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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主犯被判无期

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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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一审宣判。 新华社发
央视截图

徐玉玉电信诈骗案”前天10时在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主犯陈文辉犯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等人交叉结伙,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分别在江西省九江市、新余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海南省海口市等地,租赁房屋作为诈骗场所,冒充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的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购房补贴为名,以高考学生为主要诈骗对象,拨打诈骗电话,骗取他人钱款。拨打诈骗电话累计2.3万余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并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成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各被告人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文辉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还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文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6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3至15年有期徒刑,且被并处罚金。法院还责令各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诈骗款项。

“徐玉玉被诈骗案”主犯为啥被判无期

前天上午,“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一审宣判。各被告人的具体量刑因素有哪些,就徐玉玉的死亡与诈骗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社会公众关切问题,负责审理工作的山东临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给出了相关解释。

案情重大复杂 量刑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本案案情重大复杂,被告人人数较多,各被告人在共同诈骗犯罪中交叉结伙,在参与作案的时间、组织分工、诈骗金额认定、拨打诈骗电话次数、赃款分配等方面差异较大,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各不相同。同时,一些被告人既有自首、退赔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也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诈骗在校学生、造成被害人死亡等从重处罚情节。临沂中院认定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系从犯,并据此确定各被告人的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被告人的诈骗行为与徐玉玉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相关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害人徐玉玉平时身体状况良好,在高考体检中,亦没有发现其它疾病或遗传病史。案发当天下午,徐玉玉被骗后,回到家中一直哭泣,情绪低落。当晚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后回家途中突然不省人事,失去呼吸和心跳,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机关出具的徐玉玉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书及法庭审理中出庭的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均认为,可以排除徐玉玉因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电击及高低温损伤、中毒、脑源性疾病、正常的心脏疾病所导致的死亡;徐玉玉在被骗后出现忧伤、焦虑、情绪压抑等不良精神和心理因素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心源性休克而直接导致死亡,也可能引起潜在的极为罕见的心脏病发作,进而导致死亡。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都能够证实徐玉玉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的诈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对此依法予以认定。

对被告人陈文辉判处无期徒刑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被告人陈文辉量刑时,我院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

第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极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去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出了依法从严惩处的总体要求,这也是我们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

第二,本案中,被告人陈文辉拨打诈骗电话共计1.3万余次,依法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陈文辉在共同诈骗犯罪活动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陈文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其还以家庭经济困难、亟待救助的在校学生等弱势群体为诈骗对象,社会影响恶劣。

第三,在诈骗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过程中,陈文辉不仅纠集、指挥他人拨打“一线”电话,诱使徐玉玉上当,其本人还作为“二线”人员亲自接听徐玉玉电话,直接骗取徐玉玉钱款,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徐玉玉的财产权益,更造成徐玉玉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依法应予严惩。

被告人陈文辉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什么?

为强化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及有关法律适用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购买、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到5000条以上的,即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本案中,被告人陈文辉非法购买高考学生信息10万余条,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陈文辉犯罪事实及情节,我院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陈文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

据央视、新华社

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 给我们什么启示

此案的涉案被告人终于受到正义的审判,但是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斗争并没有结束。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和方式不断翻新,危害突出。今后,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公开宣判等方式,以案说法,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努力将法律效果转化为社会效益。

同时,提醒社会公众也要加强防范意识,提高自身防范能力,避免徐玉玉的悲剧再次上演。我们也建议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加强源头治理,不断创新方法,积极预防,切实防范此类恶行蔓延。我们相信,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一定能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势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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