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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贪腐,参照公职入罪标准,有何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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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民企腐败参照公职人员相关罪名标准定罪量刑,这对所有人都是震慑,”民营企业家李某说,“以前遇到企业内部贪腐,解决方式多是开除,如今法律手段更为有力。”

所谓法律手段更为有力是指,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公布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外界关注焦点之一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参照公职人员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伟认为,新司法解释总体信号是“织密法网、规范适用”,系统覆盖了股权代持、预期利益、艺术品变现等隐性腐败形态,填补了单位犯罪量刑空白。

民企贪腐参照公职人员入罪标准

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存在“双重标准”,后者明显更为严格。

2016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到,刑法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例‌,此前认定“数额较大”起点为‌6万元‌,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定“数额较大”起点是‌3万元‌。入罪标准统一后,非国家工作人员入罪门槛大幅降低。

如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3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刑期三年以下),20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巨大”(刑期三至十年),300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

2016年“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未规定“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起点,如今新的司法解释填补了“数额特别巨大”的缺失,且直接拉平到300万元。

陈伟向中国新闻周刊分析称,入罪标准统一实质是反腐的法益保护重心从身份廉洁转向职务廉洁。过去对民企人员设定较高入罪门槛,旨在减少刑法对企业经营的扰动,但随着民营经济战略地位提升,平等保护产权成为法治核心诉求。他认为,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单位利益,就应接受同等力度的刑法评价。

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教授魏昌东向中国新闻周刊分析称,法律入刑标准和实际追惩情况并不能等同,从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案例看,以较低数额入罪的案例相对较少。他进一步分析称,统一入罪标准对全社会都有威慑作用,目的是构建清廉社会,降低社会对腐败的容忍度,腐败不能因身份之别而采取区别化的标准。

从反腐的角度看,陈伟认为“反腐”已不是官场治理,而是广义的“权力腐败治理”。统一入罪标准是在营造对所有经营主体一视同仁的法治环境。这也将倒逼民营企业健全内控、合规、审计及反舞弊机制,刑法威慑不再局限于事后追惩,而是前置于日常治理结构之中。

魏昌东认为,公权力腐败与民营企业腐败并非毫无关联,两者可能存在互相勾连的情况。对双方采取相同入罪标准,这是综合治理腐败的方式,也体现了党中央坚决反腐惩贪的决心。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时方认为,一方面要看到非公经济领域存在诸多腐败现象,比如医药、工程领域,统一标准对这些行业领域有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在法律适用层面,要认识到公权力腐败与民营企业腐败的危害性及范围有所不同,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民企腐败人员,过半数工作在一线

今年4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廉政法治协同创新基地主任彭新林在一次活动上介绍了《中国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研究报告(2025)》。

该报告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通过筛选760份有效裁判文书、929名犯罪主体,对民营企业腐败犯罪进行定量化分析,是国内少有的研究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的年度报告。

报告提到,当前民营企业腐败犯罪呈现出罪名集中、主体多元、行业地域集中、内生治理增强以及刑罚轻缓化等五大特征。

在罪名分布上,职务侵占罪占比高达51.58%,位居首位。若叠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三类侵害企业自身利益的犯罪合计占比超过70%。

929个涉案主体中,有899名自然人犯罪主体,其中733人有明确职务身份。其中,普通员工占比达32.3%,加上会计、业务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民企腐败人员过半数工作在一线岗位。

在行业上,传统实体经济与流通领域依然是腐败高发区,如批发零售业、制造业、建筑业等,呈现出“流通环节多,资金周转快”的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内部治理机制正在发挥作用。数据显示,超过50%的案件潜伏期在两年以内,主动投案与内部举报占比超过53%,成为主要案发渠道。

与此同时,司法处理呈现出明显的轻缓化趋势。报告显示,认罪认罚适用率达84.4%,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占比超过八成,缓刑适用率接近一半。

上海中联(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邢龙长期从事职务犯罪辩护。他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近年来,围绕非公有制经济保护,一些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提出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侵占挪用等腐败行为,应当统一罪名和入罪条件,实行同罪同罚。

如今“两高”司法解释落实了这一呼声。在邢龙看来,非公领域职务犯罪定罪量刑门槛降低,这类犯罪数量有可能增加,尤其是在医疗医药、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领域。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长期从事职务犯罪辩护,同时他也是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研究员。

许浩认为,当前民企内部腐败(采购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高发,旧标准因门槛过高、打击不力,导致民企财产权保护力度远弱于国企,这成为制约营商环境的短板。

他说,职务廉洁性是跨所有制的核心信任法益。民企高管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直接破坏企业内部信任与市场公平。大型民企、上市公司腐败影响更广,危害性甚至不亚于一般公职犯罪。统一标准并非“更严”,而是回归平等、补齐短板,让民企获得与国企同等的刑法保护。

反腐不断织“密网”

织“密网”体现在多方面。对于民企等工作人员,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原院长、北京京甲律师事务所主任韩轶认为,入罪标准调整,核心是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的原则。

他说,此前国有财产与私有财产相关犯罪量刑标准差距过大,确有调整必要,而本次调整旨在强化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并非扩大民营企业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范围。

韩轶还提到,新司法解释严格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仅适用于 2026 年 5 月 1 日后实施的犯罪行为,此前的行为仍适用旧司法解释予以评价。

邢龙表示,就具体罪名而言,2016年的贪污贿赂司法解释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新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修改,参照受贿罪、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而受贿罪、贪污罪达到3万元属于“数额较大”,20万元达到“数额巨大”,30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

他认为,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如果是新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按照2016年的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办理,即“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分别是6万元、100万元。新司法解释实施后发生的行为,直接适用新标准。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由于此前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因此即使是新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也应当适用新司法解释,即“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为300万元。

韩轶补充说,新司法解释明确要求适用时需综合考量犯罪性质、情节,精准评估社会危害性,恪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参照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并非绝对化适用,具备裁量空间。

织“密网”还体现在对新型隐性腐败的惩治。在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教授孟涛看来,新司法解释完善斡旋受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等认定规则,健全特定财物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规则,细化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认定规则。

孟涛提到,比如对珠宝、玉石、字画、手表、贵重金属等特定财物,未有明确的价格认定规则,各地方各部门对此事处理方式并不统一,如今新司法解释有了统一规则,便于按章办事。

他认为,新司法解释释放的信号非常明确,即反腐从重点“打虎”抓关键少数,转向全覆盖、全面反腐,对新型隐性腐败也及时打上“补丁”,出台明确的法律规则。

记者:佟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