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蓝汽车未经许可推送车机开屏广告,这侵犯了车主的哪些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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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蓝汽车因未经车主许可在车机系统中推送开屏广告引发舆论风波。这一事件不仅暴露了智能汽车时代企业与消费者权益的冲突,更折射出互联网广告监管在汽车领域的适用难题。以下从法律、安全、消费者权益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红线:广告法、消法与民法典的明确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未经用户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交通工具发送广告或以电子信息形式推送广告。深蓝汽车通过车机系统强制推送购车券广告,显然违反了这一条款。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进一步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的商业信息推送属于侵权行为,且必须提供便捷的退订渠道。而深蓝客服提出的“点击跳过或挂D档退出”方式,本质上并未赋予消费者拒绝接收广告的权利。
更值得关注的是,《民法典》第1035条明确个人信息处理需以“知情同意”为前提。车主购车后,车辆所有权及关联的个人信息权已归属消费者,车企未经授权利用车机系统推送广告,涉嫌侵犯车主的信息自决权。深蓝汽车将广告包装为“权益提醒”,实则是对法律概念的模糊化处理,其本质仍是商业广告的强制触达。
二、安全隐患:未被量化的风险与用户焦虑
尽管律师指出目前尚无因车机广告导致安全事故的案例,但用户的担忧并非杞人忧天。手机APP开屏广告引发的误触、分心等问题已屡见不鲜,若类似场景移植到驾驶场景中,可能加剧安全隐患。试想:车主在紧急启动车辆时被迫观看5秒广告,或误触广告跳转至其他界面,这种设计对行车安全的潜在威胁不容忽视。深蓝汽车在道歉中回避了这一问题,反映出企业对安全责任的认知缺位。
三、行业警示:智能汽车商业化的边界探索
深蓝事件暴露了智能汽车商业模式与用户权益的深层矛盾。车企通过车机系统构建生态闭环的野心,正与消费者对“私域空间”的诉求产生冲突。车辆作为私人财产,车机系统不应成为企业肆意投放广告的“法外之地”。此次事件中,深蓝试图以“福利通知”为名绕过广告监管,实则是商业试探——若默许此类行为,未来或衍生出“弹窗广告”“会员去广告”等变本加厉的模式。
结语:技术便利不应以让渡权益为代价
深蓝汽车的道歉声明将问题归咎于“用户体验不佳”,却未直面“行为违法”的本质,这种避重就轻的态度难以平息消费者不满。智能汽车时代,车企需重新审视其技术权力的边界:车机系统是服务工具而非广告平台,用户数据是隐私资产而非营销资源。监管部门亦需加快出台针对车载信息服务的细化规范,防止车企以“创新”之名侵蚀消费者合法权益。唯有守住法律与伦理底线,才能真正实现智能出行体验的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