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裕民县:男子酒后猝死 四酒友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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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网讯(记者李明胜 通讯员王锐报道)朋友聚会本是高兴的事,但凡事都应有“度”,喝酒亦是如此。
近日,新疆裕民县法院判决一起因当事人酒后猝死、酒友未尽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赔偿案件。
事情还得从2014年3月初的一天说起。张某打电话邀刘某、王某、杨某、李某四位好友到裕民县一家酒店吃饭。席间,每人喝了200克白酒。晚餐时,五人又在一起饮酒。21时许,王某、杨某及李某相继离开,张某躺在酒店沙发上休息。
半个小时后,刘某叫张某回家,发现张某没有反应。刘某急忙拨打急救电话将其送到医院,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张某的家属多次要求刘某四人承担赔偿责任未果。张某的妻儿、父母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四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双方就四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展开了激烈辩论。原告方认为,四被告在明知张某饮酒过量的情况下,继续劝酒的行为有重大过错,与张某酒精中毒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被告辩称,当天是张某主动邀他们喝酒,他们不仅没有劝酒,反而曾经劝阻张某饮酒。而且医院并未确诊张某是因饮酒致死,四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四被告愿意给予张某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虽然并没有将重度酒精中毒确定为张某死亡的唯一诱因,但认为重度酒精中毒是导致张某死亡的可能原因之一,加之张某死亡之前与四被告一天内连续两次饮酒,过量饮酒与其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过量饮酒会对身体造成伤害,但仍然放纵自身的行为,应对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刘某四人与张某一同饮酒,相互之间存在安全注意和关照义务。但四人均没有尽到足够的义务,对张某的死亡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
经主审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刘某四人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四名被告人当庭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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