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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众认定‘这就是肖战’即成侵权要件,AI肖像权边界究竟如何界定?

BigNews 03.11 19:20

当AI短剧里一张酷似肖战的脸让观众脱口而出“这就是肖战”时,法律上已触发肖像权侵权的核心要件——可识别性标准,而这一标准的边界正随着技术滥用引发广泛争议。

一、侵权的法律核心:可识别性标准

依据《民法典》第1019条,肖像权侵权的核心要件是 “可识别性” ,即公众能否将AI生成的形象与特定自然人关联。具体包括:

1. 视觉特征关联性:若AI生成的面部特征(如标志性眼型、唇形)、神态、体态或造型(如复刻《藏海传》服饰)足以让普通观众识别为肖战,即构成侵权。即使制作方采取 “局部打码、改名‘霄战’” 等规避手段,只要实质可辨认,仍无法免责。

2. 主观意图非必要:无论是否营利,未经授权的可识别性使用均侵权。《民法典》已删除“以营利为目的”的前置条件,未经许可即违法。

二、技术滥用的法律后果:民事与刑事双轨追责

民事责任:侵权方需承担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按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计算)、公开道歉 等责任。平台若接到侵权通知后未及时下架内容,需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刑事责任:若以营利为目的且 “数额较大”或“情节特别严重” ,可能触犯《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最高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例如: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司法实践通常参考短剧付费收益);

恶意丑化角色(如将肖战塑造成反派),同时侵犯名誉权。

三、争议焦点:AI肖像权边界的技术与伦理挑战

“擦边球”争议:

部分观点认为,若AI仅模仿 “神韵”或“风格” 但未精确复刻五官,可能不侵权。但法律实践倾向从严:只要观众普遍认定指向特定自然人,即视为侵权。

技术漏洞利用:侵权者通过开源模型架设 “AI小作坊” ,或生成非写实形象(如卡通化),企图规避识别标准,但目前司法仍以实质效果为准。

平台责任边界:

平台需履行 事前审核义务 ,如豆包等企业已通过 “关键词拦截+人脸比对+内容审核” 三重机制限制生成公众人物肖像。

若平台纵容侵权内容(如下架不彻底、保留可访问链接),需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读平台限制AI成毅#】演员@成

四、行业与法律应对:授权机制与技术规范

立法完善方向:

全国政协委员靳东呼吁专项立法,建议引入 “惩罚性赔偿” 和 “平台事前审核” 义务。

推行 AI内容强制标注 制度,明确区分虚拟与现实内容。

技术合规路径:

授权数字分身:用户可通过活体验证创建个人数字形象,避免侵权(如豆包允许用户生成自身分身)。

创作存证:制作方应保留 “调试记录、关键词迭代、原始工程文件” ,证明未恶意指向特定自然人。

五、公众关切:从明星到普通人的权益保护

社会信任危机:AI伪造的亲密影像、诈骗视频(如冒充名人诱导转账),不仅侵害明星权益,更侵蚀公众对媒介的信任基础。

普适性保护需求:法律需覆盖普通人肖像权,避免技术滥用导致 “全民皆可被AI” 的风险。


注:法律实践强调技术不应成为侵权挡箭牌,核心仍是 “尊重人格尊严+合法授权” 。随着司法案例积累(如肖战案可能成标杆判例),AI肖像权边界将逐步明晰。 (以上内容均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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