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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在未管所遭3名服刑者打死,服刑人员有权“管教”他人吗?家属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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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年在未管所遭殴打致死案开庭:3名同监区服刑人员被诉故意伤害

近日,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一名16岁少年遭三名同监区服刑人员多次殴打致死案件引发广泛关注。案件背后,公众对“服刑人员是否有权管理他人”“家属能否申请赔偿”等问题争议激烈。结合法律条文与案件细节,本文从以下角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明确规定:服刑人员无权“管教”他人

法律禁止“牢头狱霸”

根据《刑法》第315条,服刑人员若存在“殴打、体罚或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等行为,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本案中三名施暴者被指控的“故意伤害罪”和“破坏监管秩序罪”,正是基于这一法律依据。

核心结论:服刑人员无论是否被默认为“监舍长”或“值班长”,均无法律授权管理他人,暴力行为直接触犯刑法。

监管机构责任不可推卸

未成年犯管教所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负有保障被监管人安全的法定义务。案件中三名施暴者连续多日实施暴力却未被制止,暴露未管所存在严重监管失职。涉案民警因涉嫌滥用职权被刑事立案,侧面印证了管理疏漏。

二、家属如何索赔?两条路径并行

民事赔偿:起诉施暴者及监护人

家属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三名施暴者及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未成年人犯罪造成损害,其监护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国家赔偿:未管所失职或需担责

若法院认定未管所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如未及时制止暴力、纵容“牢头”现象),则家属可依据《国家赔偿法》申请赔偿。尽管通常“服刑人员互殴致死”不直接触发国家赔偿,但本案中持续数日的暴力行为未被干预,已构成监管失职的充分证据。

三、深层反思:为何“牢头”现象屡禁不止?

灰色地带的“监舍长”制度

尽管法律未授权服刑人员管理他人,但实践中为便于监管,监区常默许“监舍长”协助内务管理。这一角色易被滥用为“特权阶层”,成为暴力滋生的温床。最高检2024年已明确要求整治“牢头狱霸”,但本案表明落实仍需加强。

未成年监区的特殊挑战

未成年群体同样存在恃强凌弱现象,但未管所对此类行为的预防和干预机制亟待完善。需强化监控技术手段、增加管教人员巡查频率,并建立匿名举报通道,避免暴力隐蔽化。

四、律师建议:法律维权与社会监督并重

严惩施暴者,追究监管责任

本案三名被告可能面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十年以上刑期(若成年)或从轻处罚(因未成年),但结合破坏监管秩序罪,量刑将体现法律震慑力。同时,涉案民警的追责结果将直接影响国家赔偿的认定。

推动制度透明化改革

公众需持续关注案件进展,通过舆论监督倒逼监狱管理系统公开化、透明化。建议引入第三方机构定期评估监区管理,杜绝“法外权力”滋生。

结语

这起悲剧不仅是个人暴力的恶果,更是监管漏洞的警示。唯有法律严惩、制度完善与社会监督三管齐下,才能让“高墙之内”的未成年服刑者真正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而非沦为暴力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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