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详解江歌案 我们该从中学到什么
地球日报
备受关注的江歌案20日有了结果,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地方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20年是日本有期徒刑的最高年限。
东京地方裁判所(钟微摄)
20日,东京地方裁判所外聚集大量媒体记者(朱耀忠摄)
和前几天庭审一样,20日东京地方裁判所外再次聚集近300人参加旁听抽选。本报也派出记者参加抽选,但是未能抽中。据进入法院旁听的媒体报道,判决没有采用陈世峰的陈述,认为其陈述不可信,被告人陈世峰在法官宣布其杀人罪成立后没多久,突然倒头在证人席的桌子上,江歌母亲则神色平静。
江歌母亲此前已经在网络上发出通知,将于20日傍晚在日本记者俱乐部举行记者会。
20日的判决结果并未超乎舆论预料,陈世峰不会被判死刑或无期徒刑,基本上在18日的庭审上已经确定——18日江歌案进行了最后一次庭审,检方认为陈世峰犯有杀人罪和恐吓罪,对其求刑20年。这样的结果无疑是令江歌母亲失望的,同时也令一些认为应当判处陈世峰死刑的普通民众不解。
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江歌案是一个“普通”的案件,但是因为舆论的广泛关注,案件被赋予了很多的意义。作为一个耗费了大量社会资源的事件,如果最后只留下失望、不解,甚至不满,那么可以说悲剧之外又衍生了新的悲剧。作为普通民众,我们必须从江歌案中学到一些东西。
法律可能不是尽善尽美的,但是在当前的阶段,法律是保证人类社会有序运转的根本。或许,我们可以以江歌案为契机,了解法律的原理,学会尊重法律,树立法律观。案件结束,舆论或许会很快冷却,但是案件涉及的三个家庭,尤其是江歌母亲,他们需要心理疏导,今后的生活可能也需要帮助。
围绕这些问题,本报记者在18日最终庭审结束后采访了法学博士、中国燕山大学副教授、法学系主任陈海平。作为日本一桥大学客员研究员,陈海平目前正在日本访问交流,研究日本死刑制度,在江歌案庭审期间,每次庭审他都去参加抽选,而且四次被抽中进入庭审旁听席。希望法学专家的见解,能够带给我们一些启发。
陈海平
■ 您为什么如此关注江歌案?您认为中国媒体和民众为什么如此关注,这个案件与一般的案件相比有哪些特殊的地方?
我是受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资助,到日本访问交流,我的研究任务就是日本的死刑制度,最近又接到司法部的一个研究课题,对中日两国的死刑制度做比较研究,所以对于潜在的“死刑案件”我都比较关注,本案又涉及在日中国留学生,这种身份上的同质性,让我对本案更为关注。
有关江歌案的消息铺天盖地,对刘鑫的道德审判引爆舆论,再加上江歌母亲对陈世峰死刑的期待和努力,公审前国人几乎一边倒的死刑诉求,以及带入感极强的“失独”、“闺蜜”等因素的多重交织,让江歌案这个本来并不特殊的案件在中国几乎家喻户晓。
单纯从案情来讲,感情纠纷引发命案,不管在中国还是日本,都算比较普通的刑事案件,假定这个案件发生在中国,可能并不会受到如此广泛的社会关注。非要说本案的特殊之处的话,那就是中国人“杀人偿命”的朴素死刑观念与日本特别慎重适用死刑的制度之间发生了激烈碰撞。
■ 日本媒体报道很少,您认为这是为什么?在日本,对于同类案件,社会舆论通常有什么反应?如果涉案人员都是日本人,这个案件在日本可能会是什么样的反应?
我想这个可以从两方面解释,一是这个案件本身对日本媒体并无太多的新闻性;二是日本特别强调司法独立和个人隐私保护,媒体对未决案件的报道往往比较克制,避免对司法形成舆论压力,在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情况下,还要避免因为泄露隐私可能招致的民事责任。如果这个案件的涉案三方都是日本人,日本媒体的反映可能与其在江歌案中表现差不多,基本上就是在案发以及嫌犯到案、送检、公审、公判等环节发个事件新闻。
■ 您四次旁听江歌案庭审,对案件的审理有什么评价?在您看来,事实是否很清楚,检方的求刑是否合适?为什么没有像江歌母亲和很多普通中国民众希望的那样,判处陈世峰死刑?关键因素在什么地方?
在案件共计5天的庭审中,我现场旁听3天半,开头陈述、证据调查、最终辩论等主要诉讼环节都在现场。总体来看,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控非常到位,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的攻防非常激烈,法官、辩护人、检察官都表现出了极高的职业水准,充分体现了日本司法的精密化特征。
控辩双方出示的证据,大多数都显示在只有控辩审三方看得到的电脑屏幕上,旁听席无法掌握大多数证据的具体情况,对于检察官指控的事实、辩护方辩解的事实的证明程度,旁听人员都是无从判断的。
根据日本刑法199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法定刑是死刑或无期或有期徒刑5年以上。检察官的求刑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犯罪动机、犯罪后果、犯罪手段等因素,并参考既往类似判例。本案中,检察官做出了20年有期徒刑的求刑,已是有期徒刑的上限,虽然与江歌母亲、部分中国网民的预期相去甚远,但放眼日本司法实践,应该是检察官经过慎重斟酌的结果。
虽然日本还没有废除死刑,但日本对于死刑的适用特别慎重,死刑是不得已的刑罚,往往是“求其生而不得”才无奈适用。具体个案能否判处死刑,一般得参照1983年最高裁判所确立的死刑适用标准“永山基准”。
■ 日本死刑“永山基准”是怎么回事?本案是否符合?
永山则夫是日本最著名的死刑犯,是偶像化了的死刑犯,是死刑犯的传奇,也是知名的作家之一,同时也是恶魔少年。1968年,年仅19岁的永山则夫一个月内枪杀4人,在等待审判和执行的27年中,自学识字并撰写多部文学作品,获得第19届“新日本文学奖”。1983年,日本最高裁判所在永山则夫案件中确立了死刑的适用标准,被称为“永山基准”,其规定的死刑适用要素有9项:犯罪的性质、动机和计划性、样态(杀害手段的执拗性、残酷性)、结果的重大性(杀害人数)、被害方遗属的情感、社会的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是否未成年)、前科、犯罪后的表现。对比江歌案的实际情况,对陈世峰的死刑诉求,并不符合“永山基准”,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是犯罪的性质,犯罪本身有轻重之分,也就是说可以分为一般、严重、特别严重等等,杀人罪就属于特别严重的犯罪;
第二是犯罪的动机,学理上一般把犯罪动机分为财欲、性欲、攻击欲三大类,犯罪动机的卑鄙、恶劣程度,直接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本案属于攻击欲极强的杀人行为,可以说犯罪动机极端自私;
第三是犯罪的方法,特别是杀害方法的连续性与残虐性,本案中向要害部位连续捅刺10余刀,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仅次于虐杀,而且,对犯罪结果的发生特别执拗;
第四是犯罪结果严重性,特别是被害人数,杀人案件的被害人数是犯罪结果的主要表征,但观察日本的死刑实践可知,被害人为1人的情况下极少判处死刑,一般而言,被害人达3人以上时才会考虑死刑;
第五是被害方遗属的情感,本案中,江歌的被害给其遗属带来了巨大的伤痛,江歌母亲积极行动,努力追求对陈世峰判处死刑,值得同情;
第六是案件的社会影响,本案的发生,在中日两国产生了广泛的负面影响,对留学生心理和人际交往产生不利冲击,让很多父母在道德教育方面陷入迷茫;
第七是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主要指未成年的情况,本案不涉及;
第八是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本案不涉及;
第九是犯罪后的表现,即犯罪后是积极施救还是逃离现场,本案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并未采取任何施救行为,而是匆忙逃离现场。
■ 江歌母亲募集的“要求判处陈世峰死刑签名”,对判决有没有影响?
日本坚守司法独立原则,民意、舆论很难对法庭的裁判产生实质影响,江歌母亲发起的征集签名活动,是被害方诉求的表达方式之一,可能会对裁判有一定的影响,但这种影响不是根本性的(比如改变刑种、大幅度加重刑期等)。
■ 对于影响案件的关键事实,您最关注哪些方面?检方称陈世峰完全没有反省之意、法庭狡辩,根据您的观察,您怎么看?对于刘鑫的证言,您怎么看?
本案中,影响案件的关键事实应该是凶器,作为案件直接证据的凶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意义重大。司法实践中找不到凶器也属常态,如果其他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缺失凶器这一直接证据,虽然也能定案,但对案件的定罪量刑还是有一定负面影响的,本案中,凶器能够直接证明杀意的形成时间和程度。
检察官综合其掌握的证据、再结合陈世峰的悔罪情况进行了上述评价,我们并不了解检察官掌握的全部证据情况,无法评判检察官的判断是否准确。
至于刘鑫的证言,大家关注最多的有两点:是否递刀?是否锁门?关于是否递刀,在证据调查阶段,并未看到辩护方出示相关证据,在刘鑫作证时,辩护方也未涉及这个问题。关于是否锁门,我们只看到了报警录音和刘鑫证言,而且刘鑫对报警录音做了新的解释,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是否锁门只能交由法庭自由心证,如果法庭认为当时那种情况下锁门更为合乎常理,而刘鑫一再否认锁门,可能会影响其证言的可信度。但是,是否锁门这个事实,对陈世锋的刑事责任影响不大。
■ 案件宣判后,会向什么方向发展?如果江歌母亲不服判决,她还可以怎么做?
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案件宣判后,检察官和被告人有上诉权,可以启动二审甚至三审。日本立法上要求检察官必须本着客观的立场,认为原裁判有错误时,即应依法上诉。宣判后,检察官会评估法院认定的事实和定罪量刑,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违法既往判例。被告的上诉权,立法上只准许其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上诉。而作为被害方的遗属,江歌的母亲无权上诉,如果对裁判结果不服,只能向检察官表达上诉的诉求和理由,由检察官决定是否上诉。
■ 从舆论来看,很多中国民众和江歌母亲一样,要求判处陈世峰死刑。杀人偿命,在人们看来这是理所当然的,况且陈世峰的手段可以说很残忍,但是陈世峰没有被判死刑。您认为应当怎样看待普通民众的期待与判决结果之间的差异?
对于本案中民众的死刑诉求,得理性看待。首先,有很多中国民众表态支持对陈世峰的死刑诉求,但并不能说这就是普遍的民意,毕竟征集签名的主题已经限定了死刑诉求,还有很多人并未表态或者说并不支持。其次,民众对案件事实了解并不全面,往往立足于不确定的事实(刘鑫递刀?)或次要事实(刘鑫锁门?),基于朴素的是非观、正义感,把法律问题道德化,匆忙得出“喊杀”的结论,这种民众诉求既不理性、也不稳定。再次,放眼国际,民意对死刑适用的影响往往是不确定的,当法官认为该判死刑时,民意就成为死刑适用的正当理由,当法官认为不该判死刑时,民意就又变得无足轻重。
司法独立是国际通行的法治准则,是司法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裁判员制度的导入就是司法民主化、司法吸纳民意的有效机制,除此之外,民意无从影响司法。也就是说,在死刑问题上,民众的(是否普遍?严重存疑)期待与裁判结果存在差异是常态,也是法治社会的必然。
■ 世界上很多国家废除了死刑,那么正义该怎么伸张?废除死刑的情况下,如何保障被害方权益?
1764年,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里亚出版经典犯罪学著作《论犯罪与刑罚》,倡议死刑无法伸张正义,因为国家处死人民,就是为了惩戒一个犯罪的人而去犯罪。二战后,随着人权意识的日益高涨,很多政府开始意识到死刑并非维护正义的方法。
截止目前,世界上已有141个国家废除死刑或事实上废除死刑,其中104个国家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7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30个国家事实上废除死刑,还有57个国家保留了死刑。在美国,在保留死刑的31个州当中,越来越多的州近年来不再执行死刑。可以说,废除死刑已成国际潮流,保留死刑的国家,严控死刑适用也成普遍共识。近百年来,肇始于西方的功利主义刑罚观日渐勃兴,刑罚的教育、改造、恢复功能被高度推崇,报应似乎已成为野蛮和落后的代名词。
在这种时代背景下,被害人遗属强烈的死刑诉求会越来越难以影响死刑的适用。但是我们也必须要看到,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潜在的被害人,严控死刑适用,不能无视公众尤其是被害人遗属的诉求,对遭受犯罪侵害诉求死刑无门的被害方,国家必须给予适当的精神抚慰和物质补偿,这是文明社会责无旁贷的义务。唯此,才能缓解江歌母亲们的报应诉求,才能消解社会公众对死刑的高依赖。
■ 如何看待陈世峰在法庭上的陈述?有人觉得律师不应该为陈世峰辩护。如何看待律师的工作,尤其是为杀人嫌疑犯辩护的律师?
日本刑事法坚持无罪推定、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即法院判决生效前,要把被告人按照无罪的人对待,既赋予被告人沉默权,也允许被告人当庭陈述和辩解。与中国不同的是,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中,把被告人的法庭调查安排在其他所有证据出示完毕之后,采取交叉询问的方式,这种制度安排给了被告人陈述或辩解的机会,更符合被告人的意愿,被告人可以根据庭审变化而改变自己的对抗策略。当然,法庭并不会轻信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会综合全案证据慎重评估。但有一点,不论被告人当庭陈述的真实性如何,都不会对其定罪量刑产生不利的影响,亦即如果真实性高会获得轻判,真实性低并不会因此加重定罪量刑。
从法治的角度来说,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得到普遍而有效地尊重和保护,实施了杀人行为被审判的犯罪嫌疑人也一样。律师辩护并不是被人误解的“为坏人说话”,而是基于法律规定协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刑事审判的后果,涉及剥夺个人财产、自由、甚至生命。检控方代表国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动用国家资源收集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个人极为渺小,这种情况下,作为专业人员的律师协助极为关键,被告人既有被冤枉的可能,也有从轻处罚的可能,即便是罪大恶极、十恶不赦的犯罪人,他作为社会一员,其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也应得到保护。可以说,刑事辩护的保障程度是一国人权保障的晴雨表。正因如此,法治国家普遍确立了重罪被告人的强制辩护制度,如果被告人无力聘请律师,国家有义务免费提供有效的律师辩护。
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辩护,是律师的职责所在,为了发现案件事实真相,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在这一点上,辩护律师的工作与侦查方并无本质区别。不论律师的辩护理由是否成立,殚精竭虑为被告人合法权益而努力的辩护律师,都值得尊重。
■ 陈世峰可能减刑假释吗?最少会被关几年?出狱后会如何?
在日本,并没有类似于中国的减刑制度,要想提前出狱,只有申请假释一个途径。根据日本法律规定,假释的形式要件是:有期徒刑经过刑期的1/3、无期徒刑经过10年;假释的实质要件是:有悔悟、改善更生的意愿,没有再犯罪的可能性,适合在社会上实行保护观察,对其假释能够被社会情感所接受。
假释的决定权,由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行使,对于罪犯复归社会是否适当,以及确认是否有适当的接纳者,家族的情况,犯罪的社会影响,罪犯的服刑表现,假释后的生活计划等,都是影响假释的重要因素。
观察日本的行刑实践可知:刑期经过1/3时申请假释,很少被批准,刑期经过1/2时,批准率也只有1/3左右。
综合本案,再结合陈世峰的外国人身份,在日本举目无亲等实际情况,其获得假释的概率要比日本籍罪犯更低。刑满释放后,会被遣送回国,并且终生不能获得日本签证。
来源:东方新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