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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收费告别“糊涂账”,入住、上门服务价格有了新规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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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推动普惠养老服务提质扩面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外公布,明确养老机构应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指导意见》区分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明确不同机构、不同服务的收费管理方式,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具体范围,并对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价格政策作出系统安排。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在同日发布的答记者问中介绍,随着老年人口快速增加、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养老服务领域供需结构性错配、普惠和医养结合服务供给不足等问题凸显。此次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着眼于引导服务供给结构调整,更好满足群众多元化养老需求,特别是普惠养老服务需求。

养老机构分类定价,政府支持要体现在普惠收费中

哪些养老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哪些可以自主定价?《指导意见》从机构服务对象、政府支持等方面明确分类,同时区分基本服务费、非基本服务费、上门服务费,分别确定收费管理方式。

其中,基本服务费指向入住老人收取的床位费、护理费;非基本服务费指基本服务费之外,向入住老人收取或代收的餐费等其他费用;上门服务费则是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服务收取的费用。

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是完全或主要收住特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公办养老机构,其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对选择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实行免费收住政策;对自愿入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关补助。

这类机构向社会老年人开放床位时,收费标准可参照同等质量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执行,或单独制定。其非基本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确有必要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面向全体老年人开放,包括以收住社会老年人为主的公建公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以及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社会办养老机构。

其中,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机构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社会办普惠支持型机构,由地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机构与政府通过合同约定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或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管理方式按规定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非基本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惠支持型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其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执行。

除上述两类之外,其他养老机构属于完全市场型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机构根据实际成本、服务质量、市场供需等合理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解释,此次政策通过划定机构范围、给予倾斜支持、加强价格引导,既增加普惠服务供给,也减轻入住老人的支付负担。定价时,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捐赠等应按要求冲减成本,让政府支持惠及老人;同时考虑合理利润水平,稳定机构经营预期,实现机构可持续、老人可负担。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研究所社会事业研究室主任邢伟表示,老年人的收入水平、身体状况、照护需求存在明显差异,价格机制应引导服务资源根据需求优化布局,满足从基本兜底、普惠照护到个性化康养的多层次需求。

居家上门服务可设参考价,医养结合收费考虑增加成本

此次价格政策不仅涉及养老院,也覆盖社区养老、居家上门服务和医养结合服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介绍,居家、社区养老是养老服务的主体形态,但此前价格政策不够明确,一些机构“不知道怎么收”“不知道收多少”,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也不够清晰。《指导意见》首次对这两类服务的价格政策作出系统安排。

对提供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区分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完全市场型,实行相应的收费管理方式。全托床位10张以下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确有必要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对居家上门服务,文件鼓励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保障质量的基础上,为有需要的老人提供服务。上门服务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合理制定。

同时,地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可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表示,这将为机构自行定价提供指引,让服务机构合理定价、明白收费,也让老年人家庭看得懂、可比较。

医养结合服务则有专门的价格安排。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举办的养老机构被明确纳入普惠支持型机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可在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收费基础上,根据成本增加情况适当提高基准收费标准。

其他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养老机构,按机构性质实行相应收费管理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收费标准参考区间管理的,基本服务费参照上述原则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介绍,医养结合服务潜在需求大,群众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认可度较高,很多公立医疗机构开设的养老床位“一床难求”。价格政策考虑其成本可能相对较高的实际,旨在调动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积极性。

配套措施也将同步推进。文件要求,优先支持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新建改扩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支持县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发展医养结合服务,让更多老年人在家门口获得相关服务。

收费项目、服务内容一并公开,收费政策定期评估

针对部分养老机构收费项目繁杂、价格不透明等问题,《指导意见》要求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减免政策等一并公开。

清单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还须同步在网站公示。文件明确,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养老机构的类型也要向社会公开。地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部门官网及其他载体,公示本地区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名单并及时更新。文件还鼓励将养老机构收费清单在统一平台集中公示,方便家庭查询比选。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表示,当前养老服务领域仍存在部分乱收费现象,个别机构设置名目繁多的服务项目。规范收费项目内涵、推动所有收费进入清单,是此次强化源头治理的重要安排。

收费标准本身也有明确的制定程序。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要履行成本调查等程序,充分考虑当地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结合市场供求、机构性质等,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

床位费按单人间、双人间、多人间等不同房型分别定价,护理费按不同护理服务等级分别制定标准,还可根据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分级定价。收费标准参考区间的确定,参照上述程序和原则。

各地还须监测养老服务价格、人力和房租等重要成本及群众承受能力的变化,对收费管理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参考区间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在扩大普惠供给方面,文件要求引导兜底保障型机构向社会开放空余床位,鼓励完全市场型机构提供普惠服务,并结合地方实际给予政策支持;加大普惠养老设施建设和场地供给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普惠支持型机构设施改造、设备更新,督促落实养老机构水电气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表示,下一步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地加快出台本地区养老服务价格政策,做好机构认定、配套支持政策落实、分类制定收费标准等工作。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肃查处。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张树婧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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