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放弃探望权 离婚后能否探望孩子?
东方卫报
原标题:离婚协议约定放弃探望权 离婚后能否探望孩子?
协议离婚时,约定了放弃探望孩子的权利,可是离婚后后悔了。作为孩子的母亲,李女士想要探望孩子,却遭到前夫的拒绝,理由就是双方有过约定。
2016年4月,张先生和李女士在南京某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由张先生抚养,李女士不需要支付抚养费;同时,李女士自愿放弃探望女儿的权利。之后,孩子一直跟着张先生生活至今。
虽然离婚协议里约定了不探望女儿,但李女士在离婚后很思念女儿,也多次向张先生提出想要探望女儿。可是,张先生以离婚协议有约定为由,拒绝李女士的探望请求。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了解情况后,陈露律师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可由法院判决。”
陈露律师表示,虽然离婚协议中李女士放弃了探望权,但依法她仍享有对女儿的探望权。“因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能由离婚双方自行处分。所以我认为张先生和李女士离婚协议中对探望权的约定是无效的。”
鉴于张先生与李女士关于探望女儿的事情协商无果,受李女士委托,陈露律师代理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李女士行使探望权。最终,法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角度出发,结合孩子的生活、学习习惯等各种因素后,酌定确定李女士每月探望女儿一次。
针对这一案例,陈露律师表示,离婚协议中一方表示放弃探望权,另一方以此为由拒绝对方探望的,法院不予支持。“即使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放弃探望权同时不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另一方都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探望。”陈露律师说,不过,诉讼主张享有探望权的一方,要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拒绝自己行使探望权的行为,比如相关聊天记录以及报警记录等。
“当然,抚养孩子的一方也可以抗辩对方行使探望权会不利于孩子成长,但也需举证说明,比如对方有严重的不良嗜好、有暴力行为等,如不能举证则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陈露律师说,男女双方即使离婚了,也应把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一切应多为孩子着想,妥善处理好孩子的探望问题。
律师简介:
陈露,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为南京青奥会组委会法务部提供驻场法律服务。陈露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传承,刑事辩护法律业务,具有丰富的辩护、诉讼经验。同时还担任多家企业、政府职能部门常年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3914776902,联系邮箱:chenlu_lawyer@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