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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之屋虚假宣传风波再升级各方观点

BigNews 04.26 10:49
观点:

观点组1: 明星代言人虽未直接口播违禁词,但其形象深度绑定功效暗示场景,客观上构成虚假宣传链条的关键环节
观点作者:作者
观点内容:赵丽颖虽未亲口宣称‘延年益寿’或‘宝宝聪明’,但其代言物料中大量使用孕妇、产后女性、职场精英等高敏感人群形象,配合‘孕期滋养’‘焕亮肌肤’等语境化视觉叙事,与燕之屋官网‘孕妇系列’‘美颜实验’等文案形成强协同,实质性放大了违法宣传效果,不能以‘未开口’为由免除审慎义务。


观点作者:香颂资本执行董事沈萌
观点内容:在消费品IPO审核趋严背景下,代言人已不仅是流量载体,更是品牌合规风险的第一道闸门;赵丽颖持续出现在燕之屋‘孕期’‘美颜’主题广告中,且官方账号反复使用其肖像强化场景联想,表明其团队对产品定位与宣传策略具有实质参与,需承担高于一般代言人的责任边界。


观点作者:济宁市相关业内人士
观点内容:商场用赵丽颖代言的空包装盒长期陈列引流,再转推其他品牌,说明其形象已被商家默认为‘功效可信度符号’;这种跨渠道、跨场景的符号化复用,使明星本人成为虚假宣传生态中不可分割的信用中介,仅规避口头承诺已不足以切割风险。


观点组2: 燕窝行业普遍存在‘功效泛化+礼品溢价’双重营销惯性,监管部门亟需明确普通食品功效宣称的科学边界与处罚标准
观点作者:中国食品产业分析师朱丹蓬
观点内容:燕之屋并非孤例,小仙炖、同仁堂等头部品牌均将燕窝与‘抗衰’‘脑力’‘免疫’等概念捆绑;行业依赖‘稀缺性叙事’替代科学验证,用礼品属性掩盖食品本质,暴露出当前对普通食品功效宣称缺乏分级监管体系,亟需出台唾液酸等成分的功效宣称白名单及证据等级指引。


观点作者:消费质量报记者
观点内容:厦门市市场监管局虽确认数据引用形式合规,但回避了‘普通食品能否开展人体功效试验并公之于众’这一根本问题;若允许企业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向消费者公开试验原始数据,将变相纵容‘伪科学营销’,必须建立强制公示摘要、第三方盲审、功效宣称备案等制度。


观点作者: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燕窝市场专业委员会
观点内容:《2020年燕窝行业白皮书》指出行业年增速超30%,但未同步建立功效宣称自律公约;当400亿市场规模由‘养生焦虑’驱动而非营养实证支撑时,监管部门应联合行业协会制定《燕窝类普通食品广告合规指南》,明确禁止使用历史典故、特定人群标签、未验证生物标志物等七类高危话术。


观点组3: 证监会57项问询直指燕之屋宣传口径失实,核心质疑其历史广告中‘延年益寿’‘慈禧容颜’等表述缺乏权威依据
观点作者:证监会
观点内容:在《燕之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明确要求其说明:清朝皇帝及慈禧太后因食用燕窝而长寿、容颜不衰等宣传内容的数据来源与权威出处;刘嘉玲‘每天吃一碗’等代言人话术是否属公司授意或审核;所有含功效暗示的软文、电商详情页、官网文案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并列表说明整改情况。


观点作者:燕之屋副总经理翁慧贞
观点内容:刘嘉玲关于‘每天吃一碗燕之屋碗燕’的表述是其个人在代言活动中自发陈述,并非合同约定内容,公司未参与该话术设计;但公司承认相关宣传材料确曾使用历史人物类比方式强化功效联想,目前正配合监管梳理全部对外口径。


观点作者:中国质量新闻网特约专家王前虎
观点内容:将古代宫廷轶事作为现代食品功效背书,既无史料实证,也无科学逻辑;所谓‘慈禧靠燕窝容颜不衰’纯属文学演绎,燕之屋将其嵌入商业广告,利用公众对历史权威的朴素信任实施认知诱导,本质是违背广告真实原则的典型违规行为。


观点组4: 燕之屋涉嫌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功效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违反《广告法》第28条
观点作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贝贝
观点内容:燕之屋的经营食品类别仅为‘罐头、饮料’,却长期宣传其‘对身体好’‘增强免疫力’‘助孕’‘让宝宝更聪明’等功效,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号,也未提供充分科学验证,该行为已构成《广告法》第28条所指的‘以虚假或引人误解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


观点作者: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观点内容:经核查,燕之屋淘宝旗舰店所引用的‘28天人体试食试验’数据虽源自环特公司报告,但现有法规对普通食品开展人体功效试验无明确规定;其将皮肤弹性、黑色素等指标直接关联‘美颜’功效并作确定性宣称,超出食品基本属性,易使消费者误认具备保健功能,存在广告合规风险。


观点作者: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营养与食品安全系副教授范志红
观点内容:唾液酸确为母乳中天然高含量成分,对婴儿神经发育有生理意义,但成人通过每日几克燕窝摄入的唾液酸量微乎其微,远低于母乳喂养婴儿的实际获得量;燕之屋以此为据暗示‘孕妇吃燕窝让宝宝聪明’,缺乏剂量-效应关系和临床证据支持,属于典型的夸大误导性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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