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未满16岁少年盗窃手机店:家长需赔偿吗?屡教不改如何破局?
一、家长必须赔偿吗?——民事赔偿责任不可推卸
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16周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4名少年盗窃手机店的行为直接导致店主17.8万元损失,虽因年龄问题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义务明确:
家长需全额赔偿未追回的40部手机损失,即使未成年人有个人财产(如销赃所得),也需优先用于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足。
店主可通过民事诉讼维权,将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列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需提供手机购买凭证、警方价格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金额。
二、为何警方“抓了又放”?——刑事责任年龄的硬性限制
我国《刑法》第17条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分为三档:
已满16周岁:对任何犯罪行为负刑责;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仅对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8类重罪担责;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需最高检核准,仅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极端暴力犯罪。
本案中,4名少年因盗窃不属上述8类重罪,且均未满16岁,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警方依法只能口头教育后释放,但可采取以下措施:
治安处罚:已满14岁者可被行政拘留(5-15日)并罚款(500-1000元);
责令家长严加管教,或申请送入专门学校矫治。
三、屡教不改怎么办?——法律兜底措施与社会干预
专门学校强制矫治: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多次违法、家长无力管教的未成年人,可送入专门学校(原少管所)进行封闭式教育。此类学校采用军事化管理、心理辅导等手段,帮助其矫正行为。本案中,4人盗窃数额巨大(超17万元),已构成犯罪但因年龄免罚,警方可直接启动送读程序。
强化家庭与社区责任:
家长若长期失职,可能被撤销监护权(《民法典》第36条);
社区需配合开展法治教育、心理疏导,预防再犯。
四、店主维权与公众呼吁
店主应联合其他受害者集体诉讼:新闻提及辽宁有30余起类似案件,可形成群体诉讼,提高维权效率。
完善立法与社会机制:
推动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与惩戒平衡”制度;
加强家庭监护能力培训,落实社区矫正措施。
结语: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应成为纵容犯罪的“护身符”。本案中,民事追偿与矫治教育双管齐下,既是维护店主权益的必由之路,也是挽救问题少年的关键举措。唯有家庭、学校、司法与社会协同发力,才能破解“抓了放、放了偷”的恶性循环。
(注:本文法律依据参考《刑法》《民法典》《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具体案件进展需以警方通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