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出台AI内容版权新规各方观点
观点组1: 全球正构建分层确权框架,强调‘人机协作’合法性,但需通过技术手段保障可追溯与可验证。
观点作者:欧盟数字政策专员玛格丽特·维斯塔格
观点内容:我们不是在阻止浪潮,而是尝试为海洋划出航路;《AIGC-CLA》确立‘创作者主导型’版权框架,要求AI平台植入不可篡改区块链水印,并建立跨国AIGC数据库记录提示词版本、修改时间戳及模型版本,使‘实质性创意投入’可被客观验证。
观点作者:中国电子商会(团体标准编制方)
观点内容:《生成式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指南》(T/CECC42—2025)明确构建覆盖著作权、专利、标识与商业秘密的合规框架,特别要求服务使用者‘在使用中合理有效留痕’,开发者落实数据合规与模型审查,为‘人机协作’提供可操作、可审计的技术与管理接口。
观点作者: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黄春海律师
观点内容:成功获司法保护的案例中,创作者不仅迭代8次提示词、调试15次参数,还主动留存创作说明文档;这表明法律认可的‘人机协作’必须具备完整证据链支撑——技术留痕已从自律要求升级为确权刚需。
观点组2: AI仅是创作工具,法律不承认其作者资格,版权主体必须是具有独立意志的自然人。
观点作者:作者(贾哲)
观点内容:AI只是工具,不是‘作者’:不管AI多智能,它都只是帮你实现想法的工具,真正稀缺的是你自己的创意、审美和思考——这才是版权保护的核心;工具可以更迭,但创造力永远只属于你自己。
观点作者:《著作权法》立法精神(引述)
观点内容:著作权制度旨在保护人类智力成果,权利主体仅限于具有独立创作意志的自然人;AI作为工具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不能成为作者或著作权人,其生成内容能否受保护,根本上取决于人类是否完成具备独创性的表达。
观点作者:彭婉蝶法官
观点内容:构成作品的案例中,作者输入脚本构思、多次调整提示词和参数、最后用剪辑工具加工,体现了深度人机协同;不构成作品的案例中,用户仅输入简单关键词‘一键生成’,法院认定缺乏人类实质性智力投入——这印证了法律始终以‘人的创作意志’为确权锚点。
观点组3: 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取决于人类是否投入实质性创造性劳动,而非生成方式本身。
观点作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观点内容:原告李某利用‘智脑写作’工具辅助创作科幻小说《星际迷航》,通过127版提示词修改记录、最终作品与AI初稿45%章节的显著差异及技术鉴定意见,证明其完成筛选、修改与整合等完整创作行为,法院据此认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判令平台赔偿32万元。
观点作者:黄春海律师
观点内容:AI生成内容的版权界定核心在于‘人类实质性智力投入’——如精准提示词设计(迭代8次)、关键参数调试(15次)、人工修饰占比35%并附创作说明文档,满足该双维度审查即获司法保护;而仅输入‘国风、过年、喜庆’等简单关键词‘一键生成’,则因缺乏独创性投入不构成作品。
观点作者: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法官胡古月
观点内容:涉案六组AI提示词仅为‘新艺术风格+巨型海蓝宝石冥河水母’等常规元素堆砌,缺乏独特结构与个性化审美判断,不符合著作权法对‘独创性表达’的要求;若将此类简单指令认定为作品,将限制语言自由、阻碍AI创新生态,违背鼓励创作的立法初衷。
观点组4: 提示词本身通常不构成作品,但具有叙事性、结构性与高度独创性的提示文本仍可能获得文字作品保护。
观点作者: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黄迪
观点内容:本案判决绝非一竿子打翻所有提示词——若提示词是一段具有完整叙事结构、独特语言风格和高度创造性设计的文字,能体现作者对场景、人物、风格的个性化文学表达,则依然可能构成文字作品;本案不构成,仅因涉案提示词连最低限度独创性都未达到。
观点作者:上海黄浦区法院(案例一主审法院)
观点内容:原告提示词内容仅为‘我想要什么’的抽象指令,形式上为常见元素简单堆砌,‘古风’‘水墨’等属行业通用表述,未体现独有的审美判断;若将此类组合认定为作品,将限制语言自由使用、阻碍AI创新生态。
观点作者:作者(刘甜)
观点内容:提示词作为AI生成内容的前置指令,是引发著作权侵权的重要源头;刻意输入模仿他人作品风格、复刻原作核心情节的侵权类提示词,本质属于主动授意AI复制在先作品——此时提示词虽不单独成‘作品’,却可成为侵权故意的关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