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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退出伊核协议 是否违反了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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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木春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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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叔长期关注伊核协议。2006年伊朗重启核计划时,木叔就是中东观察媒体人。因此至今的12年里对伊核问题的每个步骤和谈判都有比较深的印象。对这个问题还是有一定发言权的吧!

现在有太多的专家学者或者网上的分析人士,在研究国际关系的时候,不关注法律问题,只是从表面现象去评论政治分歧。这样既不能深入探讨原因,又会给受众带来盲目的误导,促使产生更多无脑的狂热政治粉。他们过度关注政治,却缺乏必要的指导,不懂国际关系的真相与基本的法律逻辑,只是偏执的认为自己和自己认同的专家就是对的,其实这对社会发展其实没什么好处。

对伊核协议的分析也如是。

下面是今日头条悟空问答的一个回答,来说说美国退出伊核协议有法律依据吗?

不少网友盲目地copy一个观点,说美国退出伊核协议是没有契约精神的表现,甚至有人连协议都没看过,就能分析说美国退出协议是违约。其实那是根本不了解国际法和美国国内法。木叔就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点来分析,不谈美国和伊朗的恩怨情仇,只是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美国如何可以按照之前签署协议的原则选择退出的。

第一,奥巴马签署协议的时候,有超过60%的国会议员投票反对,因此这个决议只是一个被奥巴马签署的行政命令,而不是国会两院授权签署的法律。当时投票时竟然还有不少民主党议员投票反对协议,可见这份协议不得人心。

第二,奥巴马政府签署时,也将伊核协议作为一份依赖“自愿措施”而非约束性义务的文件,该协议内容也没有约定签约不能退出。换句话说如果奥巴马还能再干一届总统,他也有权退出。

其实任何条约、组织、协议都是设定有退出、修改的规则的,没有千秋万代的条约和协议,古往今来退约或者修约的例子很多。比如最近的就是在邻国韩国——文在寅不满朴槿惠政府与日本达成的“慰安妇”协议,强烈要求修改,不然就退出。这就是国家利益为准来进行的博弈行为。美国与伊朗核协议也是类似的意思。

再说回到奥巴马政府推动伊核协议时,因为没有经过国会背书同意,所以美国只是将其视为一项总统签署的政治承诺而已。既然这是一项没有国会授权的行政部门的不具约束力的政治承诺,国际法和美国国会也就不能禁止特朗普退出协议,并恢复以前根据美国法律实施的对伊朗制裁措施。

因此这和所谓的“契约精神”无关。相反,伊朗和其他国家都在事实上认可了奥巴马签署时的这种现实,协议才能履行1年多的时间。如果美国没有契约精神,伊朗人在签署协议的时候就不会同意与其合作了。这也是为什么各方得知美国退出伊核协议时,用的词是“遗憾”,而没有一个国家说美国“违约”。因为美国签署时这个协议本来就无约束力。

第三,伊核协议规定美国要撤销对伊朗的制裁,分为两种:一级与二级。一级制裁是制裁与伊朗贸易的美国公司;二级制裁是针对其他国家的公司。奥巴马在协议生效日撤销了部分二级制裁。这也意味着特朗普可以行使总统权力恢复制裁,美国国内法无权阻止。另外有部分二级制裁是通过法规而不是通过总统命令实施的。根据这部分制裁,美国法律给出了豁免期。也就是总统可以依法撤销制裁,但有个期限约束,到期后可以根据情况维持撤销或者恢复制裁。

因此,特朗普作为新一届美国总统,完全可以根据法律来恢复制裁。这也自然与什么契约精神无关。

第四,联合国2231号决议提到各方取消针对伊朗的制裁,前提是伊朗没有任何虚假或者变相违背承诺而完全履行协议内容。特朗普认为伊朗之前没有诚实的承认开发核武器计划(以色列摩萨德偷取500公斤伊朗波斯语核武器文件作为证据之一),而用虚假的掩盖的方式来骗取各国信任,从而签署协议。这就意味着违反了联合国决议精神,因此可以恢复对其制裁。

第五,联合国2231号决议还包含一项机制,即成员国认为一方没有完全履约时可以提出异议,安理会讨论后作出决定是否继续履行该协议。美国拥有否决权,因此即使联合国进行讨论,美国也完全可以跟着这条来对伊核协议的问题作出决定。

第六,联合国的2231号决议只是“呼吁”成员国支持伊核协议的实施,而并非“要求”。这被认为伊核协议依然是美国在不违反国际法的情况下,可以退出的一项不具约束力的政治承诺。根据美国国内法,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往往被认为是不能自动执行的,因此法律效力取决于它与现有授权或执行立法之间的关系。在此情况下,国内法不会授权美国总统遵守决议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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