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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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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二拆四”

获刑四年

据新华社电 备受关注的网络推手杨秀宇(网名)等非法经营案1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杨秀宇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杨秀宇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此案在9时30分开庭。被告除杨秀宇外,还有杨秀宇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策划总监或实际负责人的北京尔玛天仙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及杨秀宇的下属卢梅。

经朝阳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尔玛天仙公司自2008年至2013年间,多次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和发布虚假信息服务,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531200元。此外,被告单位尔玛互动公司自2012年5月至2013年间,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22万余元。

朝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秀宇作为尔玛天仙公司及尔玛互动公司主要负责人,指挥、策划并直接实施非法经营活动,是对两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卢梅直接参与实施了尔玛互动公司的非法经营活动,是直接责任人员。四个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朝阳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尔玛天仙、尔玛互动两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和20万元;判处杨秀宇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卢梅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杨秀宇、卢梅当庭表示不上诉。

杨秀宇在庭后接受采访时表示了忏悔,“此前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希望网民、从事网络营销的同业者能够以我为戒。服刑结束后我还会从事网络营销策划行业,但不会再去做虚假的网络故事。”

曾策划“僧人船震”事件

法院审理查明,曾经引起轰动的“和尚船震门”以及“干爹888万带我包机看伦敦奥运” 杨紫璐炫富事件都出自于杨秀宇之手,为此尔玛天仙公司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为17余万元和19万元。

对于郭美美事件,杨秀宇说,“我跟郭美美仅仅是在电视台做节目时有过合影。郭美美和我都是网络名人,我们做节目时碰上就合了一张影,我并不是她干爹,那是网友瞎说的”。杨秀宇称,像芙蓉姐姐、干露露、郭美美这样网络炒作出来的名人,自己只是认识,但并没有跟她们有过合作。“郭美美秀英语的事件是我策划的,但其他的(合作)没有。”

(原标题:获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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