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未经许可繁育销售植物新品种,最高法判赔760万元
新京报
新京报讯(记者陈璐)10月16日是世界粮食日。在此之际,最高法发布5件植物新品种保护典型案例。其中,“钦果9号”百香果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明确,可根据侵权方对外宣传合理确定侵权规模。
案情显示,“钦果9号”是某农科院与钦某公司共有的百香果植物新品种,钦某公司经授权可以单独维权。该品种申请阶段使用“钦蜜9号”名称,后因案外人在第31类商品上注册“钦蜜”商标并提出名称异议,品种权人经农业农村部审批变更品种名称为“钦果9号”。环某公司系梁某设立的一人公司,在“钦果9号”品种临时保护期内未经许可,规模化繁育并通过网络平台、线下渠道以“钦蜜9号”百香果为名宣传销售涉案种苗。
经公证取样及MNP分子鉴定,被诉侵权种苗与“钦果9号”为同一品种。环某公司抗辩涉案品种已由政府进行产业推广、权利人构成默许免费使用;“钦蜜”商标已被案外人注册使用;否认大规模生产销售。
一审法院认为,环某公司在“钦果9号”临时保护期内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权种苗,酌定环某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及合理开支共60万元,一人股东梁某承担连带责任;未支持钦某公司要求停止侵权、销毁种苗的诉讼请求。各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综合环某公司公示的基地规模、签约订单、经营宣传等在案证据,钦某公司主张侵权种苗为200万株较为合理。以钦某公司销售“钦果9号”种苗时收取的许可费每株3.8元为基准,全额支持钦某公司主张的临时保护期使用费76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7000余元;一人股东梁某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根据侵权方对外宣传披露的经营信息认定侵权生产数量,二审改判全额支持品种权人的赔偿请求,从严规制规模化种苗繁育、销售侵权行为。
编辑 张磊
校对 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