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符合检疫和卫生要求的俄罗斯配合饲料进口
北京日报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86号(关于进口俄罗斯配合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和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以下称俄方)关于俄罗斯配合饲料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俄罗斯配合饲料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配合饲料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配合饲料是指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三、生产加工企业要求
(一)经俄罗斯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合法经营;
(二)实施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为基础的卫生管理体系;
(三)经俄方推荐,获得中方注册登记。
四、原料要求
(一)动物源性原料。
1.陆生动物源性原料应来自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并经中国认可的有关动物疫病的非疫区;
2.水生动物源性原料应来自俄罗斯本国的水产养殖场或合法捕捞的水生动物;
3.不得为因扑灭动物疫情而扑杀的陆生动物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
4. 反刍动物饲料中不得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二)植物源性原料。
1.不含任何被中国、俄罗斯联邦及欧亚经济联盟法律法规禁止的、对动物健康有害的物质,包括未经中国主管部门批准的转基因成分,其中有毒物质含量不得超过中国、俄罗斯联邦及欧亚经济联盟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量;
2.植物源性原料不能使用有活性的种子。
(三)如原料来自第三国,应合法进口并可追溯至原产国。
五、生产加工要求
(一)饲料生产用原料须经温度不低于90℃、时间不少于30分钟的热处理,或经中方认可的其他等效处理;
(二)成品饲料须经温度不低于70℃、时间不少于30分钟的热处理,或经中方认可的其他等效处理。
六、产品要求
经加工配合饲料输华前应经俄罗斯主管部门随机抽样检测,并符合以下要求:
沙门氏菌:25克样品中未检出:n=5,c=0,m=0,M=0;
肠杆菌科:1克样品:n =5,c=2,m=10,M=300;
其中:
n-检验的样品数;
m-细菌数的最小值(阈值);如果所有样品中细菌数都没有超过m,该结果为合格;
M-细菌数的最大值;如果有1个或多个样品中细菌数等于或大于M,该结果为不合格;
c-细菌数介于m与M之间的样品数,如果其他样品的细菌数是小于或等于m,该结果仍认为可接受。
七、包装、标签和存储运输要求
(一)须用全新、洁净,密封性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损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
(二)包装需加施中文、俄文和英文标签,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要求;
(三)外包装需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和注册登记信息,并标注“仅用作饲料”等警示语;
(四)生产、存储和运输过程均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污染。
八、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一)输华产品由俄方实施检验检疫,并按双方确认的证书样本出具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议定书》的要求;
(二)每批输华产品须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卫生证书。
九、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进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俄罗斯输华配合饲料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进境检验检疫发现不合格情况的,中国海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议定书》等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6月17日
来源:海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