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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社会女性地位低 你以为是古兰经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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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半岛电视台1月23日报道,1月22日,摩洛哥国王穆罕默德六世颁布法令称,将打破男性长期占据的“公证职位”,同意女性也能从事该工作。此举旨在修改既有的伊斯兰法,授予摩洛哥女性享受此类权利,如从事婚姻公证、遗产公证以及房产交易等。

随后,摩洛哥乌里玛最高委员会也表示支持此改革。据摩洛哥司法部称,将在全国范围内为女性预留700个“公证职位”。然而,此举遭到了摩洛哥萨拉菲派的反对,如谢赫哈桑•卡塔尼在脸书上称,“在两名女性面前签署婚姻协议完全不合规矩”。

摩洛哥妇女

来源:herald.co.zw

提到伊斯兰法,似乎每一个人都误解重重,包括生活在其中的穆斯林,许多人脑海里浮现的立即是“古兰经作为法律条令”。事实并非如此,穆斯林的法学家们一致认为,只有真主了解法律,而人类并不具备完全或真正了解法律的能力。人类所能做的,只能是从真主给出的“线索”中去发现属于穆斯林的法律,沙利叶法(Al-Sharia),在阿拉伯语中,al-sharia的意思则是“ 去向池塘的正确道路”。古兰经则是真主给出的“ 线索”之一,法学者们从这些“线索”中来试图理解上帝的法律,指导穆斯林们的生活,发展出了伊斯兰法律体系(Usul al-Fiqh)。

在许多讨论中,都没有对沙利叶法和伊斯兰法律体系进行区分,然而,这两个词是不可以相互替换的。在大多数的穆斯林社会中,伊斯兰法律体系不仅未能传达古兰经的意思,也违背了沙利叶法的大多数原则。在以下的讨论中,伊斯兰法指伊斯兰法律体系而非沙利叶法。

不难发现,从古至今,对于伊斯兰法的解释权都掌握在男性法学家手中,即使过去二十年中出现了许多女性法学者,但这门发展了一千多年的学科已经深深受到了一代又一代男性法学家的影响。传统学派法学家们对于古兰经中那些关于女性的经文的解读深深受到了伊斯兰到来前阿拉伯部落文化的影响,对于经文的解读能力也受限于几个方面。

古兰经中所用词汇的困难和复杂使得经文有许多解读方式,对经文本身的解读常常需要了解其产生的语境,要求对麦加和麦地那时期的社会背景都有详细的了解,而法学家们本身作为男性,有意无意地进行着对男性有优势的解读,错误地传达了古兰经真正想要传达的精神。

古兰经

来源:aboutislam

古兰经中最受争议的关于女性地位的经文之一来自于古兰经第2章第228条:

“ 被休的妇人,当期待三次月经;她们不得隐讳真主造化在她们的子宫里的东西,如果她们确信真主和末日。在等待的期间,她们的丈夫是宜当挽留她们的,如果他们愿意重修旧好。她们应享相似的权利,也应尽合理的义务;男人的权利,比她们高一级。真主是万能的,是至睿的。” (Q2:228)

这条经文中最后一部分被认为是男女之间有级别之分的证据,而语境却被忽略了。这条经文在谈论“ 离婚” 这个具体的情景,男性的更高一级则指他们并不需要其他机构的介入,便可以同自己的妻子离婚,而女性却需要其他人的介入(例如法官)。

结合古兰经其他部分来看,“ 级别” (darajah) 一词也频繁出现在其他的经文中,第4章第32条陈述了人级别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行为,“男人将因他们的行为而受报酬,妇女也将因她们的行为而受报酬” (Q4:32),这句经文中的“报酬”与此处所讨论的“级别”使用的是同一个词(darajah),也就是说,男女根据自己的行为而得到的报酬、成为的“等级”是相同的,因此级别和报酬都取决于你本身的行为,不分男女,这一原则在其他经文中也被验证。

其他词语的模糊性也被忽略了,女性“ 也应尽合理的义务”, 此处的“ 合理” 的阿拉伯语原文为ma’ruf,动词“ 懂得、了解” arafa 的被动分词,表示明显的、被大众所熟知的,这个词频繁的出现在其他关于如何对待女性的经文中,代表女性在社会中的权利和义务已是共识。

从以上几点来看,这条经文陈述了当时社会中男性在离婚时比女性拥有更大的权利的事实,但并未指出问题的所在及该如何改革、在离婚事务中赋予女性更多权利的方向,这必定受限于7世纪时社会中坚固的父权观念。然而,如果仅仅通过这一条来判断古兰经对待女性的态度,而忽略其他章节的内容及用词的方式,必定是不够客观和全面的。

如果古兰经是伊斯兰法的源头之一,伊斯兰法又承担着指导穆斯林生活的责任,如此复杂的文本难道不该被更细致地研究,再来讨论在社会和法律意义上,男性与女性是否以及在什么程度上应该被区别对待?

摩洛哥

来源:BBC

但是,在传统伊斯兰法学论述中,性别不平等并未被讨论,而是自然地被当作原则,影响了伊斯兰法律体系的发展。在传统律法中,女性被高度物化,关于其权利的讨论只存在于家庭法中。婚姻被定义为“合同”,与购买合同的流程相似,从女方监护人提议、男方表示接受、到嫁妆全款付清标志着这份合同正式生效。若嫁妆未付完,女方有权拒绝发生性行为。

在婚姻法中,女性的身体是被交换的物体,婚后,女性身体作为丈夫买回来的物体被他拥有,而她本人则不值所谓法学家们一提了。对于一位女性而言,只有她的监护人能够为她的婚姻做主,她并不能够“自主”地进入婚姻。四大逊尼法学流派中,只有哈呐菲派(Hanafi)允许成年女性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为自己“签订”婚姻这份合同,但是如果男女双方的社会地位不相同,监护人有权利介入使婚姻无效。

作为父权社会的产物,婚姻或家庭以社会契约的形式存在于每个社会中,在同时代的英国,女性地位也不见得高到哪里去。20世纪之后,面对殖民主义和国家危机,新传统派的穆斯林法学家们又一次站在了关于“现代”和“传统”的战场上,女性权利自然站在了这场讨论风暴的中心。这场新的讨论中,法学家们不愿意接受性别不平等是当代穆斯林女性所面临的现实,反而认为“性别平等”是殖民者进行的文化输出。于是他们一边抵抗以西方殖民者为代表的世俗精英生活,一边试图为伊斯兰法中的性别不平等寻找合法性。

新一代男性法学家的确对“女性是为了男性而被创造”这一传统法学原则进行了质疑,提出女性和男性是平等的,女性不需要依靠男性才能获得完美,相反,独立的女性也可以是完美的。

然而,他们接受已被传统法学家定义好的性别关系,提出“性别权利和义务的互补性”这一概念,认为男女拥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恰恰是社会公正的体现,因为法律不仅是上帝为人们创造的生活指南,并且还能够反应人的“天性”。不仅伊斯兰研究是他们观点的源头,他们还从西方社会学和心理学研究中选择性地寻找自己需要的证据,重新定义“女性”,为性别不平等辩护。

在新传统主义的法学体系中,通过指出法律应该反映人类与生俱来的天性,强调男女生理特征上不可被替换的差异,转而将女性定义为“被动”的一方。法学家穆塔哈利(Mutahhari)写道,“在男女关系中,天性决定了女性是被创造为回应丈夫的爱的一方。女性的爱只可能是对于来自丈夫之爱的回应”,因此,生理差异被转换为社会差异,女性在婚姻中被定义为被卖出、被买入、被动发生性关系、被离婚的一方。对女性来说,结婚是占有,离婚是豁免或释放,无论在哪一种情景中,只有男性拥有法律主动权。

乐观地是,白纸黑字的律法往往在实际案件中有极大的可操作空间。比如,

马来西亚曾有一个案子,一位女性在父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结了婚,父亲向法院上诉,称自己是马利基(Maliki)派,由于未得到自己的允许,该婚姻不合法。而女儿向法官提出,自己属于哈呐菲(Hanafi)派,最终法官判定,在该女性所属的派别中,该婚姻是合法的,因此婚姻有效。并且,穆夫提可通过颁发律令(fatwas)来反驳已经判决的案件并有更改判决结果的可能,这使得社会因素能得到更非全面的讨论。

在过去十年中,摩洛哥法庭的女法官数量也一直在上升。现代派的法学家们也在不断地通过从伊斯兰的角度来为女性争取更多的权利。

至此,伊斯兰法所面临的危机是一场认识论的危机。新一代的法学家将传统思想视为不可改变、不该讨论的原则纳入新的法学体系中,还同时需要保持其宗教性,并适应穆斯林社会中面临的复杂变化和挑战,便道阻且长了。而女性法学家在这场辩论中长期缺席,更使得实现性别平等比其他社会更慢更艰难。

主笔 \杨茜雯

来源:中东研究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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