枪、举枪瞄准威慑,仍需使用武器时便可直接开枪射击。
如果法律明确授权鸣枪警告,应当规定口头警告为原则,鸣枪警告为例外,即当口头警告达不到警告效果时,警察可以鸣枪警告;规定鸣枪警告要朝警察能够判明 不会发生危险的安全方向开枪;将鸣枪警告次数原则上限定为一次,除非警察有充分、合理的理由说明当时情况下应该多次鸣枪警告。
据介绍,目前,俄罗斯、日本等国法律明确授权警察鸣枪警告。而英、美等国均未明确授权警察可以鸣枪警告。我国香港地区立法也未明确授权警察鸣枪示警。按照“法无授权不得行”的原则,香港警察在开枪前均采用口头警告方式,而禁止鸣枪警告。
无论哪种制度选择,都应设定相应的配套规定,以清晰、明确地指引警察规范执法。
责任编辑:魏冕 SX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