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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决定死刑存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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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视界周刊A13版~A15版

  10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

  而近日,内蒙古青年呼格吉勒图被枪决9年后真凶落网,18年后冤案重审的消息占据了各大新闻网站的醒目位置。

  为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手段,死刑制度在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内持续牵绕着激烈的争论。

  生命一旦被剥夺,就永远无法再挽回。也正因为这一原因,死刑的判决尤其需要慎而又慎。

  在这一沉重话题再次引起广泛关注的今日,我们不妨回顾一下几十年来,我国死刑的变迁。

1951年~ 1952年

死刑规定仅见于单行法律

  在新中国建立之初,由于法制不健全,关于死刑的规定仅见于几个单行法律,例如1951年的《惩治反革命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1952年的《惩治贪污条例》等。

  这些单行刑法涉及的死刑罪名主要是反革命罪,包括背叛祖国罪、策动叛变罪、持械聚众叛乱罪、间谍罪、资敌罪、利用封建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反革命破坏罪、反革命杀害罪,以及贪污罪、伪造国家货币罪等。

1979年

我国制定《刑法》

  1979年,我国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切可判处死刑的罪行统一由刑法典加以规定。

  “79刑法”规定可判处死刑的罪名有27种,其中属于反革命罪的有14种,包括背叛祖国阴谋罪、颠覆政府罪、阴谋分裂国家罪、策动叛乱罪、间谍罪、资敌罪、组织越狱罪等,属于普通刑事犯罪的有13种,包括放火罪、决水罪、投毒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强奸罪、抢劫罪等。

  “79刑法”分则没有包括军人违反职责罪,该类罪由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单独规定,涉及的死刑罪名共有11种。该条例实际上是刑法典的续篇,而依照刑法典连同该条例的规定,可判处死刑的罪名共计38种。

  这版刑法还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1982年

一批经济犯罪列入死刑

  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将走私、投机倒把、盗窃、贩毒、盗运珍贵文物出口、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确定于死刑。

1983年

第一次“严打”

  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将流氓罪,拐卖人口罪,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等罪的法定最高刑修改确定为死刑,当时的“严打”环境下,许多人就是以流氓罪而被枪毙的。

1996年

第二次“严打”

  1996年,我国进行第二次“严打”,“严打”的重点是“侦破一大批重大案件,追捕一大批负案逃犯,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和流氓恶势力……打击贩毒贩枪、拐卖妇女儿童、卖淫嫖娼、制黄贩黄、赌博及对群众数额巨大的多发性盗窃案件”。

  经过1982年至1995年多个单行刑法的修改补充,总共增加了33种死刑罪名,因此在1997年修订刑法典之前,我国刑法立法中涉及可判处死刑的罪名,总共有71种。

1997年

增设“注射死刑”方法

  1997年修法,让刑法典在总则中对死刑的适用对象作了更精确的表述,删除原刑法典中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可以判处死缓的不妥规定,对死刑的执行方法增设“注射”方法,并对死缓制度做进一步完善,在分则编对可判处死刑的罪种数基本上没有大的动作,只是略做调整,略有减少,使得“97刑法”分则仍然保持着68种罪挂有死刑。此后至今的死刑刑事立法则一直处于平稳状态。

2006年

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

  2006年,最高法宣布收回死刑核准权以后,中国死刑案件的最终决定程序完全改变了。2007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会议上表示,2007年判处死缓的人数,多年来第一次超过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进一步体现了慎用死刑的政策。

2011年

取消13个死刑罪名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确定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这13个罪名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两类,一是长期不用的,典型的当属传授犯罪方法罪,类似死刑虚置的罪名还包括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以及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等;二是经济、金融领域内的非暴力性犯罪行为,例如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票据诈骗罪、走私文物罪等。

2014年

拟再取消9个死刑罪名

  10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拟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现在我国还有哪些死刑?

  目前,我国还有55条死刑罪名。如果9条罪名得以被排除出死刑行列,我国的死刑罪名条数将下降至46条。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武装叛乱、暴乱罪4.投敌叛变罪5.间谍罪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7.资敌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1.放火罪2.决水罪3.爆炸罪4.投放危险物质罪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破坏电力设备罪7.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8.破坏交通工具罪9.破坏交通设施罪10.劫持航空器罪1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1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4.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5.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6.生产、销售假药罪17.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8.走私武器、弹药(拟取消)19.走私核材料罪(拟取消)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走私假币罪(拟取消)2.伪造货币罪(拟取消)3.集资诈骗罪(拟取消)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1.故意杀人罪2.故意伤害罪3.强奸罪4.绑架罪5.拐卖妇女、儿童罪

五、侵犯财产罪

1.抢劫罪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暴动越狱罪2.聚众持械劫狱罪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4.组织卖淫罪(拟取消)5.强迫卖淫罪(拟取消)

七、危害国防利益罪

1.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2.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八、贪污贿赂罪

1.贪污罪2.受贿罪

九、军人违反职责罪

1.战时违抗命令罪2.隐瞒、谎报军情罪3.拒传、假传军令罪4.投降罪5.战时临阵脱逃罪6.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罪(拟取消)7.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8.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9.战时造谣惑众罪(拟取消)10.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11.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12.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表述———

  “中央已决定,在共产党内,在人民解放军内,在人民政府系统内,在教育界,在工商界,在宗教界,在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内清出的反革命分子,除罪不至死应判有期或无期徒刑、或予管制监视者外,凡应杀分子,只杀有血债者,有引起群众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例如强奸许多妇女、掠夺许多财产者,以及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其余,一律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刑期内强制劳动,以观后效……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毛泽东,1951年 《毛泽东选集》第五卷

  “死刑不能废除,有些罪犯就是要判死刑。我最近看了一些材料,屡教屡犯的多得很,劳改几年放出来以后继续犯罪,而且更熟练、更会对付公安司法机关了。对这样的累犯为什么不依法杀一些?还有贩卖妇女、儿童,搞反动会道门活动,屡教不改的,为什么不依法从重判处?当然,杀人要慎重,但总得要杀一些。”———邓小平,1983年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

  “要注意充分发挥死缓制度既能依法严厉惩罚犯罪又能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凡是符合法定条件,不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就应当适用死缓刑罚,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最高法,2007年

数据统计

各项罪名所占死刑比例多少

  拟废除的几项死刑,在现阶段死刑判决中占有多大的比例?

  从最高法下属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死刑复核裁定书中,我们或许可以窥见一二。统计2013年~2014年期间该网站公布的150例死刑复核裁定,我们可以发现,故意杀人、抢劫、毒品、故意伤害、强奸等罪名占据了死刑判决的绝大部分,而此次拟废除死刑的几条罪名,在死刑判决中并不多见。

问卷调查

各项罪名死刑“支持率”如何

  根据现有的实证调查,当前我国民众对死刑依赖程度还相当高。社科院1995年进行的一次调查曾显示,我国有高达95%的民众支持死刑。细化到具体刑罚,则能够体现出更多的差异化。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在2008年曾进行过一次调查,结果显示,对于暴力案件、毒品犯罪,公众对死刑的支持率很高;而对于经济领域犯罪,公众对死刑的支持率则相对降低。值得注意的是,“抢劫罪”死刑支持率却相当低,研究人员称,可能是不少公众混淆了“抢劫罪”和“抢夺罪”的概念。

故意杀人:79.5%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68.8%

贩卖毒品:61.5%

奸淫幼女:56.6%

生产假药:44.1%

盗窃金融机构:39.3%

伪造货币:38.7%

接受巨额贿赂:38.3%

贪污:36.1%

组织卖淫犯罪:34.6%

强奸妇女:32.7%

间谍罪:29.8%

抢劫罪:16.6%

  综合新华社、《当代中国死刑民意的现状与解构》、《中国社会死刑观念实证研究》、《新中国死刑立法的变迁与展望》、《中国死刑政策的过去、现在及未来》等

  编辑:郭帅 美编:王聪 校审:秦立娜

(原标题:谁能决定死刑存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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