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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借“审计没完”拖6年工程款,法院:竣工1年内必须算清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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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韩欣 李文文)在建设工程实践中,不少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最终结算以审计结果为准”。审计本意是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但部分发包人却将审计程序当作拖延履行付款义务的借口,以审计尚未办结为由拒付工程款。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认定审计仅作为价款结算依据,付款义务不能无限顺延。

某学校(发包方)与某安保公司(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承包范围为消防设备安装等,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承包造价321371.69元,《合同》约定工程于2013年6月初开工,2013年11月底竣工。原告依约于2013年6月进场施工,按期完工并于同年11月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涉案校舍自2014年9月由被告实际投入使用至今。

工程完工后,被告长期未推动审计结算、未支付任何工程款。原告多年持续催要未果,直至2019年3月初,相关单位才出具正式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定涉案消防工程结算金额为242 805.61元。原告认可该审计审定金额,并据此主张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要求从2013年12月1日开始起算利息直至款项给付之日止。

被告辩称,同意欠付工程款以2019年审计结果242 805.61元为准,但双方在进场施工前口头约定过出具评审结果后再给工程款,此类项目都是评审后才给付工程款;应付款之日为评审报告出具之日,故利息应自评审报告出具的次日起算,利息标准由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被告依法应当支付对应工程价款。双方一致认可按审计审定金额242 805.61元结算工程款,法院予以确认。

针对争议较大的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法院认定,合同虽约定最终结算以审计结果为准,但并未约定审计不计期限、可无限顺延付款义务。涉案工程2013年竣工,审计报告直至2019年方才出具,远超工程审计的合理周期。被告主张双方存在审计完成后付款的口头约定,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结合工程规模和工程造价金额、复杂程度等因素,酌定自竣工日期起一年为出具评审结论的合理期限,并自次日开始计算利息。判决被告某学校向原告安保公司给付工程款242805.61元及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编辑 杨海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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