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过去,为何新的‘药神’沦为阶下囚而陆勇却成制度变革推手?
七年过去,新“药神”与陆勇命运分岔的关键,在于法律对“自救互助”与“牟利销售”的严格区分,以及医保改革后制度环境的根本性转变。
1. 陆勇案获司法豁免的核心依据
- 行为定性为“无偿互助”:陆勇作为慢粒白血病患者,代购印度仿制药是自救行为,且始终未向病友加价牟利。检方明确认定其行为属于“买方群体的组成部分”,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 社会效应与司法价值观平衡:1002名患者联名求情,凸显其行为的救命正当性。检方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强调“若定罪将背离刑事司法价值观”,体现法律对生命权优先的认可。
- 法律技术出罪路径:学者分析此案存在六种去罪化可能,包括紧急避险、缺乏期待可能性等。最终检方选择从“销售”概念切入,否定其营利性质,并认定信用卡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2. 新“药神”入罪的必然性
- 牟利行为突破法律底线:新涉案者若通过代购加价销售,即符合《刑法》第141条“销售假药罪”的营利要件。即便药品有效,未经批准进口仍属“法律拟制假药”,牟利销售必然触发刑责。
- 医保改革消解“救命合理性”:2025年慢粒白血病主流药物(如格列卫仿制药)已纳入医保且大幅降价,患者可通过正规渠道获取低价药。新“药神”的代购失去“别无选择”的伦理基础,被认定为纯粹商业行为。
- 司法实践趋严:2018年后两高司法解释明确“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药且无害”可免责,但前提是“非营利性”。新案若存在资金池、差价利润等证据,即丧失出罪空间。
3. 陆勇推动制度变革的持续性作用
- 案件催化法律修订:陆勇案直接推动2019年《药品管理法》修订,删除“未经批准进口药物按假药论处”条款,并为2020年《刑法》修正案调整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提供实践依据。
- 医保谈判与仿制药替代的推手:作为患者代表,陆勇持续呼吁新药进医保。2021-2025年国家医保谈判累计纳入超80种抗癌药,格列卫仿制药价格降至千元级,替代印度药成为主流选择。
- 公益行动强化道德正当性:陆勇获释后成立慈善组织服务病友,疫情期间捐赠医疗物资,形成“患者互助-社会认同-政策回应”的正向循环,奠定其制度变革符号地位。
4. 本质差异:制度缺口期自救 VS 改革成熟期违规
陆勇案发生于天价药无解的时代(2014年格列卫月费2.35万),其行为是制度缺陷下的被动求生;而新“药神”在医保覆盖率达95%、仿制药可及性提升的背景下,选择商业化代购路径,已无社会伦理与司法宽容的支撑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