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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瑟夫·奈:基于近期世界各地独立公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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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教授,软实力之父

内容提要

民族国家自决原则在1918年由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提上国际议程,一般被广泛的定义为人民有组建自己国家的权利与意愿。作为最新的例子,伊拉克库尔德斯坦和西班牙加泰罗尼亚的公民独立公投,却可以说明为什么这个原则往往在现实中难以适用与落实。

在过去的一周,位于伊拉克北部的库尔德人举行了公投,对独立的诉求获得了压倒性优势的全民认同。中东地区的3000万库尔德人分布在四个不同的国家之中——她们分别是伊拉克、土耳其、叙利亚和伊朗,库尔德斯坦的民族主义者们认为,他们应该作为独立国家获得世界的普遍认可,在西班牙,750万加泰罗尼亚人也提出了同样的问题。 

然而民调显示,西班牙加泰罗尼亚人的独立诉求并不像伊拉克库尔德人那样具有多数压倒性特征,其统独支持率呈现均势。同时,库尔德斯坦周边国家可能会使用武力干涉库尔德的独立运动。在民族自决的愿景面前,这些现实问题究竟有多重要?

1918年,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将民族自决原则提上国际议程。一般被广泛的定义为人民有组建自己国家的权利与意愿。但是,所谓的自决,这个“自”字究竟是指谁?

非洲的索马里,与绝大多数新近独立的非洲国家有所不同,索马里人有着大致相同的语言和种族背景。而邻国肯尼亚则是建立在殖民统治基础上的国家,包括了数十个民族或部落,纷繁复杂。索马里当局曾声称,基于民族自决的原则,肯尼亚东北部和埃塞俄比亚南部的索马里人应获准回归,聚居区领土划入索马里版图。肯尼亚和埃塞俄比亚毅然拒绝了索马里的要求,导致该地区爆发了一系列的族群冲突战争。但颇具讽刺意味的是,索马里自身却在部族和军阀混战中走向分裂。今天,其北部的索马里兰地区,虽未获准成为联合国成员国,但已作为事实上的独立国家而存在。

公投并不能保证民族自决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首先,在哪里举行公投本身就是一个问题。例如,爱尔兰的天主教徒历史上一直反对在北爱尔兰政区内部举行投票,因为这样一来,当地三分之二的新教徒将处于优势统治地位。新教徒则回应说,如果在爱尔兰全岛举行公投,天主教作为多数派将统治一切。最后,事实证明,经过几十年的博弈,最终还是外部的调解促成了北爱尔兰地区的和平。

还有一个问题是何时公投。在上世纪60年代,基于肯尼亚东北部索马里人的问题,索马里当局想当即举行公投;肯尼亚则提出在40年或50年之后再进行公投,此举旨在便于腾出时间,争取强化当地的部族效忠,以及塑造肯尼亚国家的身份认同。

另外,一旦区域内的某个民族获得独立,那么,其余族群的利益由谁来兼顾考虑?分裂会不会伤害他们的既有利益,剥夺他们的既定资源,或对当地社会造成破坏?例如,伊拉克的库尔德斯坦拥有丰富的石油储备资源,而加泰罗尼亚地区的经济则约占西班牙国内生产总值的五分之一。致使西班牙政府对外宣称,在加泰罗尼亚举行的独立公投是违宪举动。

欧洲历史上不乏令人颓丧的实例。1918年,奥匈帝国四分五裂,苏台德地区的居民虽然多数操着流利的德语,却被迫并入了捷克斯洛伐克。在1938年,根据当局与Hitler达成的《慕尼黑协定》,捷克斯洛伐克向德国割让了苏台德地区,当地的德国人所聚居的山区地势险要,丢失这块儿区域对捷克斯洛伐克的国防而言,无疑是个巨大的隐患。果然,在六个月之后,无险可守的捷克斯洛伐克轻易被德国攻陷,那么此举对于苏台德地区的民族自决,到底孰是孰非,作何评判?

再看非洲大陆的另一个例子,在上世纪60年代,位于尼日利亚东部的比夫拉地区试图独立,建立比夫拉共和国,遭到了尼日利亚人的反对,主要的原因是比夫拉蕴藏着尼日利亚全国大部分的石油。尼日利亚人认为,石油应该属于全体尼日利亚人,而不仅仅属于东部的比夫拉地区。

冷战结束后,民族自决成为了东欧和后苏联空间的尖锐问题。高加索地区的阿塞拜疆人、亚美尼亚人、格鲁吉亚人、阿布哈兹人和车臣人都要求建立属于自己本民族的国家。在巴尔干南联盟的土地上,斯洛文尼亚人、塞尔维亚人、克罗地亚人分割出了独立的共和国,但波黑穆斯林则未能成功,遭到了克罗地亚和塞尔维亚武装的“种族清洗”。1995年,北约向该地区派出维和部队,但当北约在1999年军事干预科索沃时,俄罗斯站在了塞尔维亚背后,使得科索沃至今仍未加入联合国。相反的,在2008年和2014年,俄罗斯也运用了民族自决原则,分别支持阿布哈兹脱离格鲁吉亚的行动;以及成功获得克里米亚半岛。

其实,民族自决是个模棱两可的道德准则。威尔逊总统认为这项原则会给一战后的中东欧地区带来稳定和平;而恰恰相反的是,它被二战的Hitler巧妙利用,来削弱该地区尚处于襁褓中的新兴国家的力量。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放眼全世界,只有不足10%的国家具有民族同质的特性,因此,如果把民族自决作为民族国家首要的道德准则,可能会给世界诸多地区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在现实中,相互持有敌意的民族往往互相杂居交错,如同大理石蛋糕般混合,无法像千层蛋糕那样做到精确的切割。印度从1947年的分治历史中汲取了血的教训,也许这就是进入新世纪以来,联合国只承认了少数几个新建国家的原因。事实证明,南苏丹在从苏丹获得独立之后,动乱也是持续只增不减的。

未来我们再面对民族自决问题之时,最好应该首先发问,“自决什么”、“由谁来决”,如果不同群体在同一个民族国家内呈现出极为勉强的相处状态,或许可以给予相应民族一定程度上的内部事务自治权。例如瑞士和比利时等国都为内部各组成地区群体提供了相当大的文化、经济乃至政治自治。

如果不能如愿,可以选择离婚式妥协,就像捷克,斯洛伐克和平分为两个主权国家一样。但绝对的自决要求,更有可能演化为暴力的策源,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必须要非常谨慎地处理这类问题。在视民族自决为道德原则之前,必须援引希波克拉底誓言的外交学版本:Primum non nocere(首先,规避所谓的“合法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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