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相约旅游有人临时不去,退票损失谁来承担?
新京报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市西城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结伴旅行引发的合同纠纷案。张某因个人原因临时退出,拒绝承担319元退票费,被同行者孙某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张某承诺担责却反悔,最终判决其赔偿孙某退票损失319元。
2025年2月,孙某与张某通过社交软件商议赴某市旅行事宜。双方原计划于3月底出行,孙某负责联系旅行社、购买机票。订票后,张某因工作原因无法请假,明确告知孙某无法出行,并要求退票,同时表示由其承担退票产生的相关费用。孙某随后联系旅行社办理退票,并将退票情况及相关费用告知张某。旅行社工作人员通过社交软件确认,退票费每人319元。孙某收到退费后,要求张某承担其对应的319元退票损失。但张某认为,孙某此前多次告知的退票费用并不一致,且旅行社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双方就费用承担问题协商未果,孙某遂诉至法院。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孙某之间的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张某因个人原因无法请假出行,明确要求孙某办理退票,并承诺承担相关费用。孙某提交的旅行社聊天记录、退款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因退票实际产生的损失为每人319元。该退票行为系张某个人原因导致,相关费用亦未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因此,张某应当承担319元退票损失。对于孙某自身因退票产生的损失,法院认为张某退票并不必然导致孙某无法出行,故不予支持。对于孙某主张的律师费、误工费,因缺乏相应证据,法院亦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孙某退票损失319元,驳回孙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亲朋好友结伴出游,看似只是帮忙订票、安排行程,实际上也可能形成合同关系。临时改变行程导致退票的,应及时与同行人员沟通,并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费用。对于代订机票、酒店等事项,也应提前明确费用标准、退改规则及责任承担,避免因“小事”影响彼此关系。
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