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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ICU被写欠条,一审遭误判要还钱,借条效力有何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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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核心争议:昏迷者如何“被签”借条?

2025年4月,江西省赣州经开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村民胡显青需偿还朱才明2.6万元借款,关键证据是一张落款于2010年1月8日的借条。但匪夷所思的是,经调查发现:真正的借款人胡显青实为已离职的交警辅警,而被告胡显青在借款当日正因重症昏迷于ICU病房,根本不具备签署借条的可能性。这一乌龙判决暴露出借条效力认定中的多重漏洞。

借条效力认定的三大铁律

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签署借条者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案中,被告胡显青在ICU昏迷期间已丧失意识,其生理状态可通过医疗记录直接证明无缔约能力。即便借条签名属实(需笔迹鉴定),在法律上也属无效。

真实意思表示

借贷关系成立需双方自愿达成合意。本案中,被告既未实际借款,也未与出借人有过接触,借条内容完全违背其真实意愿。若存在他人冒名顶替或伪造签名,更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证据链完整性

法院仅凭身份证复印件与借条即作判决,明显忽视了对核心事实的核查

未调取被告2010年1月8日的住院记录;

未要求出借人当庭辨认借款人;

未核实身份证信息与借条签署者是否一致。

同名同姓陷阱的司法破解之道

本案暴露出身份核验机制的重大缺陷。法律实务中,身份证号码是确认身份的唯一法定标识,但在一审过程中:

出借人疏失:朱才明仅凭“胡显青”姓名及辅警身份放贷,未核对身份证号、住址等关键信息;

法院审查失职:未要求原告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原件,也未通过公安系统核查户籍信息;

证据关联断裂:借条落款时间与被告住院时间存在明显矛盾,却未被法庭注意。

司法纠错与制度反思

赣州中院在24小时内启动纠错程序,体现司法系统对重大错案的快速响应能力。此案对民间借贷纠纷审理具有警示意义:

对法院:应建立借贷案件强制身份核验制度,通过人脸识别、户籍信息联网等技术手段杜绝冒名;

对出借人:务必留存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影像、指纹等生物信息,要求第三方见证;

对公众:遭遇“被负债”时应及时申请笔迹鉴定、调取不在场证明,并追究伪造文书者的刑事责任。

结语

本案戏剧性反转的背后,是司法实践中对证据审查形式化、身份核验走过场的深刻教训。随着赣州中院启动追责程序,期待此类“ICU昏迷者被负债”的荒诞剧不再重演。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此案更是一堂生动的法律课:签字画押之前,请先确认眼前之人究竟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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