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携程案看反垄断法执行,平台经济滥用支配地位的界定在哪里?
携程因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立案调查,此案集中体现了反垄断法对平台经济中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逻辑——通过市场份额、控制能力和市场壁垒三重维度综合认定,而携程案中高达56%的市占率、擅自操控定价的技术霸权及强制"二选一"等行为,恰好踩中了法律明确禁止的滥用红线。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标准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四条,平台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需从三个层面综合判定:
1. 市场份额:单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份额超50%即可推定支配地位。携程在在线旅游(OTA)市场占比56%,若计入关联平台(如同程)则高达70%,远超法律推定门槛。
2. 控制能力:表现为对价格、流量、交易条件的控制力。携程通过“调价助手”擅自修改酒店房价(如武汉某千元房型被强制降至500元),且商家无法关闭该功能,直接剥夺定价自主权;同时以流量限制、搜索降权等手段胁迫商家签署独家协议(如“金牌/特牌”体系),变相实施“二选一”。
3. 市场壁垒:OTA行业依赖流量分配与技术工具,携程的算法垄断和数据壁垒(如实时爬取竞品价格)极大抬高了新竞争者进入门槛。
二、滥用行为的法定类型与携程案典型表现
《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禁止七类滥用行为,携程被指控的行为与之高度契合:
1. 限定交易(“二选一”):要求商家保证携程平台价格最低或禁止跨平台销售,否则实施流量屏蔽。云南民宿因在抖音同步房源,遭携程搜索排名从首页降至百名外,订单锐减90%。
2. 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 高额佣金叠加隐性成本:基础佣金达15%-30%,叠加强制购买的推流服务后,商家综合成本近40%,而酒店行业平均毛利率仅10%-25%;
- 不透明处罚规则:单方面判定商家违规却不提供证据,申诉机制形同虚设。
3. 差别待遇(大数据杀熟):同一航班,老用户价格比新用户高50-600元,黑钻会员反而支付更高费用;不同设备(如苹果vs安卓)也存在价差。
三、执法实践中的关键争议与认定逻辑
技术滥用的边界:携程辩称“调价助手”仅为技术工具,但执法聚焦其是否剥夺商户自主权。郑州市场监管局此前认定其“利用技术手段干预定价”违法。
隐性垄断协议的认定:虽无书面“二选一”条款,但通过流量奖惩机制(如“特牌商户需独家合作”)形成事实性排他,符合《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中“变相限定交易”情形。
处罚力度依据:
基数计算:罚款按立案前一年度销售额1%-10%计算,携程2025年预估营收650亿元,故顶格处罚可达65亿元;
情节认定:因多次被约谈未整改(如贵州、郑州监管部门2025年密集约谈),且侵害大量中小商家权益,适用较高处罚比例。
四、平台经济反垄断的监管趋势
携程案释放两大信号:
1. 穿透式监管常态化:从早期“包容审慎”转向对算法霸权、数据垄断的刚性约束。国家反垄断局明确将“利用数据和算法实施滥用行为”纳入执法重点。
2. 多元共治模式:此次立案直接回应了云南、安徽等地民宿协会的集体维权,体现“行业诉求-监管响应”的协同治理机制。
五、对行业生态的长远影响
若携程整改到位,可能推动OTA市场从“流量霸权”向“服务竞争”转型:
- 商家端:佣金率回落、多平台经营自由度提升,中小民宿生存压力缓解;
- 消费端:大数据杀熟减少,价格透明度提高;
- 竞争格局:新兴平台(如抖音生活服务)借机切入细分市场,打破“携程系”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