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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在灵活与保障之间,寻求数字经济最大公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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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报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0月8日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至11月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次以规章形式,将企业实施劳动管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劳动法律制度保障。

征求意见稿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回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关切,明确基本劳动权益保障内容,规范劳动规则与算法,分类规制企业用工形式,畅通劳动纠纷解决渠道,明确部门监管职责以及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看得出来,这部规章是要建立一套介于传统劳动关系和纯商业合作关系之间的新型劳动保障制度。

传统劳动法律长期是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二元分立模式,要么认定为劳动关系,企业要承担完整义务;要么认定为劳务关系,双方属于平等民事合作,平台或企业几乎不承担劳动法上的用工责任,这导致大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被卡在二元夹缝里,合理权益无法得到全面的合法保障,滋生诸多问题和舆情。

征求意见稿则意图通过在二元之间,新增一层法定保障类别,将这种新生的、由企业实施劳动管理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涵盖在内。

比如,征求意见稿明确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工作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提现不得收取手续费;节假日、恶劣天气工作应支付更高报酬;不能违规收取保证金、押金,不得扣押身份证等证件等。诸多内容都关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根植于数字时代用工形态发生根本性变化这一宏大时代背景,立足发展与权益的平衡,目标是推动数字经济治理从事后整治转向事前规则化治理。

征求意见稿所面对的时代变化不仅发生在中国,也是世界各国正普遍面临的情形。比如欧盟在2024年通过《平台工作指令》,要求成员国在2026年底前转化为本国法律;美国加州也出台了AB5 法案;新加坡则出台了《平台工人法案》。尽管各经济体应对方式各有不同,但加强平台用工群体保障是国际共识。

从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来看,没有偏向拉高保障标准,强行贴近标准劳动关系,而是通过事前立法,直接创设法定中间类别,以职业伤害保障兜底等为兜底,同时又重点规制算法,封堵平台避责空间,在保留平台灵活用工空间前提下,统一划定全国底线。

这并非放诸四海皆准的解决方案,却充分适配中国国情。首先,我国单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就十分庞大,这使得新就业形态成为重要就业蓄水池,平台经济赖以存在的灵活性必须予以相应尊重;其次,现行职工社保依附于稳定全日制劳动关系,难以适配高流动性、跨地域的平台务工群体,这决定了职业伤害保障成为优先兜底方案的必要性;加之我国特有的行政主导、多部门协同的治理体系,使我国可以通过事前立法,将算法监管纳入劳动规则,走出一条渐进式、底线优先的治理道路。

需要指出的是,征求意见稿对平台经济而言并非利空,而是一种利益再平衡。过去平台经济的一大制度红利,是把劳动的风险更多交给劳动者,但这种“灵活”是一种不对称的灵活,平台依旧可以通过算法等方式对劳动者实施非常细密的管理。因此,平台理应承担相应的劳动风险。而征求意见稿划定用工合规边界,则相当于为平台降低了法律不确定性。

事实上,因为数字经济中的灵活特色,受益更多的是全体消费者,过去人们享受平台经济的便利,却很少计算这种便利的成本。征求意见稿的出现,实际上也在推动整个平台经济链条中的价值重估,既要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也要维持平台经济的灵活性,核心还是要在效率、劳动者权益和社会成本之间找到新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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