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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欠钱不还 离婚后“被欠债”怎么办?

东方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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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前夫欠钱不还 离婚后“被欠债”怎么办?


    2015年1月,吴女士与前夫王先生办理了离婚手续。没过多久,一笔关于她和前夫的债务搅乱了她的生活。
原来,2013年王先生向好友刘某立下字据,借款30万元。之后刘某多次催还,王先生则承诺2014年底还款并加付利息5000元。还款期届满后,王先生仍未还钱。由于刘某和王先生的借贷关系产生在王先生和吴女士的婚姻存续期,于是刘某将王先生和吴女士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
2015年9月,因为联系不上被告人吴女士,法院便公告送达并缺席审判,认定王先生所欠刘某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王先生、吴女士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当时吴女士已和王先生离婚8个月,对这一判决毫不知情。直到2016年4月,她发现自己的工资卡被银行冻结,这才知晓自己卷进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由于案件已过上诉期,吴女士申请再审也被法院驳回。
无奈之下,吴女士找到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陈露律师寻求帮助。吴女士表示,她与王先生婚姻存续期间,王先生有婚外情,和情人长期同居,夫妻俩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直至离婚。她根本不知道王先生曾向别人借钱。
根据吴女士的情况,陈露律师帮她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院受理此监督案件后,围绕该笔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争议焦点进行调查,先后走访了王先生的同学、亲友以及两人的邻居、物管工作人员等证人,同时调取了王先生的银行卡消费记录等。检察官很快查明,王先生所借的30万元全部被其用于给情人买房购车和日常花销。最终,经全面审查,检察官认为有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吴女士与王先生多年来并未共同生活,王先生的借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这笔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王先生一方清偿。
之后,检察院以案件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适用法律错误且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向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中级法院作出裁定,指令原一审法院再审。在检、法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原审双方均达成了民事调解,所有债务和利息由王先生一人承担,吴女士不再需要承担债务。
“像吴女士这样,离婚后才知道前夫私底下欠下巨额债务的案例并不在少数。一旦这些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麻烦、纠纷也随之而来。”陈露律师说,因为吴女士所涉的借贷案件发生时间的缘故,适用的是旧法规定,也就是需要吴女士自己承担举证责任,证明30万元的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而2017年1月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新司法解释加大了债权人防范风险的注意义务,以避免事后引发纷争。”陈露律师提醒,“站在保护债权人权益的角度来说,建议债权人在出借大额钱款时,可要求增加担保人,或是要求借款人夫妻双方签字,以此来降低债权人自身的风险。”

律师简介:
陈露,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传承、刑事辩护法律业务,具有丰富的辩护、诉讼经验,同时还担任多家企业、政府职能部门常年法律顾问。联系电 话:13914776902,联 系 邮 箱:chen-lu_lawyer@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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