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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被拒,因女方为精神残疾,为何他们结婚容易离婚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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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王女士因持有精神二级残疾证,与丈夫协议离婚被民政局拒绝一事引发热议。为何精神疾病患者“结婚容易离婚难”?这背后涉及法律对特殊群体的保护机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规则以及婚姻自由与程序正义的平衡问题。本文结合法律条款与现实案例,解析这一矛盾现象的本质。

一、法律视角:结婚与离婚的审查差异

根据《民法典》,婚姻自由是基本原则,法律未禁止精神疾病患者结婚。只要双方自愿、符合年龄要求且无禁止性亲属关系,即可登记结婚。登记机关仅需确认当事人结婚时具备真实意思表示能力(如能回答“是否自愿结婚”),无需深入考察其长期行为能力状态。这也是王女士当年能顺利结婚的原因。

但离婚涉及更复杂的权利义务调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性要求更高。《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协议离婚,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民政部门作为行政机关,缺乏专业能力判断精神疾病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因此直接拒绝协议离婚申请,本质上是为了避免无效法律行为。

二、核心矛盾:残疾证≠民事行为能力认定

王女士持有精神二级残疾证,属于“因精神障碍导致社会功能严重受损”的群体。但根据《民法典》,民事行为能力需经司法鉴定 法院宣告程序方能确定,残疾证仅反映社会功能受损程度,不能直接推定其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实践中存在“持残疾证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情况(如稳定期的双相情感障碍患者)。

这一法律空白导致现实困境:

民政局“一刀切”拒绝办理:为避免程序瑕疵,直接要求所有精神疾病患者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成本陡增:当事人需先启动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耗时1-3个月),若被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还需由法院指定非配偶监护人(如居委会)代理诉讼,流程复杂且周期长。

三、制度设计的深层逻辑:保护or限制?

表面上看,离婚程序繁琐似乎限制了精神残疾人的婚姻自由,但制度设计的初衷实为双向保护:

防止意思表示瑕疵:精神疾病可能导致认知偏差,仓促离婚可能损害患者财产权益(如放弃房产)、子女利益(如主动放弃抚养权);

避免监护人利益冲突:若直接允许配偶作为监护人代理离婚,存在利用患者意识不清谋取私利的风险。

典型案例中,法院曾判决撤销一名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发病期签订的离婚协议,因其当时无法理解财产分割条款,导致个人权益受损。这印证了程序审查的必要性。

四、破解路径:平衡效率与公平

优化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机制:推动民政部门与司法系统信息互通,对持残疾证但生活自理能力完好的申请人,提供快速鉴定通道;

明确监护权临时变更规则:在离婚诉讼中,若配偶不适合担任监护人,可由法院紧急指定临时监护人(如街道办),缩短诉讼周期;

加强登记机关培训:对“稳定期精神疾病患者”的离婚意愿进行简易评估(如独立回答离婚后果问题),避免过度依赖诉讼程序。

结语

王女士的遭遇折射出法律对弱势群体“保护性限制”的现实张力。结婚容易,源于对婚姻自由的尊重;离婚难,则是对特殊群体权益的兜底保障。随着《精神卫生法》的完善与社会支持体系的健全,未来或可通过“个案评估 弹性程序”,在保障权利与提高效率间找到更优解。对于公众而言,理解法律背后的良苦用心,或许比质疑程序本身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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