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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退票新规落地执行遇阻各方观点

BigNews 08.01 08:27
观点:

观点组1: 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必须前置保障,购票环节须以显著、通俗、可验证方式披露退改成本
观点作者:《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15条(作为规范性实体)
观点内容: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通过网络销售客票,必须以显著方式告知购票人所选航班的退票规则;该‘显著方式’应确保初次购票者亦能直观理解扣费逻辑与金额预期,而非依赖冗长格式条款的被动阅读。


观点作者: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记者白杰戈
观点内容:杨女士因短信仅推送高价新航班链接、未同步列明免费退票选项而误操作被扣558元;此类‘默认引导’实质剥夺消费者选择权,平台须在通知中并列展示所有法定救济路径并标注成本对比。


观点作者:京津冀三地消协
观点内容:2026年7月联合约谈10家航司与5家平台,明确要求限期整改退改规则不透明、告知不醒目、补偿不到位等问题;消费者有权在购票前获知‘若X天内退票,将实退Y元’的确定性预估结果。


观点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法释〔2023〕13号)
观点内容:约定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30%的,一般可认定为‘过分高于’;航司若主张高额退票费合理,须就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当前信息不对称下,应倒逼其公开退票再销售率、舱位利用率等核心数据支撑收费逻辑。


观点组2: 机票退改签规则必须实行统一、透明、阶梯化收费,杜绝畸高扣费和隐蔽条款
观点作者:民航局
观点内容:航空公司必须制定机票退改签收费‘阶梯费率’,退票费不得高于客票实际销售价格;须在官网、APP等显著位置全面公布退改签收费标准及适用条件;严禁特价机票一律不得退改签,并为错购机票提供免费退票补救措施。


观点作者: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
观点内容:面对航班取消,售票平台和航空公司应当以显著方式及时、全面告知旅客所有合法选项(如免费退票、免费改签至临近航班等),确保信息真实准确;若因提示缺失或误导导致消费者误操作并产生损失,相关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观点作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号朋
观点内容:退票费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违约金,必须与航司实际损失相当;格式条款若未以合理方式明确告知、且扣费比例远超实际损失(如达票款97%),即构成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依法可主张无效。


观点作者: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
观点内容:平台和航司未履行充分提示义务,将高额退改费藏于小字条款中,致使消费者陷入重大误解;该类格式条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关于显著提示与说明义务的规定,不应成为合同内容。


观点组3: OTA平台与销售代理企业不得擅自加收退改费用,必须严格执行航司标准并承担同等告知与合规责任
观点作者:民航局
观点内容:OTA平台及销售代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航空公司退改签收费标准,严禁在标准外加收额外费用;须在购票过程中清楚告知旅客全部退改签条件;平台须加强对供应商管理,对违规代理坚决清退,严禁为无授权方提供销售渠道。


观点作者:民航业专家林智杰
观点内容:第三方平台在航班变动通知中仅推送单一链接诱导购票、不列明免费退票等法定选项,属于服务缺位;平台应主动提示历史取消率、延误率等风险信息,并优化界面设计确保关键政策‘一眼可见’。


观点作者: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教授许凌洁
观点内容:部分OTA平台利用航司未统一标准的监管空隙,在航空公司规则外另设苛刻退改政策,甚至将退改费作为主要利润来源;其未直连航司系统、经多层代理的操作模式加剧流程黑箱与费用不透明,必须纳入协同监管。


观点作者:天津市消协秘书长张正
观点内容:经营收益由企业独享,但行程损失却全数转嫁给消费者,违背权责对等原则;平台与航司在退改环节推诿责任、规则割裂(如‘航司定规、平台执行、保险兜底’),必须通过主体责任穿透式监管予以终结。


观点组4: 行业亟需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常态化治理机制,将退改签合规性纳入法制化与信用惩戒轨道
观点作者:民航局
观点内容:中航协须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对违规OTA及代理企业依规严肃处理;主管部门要加快构建以诚信体系为核心的监督机制,建立航空公司及销售代理企业价格行为信用档案,并通报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观点作者:作者
观点内容:各级民航主管部门应依据《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将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实施惩戒;针对群体性侵权,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消费公益诉讼,形成司法威慑与制度补位。


观点作者:《扩大消费“十五五”规划》起草组(隐含政策实体)
观点内容:加快治理各说各话、五花八门的退改签标准是提升消费质量标准的关键任务;新修订《民用航空法》专章强调‘旅客权益保护’,要求将服务提质增效转化为可量化、可追溯、可问责的法治实践。


观点作者:第一财经评论部
观点内容:应参照《民法典》违约金调整规则,对退票费超票价30%的订单强制触发弹窗、高亮、人工二次提醒等强化告知程序;唯有通过提高信息对称性这一根本路径,才能从源头减少纠纷、实现权责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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