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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苏丹,婚内性暴力还不是罪…

地球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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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首发地球日报自媒体联盟成员“全球青年说”
  近来,19岁苏丹女孩诺拉·侯赛因(Noura Hussein)的悲惨遭遇在网络上引起很多人的关注。诺拉16岁就被父母安排结婚。她起初逃回了学校,后以为婚约已经取消,却刚一回到家就被拉去强行完婚。在三个亲戚的控制下,诺拉被她名义上的“丈夫”强奸。
  第二天,当这名男子又准备侵犯她的时候,诺拉举刀刺死了他。
  男方家属拒绝金钱补偿,坚持追究诺拉的刑事责任。5月10日,法院判处诺拉绞刑。这一结果引发了国际社会针对其侵犯人权的剧烈声讨。多家人权组织要求法院改判。其中一家人权机构直言诺拉的遭遇反映了受害者不受法律保护的现状,揭露了苏丹司法体制的无能,还给苏丹总统施压要让他看清判决结果的残酷。
  为何要反对法院的判决?
  司法体制本该保护处于弱势的人们,避免以暴制暴来讨回公道。但法院判决诺拉死刑的法律依据,是她不应当用杀人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如果诺拉的辩护律师主张她正当防卫杀人,那就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诺拉当时有生命危险。
  但这样的观点是片面的。其实诺拉从一开始就没什么选择的余地,法律给予她的保护是非常有限的。
  在苏丹,法定结婚年龄是10岁;结婚也不需要本人同意,只要父亲点头就可以了。童婚现象也十分普遍:每三个苏丹女性中就有一个在18岁以前结婚。因此,法律并不会帮助诺拉摆脱这段她不愿接受的婚姻。
  虽然诺拉想要继续完成学业日后成为一名教师,但是她对自己的人生没有掌控权。此外,婚内强奸在苏丹并不违法。因此强奸妻子的丈夫不会被定罪,而妻子也只能承受这一切,把它当作婚姻中的正常现象。
  诺拉的案子暴露出一个问题,女性的弱势是不完备的司法体制造成的。同时,诺拉的遭遇也反映出文化与法律两者的相互影响关系。“荣誉”以及与之相对的“耻辱”观念深深地根植于苏丹文化。虽然其他社会中也有类似的文化现象,但都不像苏丹这样极端。
  诺拉案背后的苏丹社会“耻辱观”
  在苏丹不遵从社会常规就是一种“耻辱”,足以在法律中被定罪。人们会理所当然地惩罚让自己感到羞耻的人:女性被指控婚内出轨,她的家人会感到“耻辱”并亲手用石头砸死她;家里有女儿或是姐妹婚前失贞,全家人也会因为“耻辱”而了结她的性命;一个女儿不遵照父母的意思结婚就会被施以暴力与折磨。
  也许我们应该停下来好好想想,这所谓的“耻辱”到底从何而来?为什么这“耻辱”可以使暴力与残杀变得正义合法?又为什么总是女性会因为各种小事被人冠以“耻辱”之名?这所谓的“耻辱”根本就是害人不浅。对于那些与众不同的个体,它变成了一种惩罚、使之边缘化的手段。同时它也限制了人们选择结婚对象与生活方式的自由。
  诺拉杀死丈夫后曾向家人寻求帮助,而他们却选择与她断绝关系并报警处理。在他们看来,诺拉不是一个被迫结婚、惨遭强奸的受害者,而是一个不遵从社会规范的杀人罪犯,她不需要被保护。
  在一个整体歧视女性的社会环境下所形成的道德观是无法察觉对女性的压迫的,更不用说意识到这种压迫是错误的。
  诺拉的遭遇在苏丹与许多其他国家都不鲜见。美国超过半数的州政府并未明确规定儿童结婚的最低年龄。特拉华州直到这个月才率先禁止童婚。2000年到2010年间,超过25万儿童结婚,其中最小的不过10岁。他们大多是迫于父母之命而非自愿。
  婚内暴力虐待也没有得到执法部门的足够重视。很多受害者因为恐惧配偶的报复而不敢声张。在美国凡是被指控杀死丈夫的女性都会被处以重刑,哪怕是因为反抗家暴。
  在诺拉的案件中,关于童婚与婚内强奸的法律需要被仔细审视,它们本质上对女性就是压迫的。这样的法律应当存在吗? 它保护了谁又伤害了谁?是否履行了对人权平等的保护?
  截至5月25日,诺拉的律师已经就死刑判决上诉。但很多苏丹人仍坚信诺拉该死,他们恐吓律师,扬言也要置他于死地。无论诺拉的上诉结果如何,我们都应当了解她的遭遇。世界上还有很多人也正处于相同的境遇。世界应当变得更为公平、更加正义,而这些受体制压迫的受害者们也将不再被迫使用暴力的方法解决问题。
  文/刚砺书
  译/咕咚
  作者介绍:刚砺书是密涅瓦大学的学生。该校以培养全球化人才为目标,让学生每学期赴不同城市学习。刚砺书在石家庄出生,后旅居7个国家,对文化、国际关系及心理学有研究兴趣。她主要就社会、伦理及政治议题撰写分析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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