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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强硬派到老好人|旧上海的美国法官众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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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美国研究

为应对上海租界的治理难题,1906年美国国会凭借治外法权,在上海设立“美国在华法院”。自此,美国的法官与律师们从真正意义上有了在上海施展拳脚的机会。

美国在华法院的缘起

鸦片战争后,英、法、美先后与清政府签订了《南京条约》、《黄埔条约》和《望厦条约》,并依据这种不平等条约获得了在中国的治外法权(extra-territoriality)。列强在上海等开埠口岸派驻领事,并依据本国法律管理自己的侨民。

1900年义和团运动及1904年日俄战争后,上海的外国人日趋增多,这其中就有许多美国人,随之触犯法律的美国人数也急剧增加,使各地领事法庭应接不暇。为了应付这种局面,美国国会于1906年6月30日通过法案,在上海设立了“美国在华法院”(The United States Court for China),俗称“大美按察使衙门”,地址设在上海公共租界黄浦滩36号美国领事馆内。

在司法体系上,美国在华法院的地位约同于美国各地方法院,受理不属于美在华各领事法庭管辖的案件及领事法庭的上诉案件。凡不服美国在华法院判决的上诉案可移至旧金山第九上诉法院,再不服可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在华法院的建立,对那些在上海触犯了美国法律的人造成了极大的震慑。从1906年起,先后有5名法官任职于美国在华法院,他们都以量刑重、性格坚强而闻名。

“改革法官”威尔夫利

美国在华法院的第一任法官是威尔夫利(Lebbeus Redman Wilfley),来自美国密苏里州的圣路易斯,曾在美属菲律宾任总检察官,在上海以“改革法官”而著称。他上任伊始,就宣布只有美国人才能参加美国在华法院的律师资格考试,这在上海法律界引起很大的震动,引来整个律师界的抗议,但他仍然坚持己见。结果在法院办案的头几个月中,除在法院担任地区检察官的巴塞特 ( Arthur Bassett)外,在法庭出庭的只有前美国驻上海总领事兼领事法庭法官佑尼干 ( T。 R。 Jernigan)等2人。

在向上海的律师界挑战后,威尔夫利又开始向世界上最古老的职业——妓女挑战,但他的这次行动则不那么成功。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当时居住在上海江西路与苏州路交界地带的外籍妓女都自称是美国人,她们居住的豪华妓院也被称为“美国屋子”。威尔夫利以流氓罪传唤她们,警告她们要么离开这座城市,要么被投放监狱。他的激烈行动几乎招致整个上海外侨界的反对。而不久法官自己也发现这些妓女中并没有几个美国人,他无权对其他国籍的人采取行动,而那些真正的美国妓女也通过与其他国籍的男子,通常是水手结婚,逃脱了可能对她们的制裁。1908年,有人弹劾威尔夫利,当时的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不仅替他开脱,而且还嘉奖了法院的工作。但威尔夫利还是辞职离开了上海,这时他10年的法官任期仅仅才过去2年。

广受好评的法官西雅

接替威尔夫利的是西雅(Rufus H。 Thayer)法官。与前任不同,他很快便博得了上海美侨社会中守法成员的好感,同时在上海英侨社会中也广受赞扬。但他也有自己的敌人。1913年,有人在美国众议院外交经费委员会控告他,声称当许多犯人在上海等待他审判时,他却跑到广东去,而且法院的经费使用也不正常。虽然这一控告没有被接受,但西雅也因为身体原因辞去了法官的职务。

中流砥柱——法官罗炳吉

1914年,罗炳吉(Charles Sumner Lobingier)被任命为美国在华法院法官,他是第一位任满任期的法官。罗炳吉毕业于内布拉斯加大学及哈佛大学法学院,1890年入法律界,1892年任内布拉斯加州图书馆副馆长及该州法院录事。1900年任内布拉斯加州大学法律系教授。1902-1903年任该州法官,1904年任菲律宾初级法庭法官。到任后,鉴于美国在华法院不设陪审团,法官必须具备独立处理错综复杂问题的能力,同时由于美国有着复杂的州法和联邦法,因此他详细记录每一件处理过的案件,编写了《“大美国按察使衙门”案例集》。该书收集了从他到任直至1924年离任时,美国在华法院作出的最重要判决,为他的后任留下了很好的参考材料。

在任内,罗炳吉还改变了威尔夫利的规定,只要出示被承认的大学的相关文凭,任何人均可以申请在美国在华法院执律师业。他还致力于通过限制在沪美商过分投机的法律,以至于成为这些人的攻击对象。1915年东吴法学院成立后,他在该校义务教授罗马法,并著有《平民法》、《美国在华法院》、《罗马法的发展》等书。

唯一没被控告的幽默法官普迪

1925年,普迪(Milton D。 Purdy)接替罗炳吉任美国在华法院法官。他是第一个在任内没有被人控告的法官。在平静地度过10年任期后,普迪在一片赞扬声中回国。接替他的是赫尔米克 ( Milton J。 Helmick)法官。由于他判案时总是带有人情味并不乏幽默感,因此博得了所有律师的好感。他一直任职到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

本文转载自《档案与历史》2001年第3期,原题为《旧上海的美国法院、法官与律师》,作者:张新,文章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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