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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伦理观念将受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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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韩国女孩在参观首尔性博物馆。

韩国将通奸非罪化

本报国际问题资深编辑 三剑客

新闻背景

韩国宪法法院26日宣布废除刑法中一项涉及处罚通奸者的法条,认定实行60多年的通奸罪违反宪法,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根据这一“里程碑式”裁决,2008年10月30日宪法法院宣布“通奸入刑”符合宪法后,受到通奸指控或因通奸罪成立而获刑的大约5000人将免于法律制裁。

蒋林:通奸,一般泛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出于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一个法律和道德范畴的名称。古代不少人因通奸入狱。现代社会对通奸容忍度大大提高,越来越属于私生活范畴,属于家庭内部问题。韩国的通奸罪确实比较重。

“万恶淫为首”的传统

李明波:韩国演艺圈不少人曾因通奸罪入狱。比如韩国著名女艺人王素丽就因通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这王素丽也够倒霉的,都和前夫离婚了,还被前夫以通奸罪告上法庭并被判刑。

邢磊:韩国法律为何将通奸入刑?韩国人的初衷是保障已婚女性权利。以前,韩国已婚女性享有的权利相当有限,大多数人没有独立经济收入,而离婚则是一个耻辱烙印,可能招来异样眼光。

蒋林:韩国的通奸罪已经存在了62年。最近数年,就通奸罪的存废,韩国社会一直争论不休。但它在确立当时还是有进步意义的。

邢磊:对,因为东亚地区长期以来都是男权社会。韩国女性在婚姻关系中是弱势方,她们享受的法律权益相对较少,一旦婚姻关系终止,她们要背负经济和名誉上的双重压力。从这一方面来说,设立通奸罪的初衷是用来保护女性的。

李明波:韩国的“通奸入刑”能实施这么久,其实是深受东亚文化影响的结果。东方文化自古有“万恶淫为首”的观念,视“私通”为深恶痛绝、万恶不赦的丑恶行为。直到今天,新加坡依然保有“通奸罪”。新加坡的通奸法律很有意思,只针对奸夫,它赋予丈夫控告奸夫的权利,但女方则不会受到惩罚。韩国则是男女平等受罚。

蒋林:新加坡的法律规定,任何人明知或有理由相信一名妇女是有夫之妇,而去诱骗她,从她的丈夫或监护人手中把她带走,意图使她与任何人进行不正当性行为,或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而把她收藏或扣留起来,可被判入狱最长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邢磊:不管怎么说,如今时代不同了,维护性别平等的法律已经有所改善,通奸不应再受法律惩处。

通奸非罪纵容婚外情?

李明波:如果说这是时代的进步,我觉得可能会有不少人不同意。不过目前一个明显的趋势是通奸非罪化。进入现代文明社会的国家,绝大部分已经都将通奸非罪化了,只是将其视为纯粹道德上的问题,如果配偶通奸,可以此为理由申请离婚。比如德国在1969年就已经将通奸非罪化了。

蒋林:两性交往的社会活动范围扩大,女性地位的提高,通奸判刑这一法律已经不适应最初的保护女性的目的。通奸这一行为似乎没有杀人、抢劫那样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大,反而更多的是私生活、个人品德行为方面的事情,更多地依靠道德约束。

李明波:不管怎么样,通奸罪的存在是社会重视伦常风化的宣示。一旦废除,将对社会文化和伦理观念造成重大影响。

蒋林:我比较担心的是,放松这一针对婚外情的法律管制,是否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婚外情?有消息称,因为韩国取消了通奸定罪,避孕套股票上涨了。我觉得,肯定有一些已经有通奸行为或者想通奸的人因为法律管制上的放松而对这一遭受社会谴责的行为更加肆无忌惮了。从这一点上说,是一个负面影响。

邢磊:都什么时代了,婚姻还要靠法官、警员和侦探在背后支撑,这太荒谬了。

通奸属私生活范畴

蒋林:在现代社会,通奸是男女出于自愿基础之上的行为,与可以构成犯罪的强奸不同,在更多层面上是个道德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当然,可以从财产赔偿、离婚时子女抚养费问题上来解决,进行道德规范。

邢磊:通过道德力量、家庭观念来影响和规范婚姻关系,很难说有多大效果,但再艰难,也不应该推到必须由警察和监狱来维系的那一步。

蒋林:从公平角度来说,造成通奸的责任方不好界定,引发夫妻间一方通奸的原因可能是未通奸的一方,比如说性冷淡、性暴力等。有的人可能因夫妻生活不满意,才会寻找新欢。尽管这一行为不值得提倡,但通奸的一方也可能是夫妻生活的受害者。

邢磊:法律的范围应该是整个社会层面的公共关系,夫妻间的婚姻应该表现出的是:温柔、和谐,或者是偶有摩擦,但矛盾并不影响夫妻关系,这些明显属于个人隐私范畴。

(原标题:社会伦理观念将受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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