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特别严重!欧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开采稀土矿,被判刑
来源:北京青年报
6月5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5)》、《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5年)》、2025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包括欧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2年3月至4月期间,欧某某伙同钟某某、谢某某(均已另案判刑)等人,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某矿点以“原山浸泡”的方式非法盗采稀土矿。
该团伙分工明确并以合伙方式入股非法开采,其中欧某某占股6.7%,与钟某某、徐某某共同负责出资购买盗采稀土矿所需肥料。
2022年4月7日,该矿点在出了几包湿稀土矿后被相关部门巡查发现并查处。经价格认定,涉案的稀土矿价格约为52万元/吨;又经鉴定,被告人等非法开采稀土矿破坏稀土氧化物21.65吨,价值1125万元,造成约2万立方米土壤受到污染损害,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为1128.7万元。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欧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非法开采稀土矿,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鉴于欧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故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
同时,欧某某等人的行为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导致矿点及周边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共同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故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欧某某对被破坏矿产资源价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等共计2300.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系人民法院严惩非法开采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犯罪的典型案件。
稀土是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广泛用于国防、高科技和新能源产业领域,非法开采不仅会造成宝贵资源流失,亦会对土壤和地下水等环境造成难以逆转的破坏,威胁当地居民健康和农业生产。
人民法院通过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犯罪行为,有效震慑潜在违法者,同时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裁判,让破坏者承担受损矿产资源价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彰显国家保护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资源安全的坚定决心。
记者:孟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