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入室抢婴案将开庭,买卖被拐儿童分别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买卖同罪”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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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日,山东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4人入室抢婴贩卖案”。该案发生于2006年,8个月大的男婴姜甲儒在深夜被4名犯罪嫌疑人暴力抢走,后以286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案件背后,不仅折射出拐卖儿童犯罪的残酷性,也引发了关于“买卖同罪”的争议:现行法律对买方与卖方的处罚是否存在失衡?法律应如何平衡打击犯罪与保护儿童权益?本文结合权威法律资料与案件细节,深度解析这一问题。
一、现行法律框架下的买卖双方刑罚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拐卖儿童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在法律定性、量刑标准上存在显著差异:
拐卖儿童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儿童罪最低刑期为5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最高可判死刑。例如,以暴力、胁迫手段绑架儿童,或拐卖多人均属加重情节。
本案适用:本案中,曾某、吕某等4人以暴力入室抢婴并转卖,符合“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绑架儿童”的加重情节,可能面临10年以上刑罚。此外,吕某、王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收买被拐卖儿童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儿童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收买后不阻碍解救、无虐待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适用:买家刘某某夫妇虽未直接参与拐卖,但通过非法途径收养儿童并办理虚假户籍,已构成收买被拐儿童罪。若其未虐待儿童且配合解救,可能获较轻刑罚。
法律争议焦点:拐卖方与收买方量刑悬殊,尤其是买方刑罚偏轻,被诟病为“纵容买方市场”。
二、“买卖同罪”的可行性之争
近年来,舆论场中“买卖同罪”呼声高涨,主张对买方与卖方同等量刑以根除拐卖犯罪。然而,法律界对此存在分歧:
支持“买卖同罪”的观点
犯罪链条的完整性
没有买方需求,拐卖行为将失去经济动力。中国政法大学学者指出,买方是拐卖犯罪的终端驱动力,现行法律对买方的轻判“变相鼓励了市场需求”。
国际经验借鉴
部分国家(如美国、加拿大)将买卖儿童均视为重罪,买方可能面临与拐卖方相近的刑期,以形成震慑。
反对“买卖同罪”的依据
主观动机与行为性质差异
法律实践中,部分买方(如无法生育家庭)出于收养目的,未直接实施暴力或胁迫,与以牟利为目的的拐卖方存在本质区别。若“一刀切”同罪,可能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法律转化条款的平衡作用
《刑法》已规定,若收买后转卖或参与拐卖环节,买方将转化为拐卖罪共犯,面临更重刑罚。例如,本案中若刘某某夫妇后续参与贩卖,则可能被追究拐卖罪。
司法实践的复杂性
部分案件中,买方配合解救儿童或提供破案线索,若一律同罪可能阻碍案件侦破与儿童解救。现行法律通过从轻条款鼓励买方合作,具有现实合理性。
三、法律完善方向:从“区别对待”到“源头打击”
尽管“买卖同罪”短期内难以全面推行,但立法与司法层面已显现强化买方责任的趋势:
《刑法修正案(九)》的突破
2015年修订后,收买被拐儿童一律入刑,取消“不阻碍解救可免罚”的旧规,明确“买卖不同罪但必罚”,从源头压缩犯罪空间。
司法实践中的从严趋势
近年多地法院对收买方酌情从轻的适用趋严。例如,2023年江苏某案中,买方虽未虐待儿童,但因伪造出生证明被判实刑,释放“零容忍”信号。
总结
山东“4人入室抢婴案”的审理,不仅是对4名被告的审判,更是对现行打拐法律体系的检验。现行法律通过区分买卖双方行为性质与动机,试图在打击犯罪与保护儿童权益间寻求平衡。然而,买方刑罚偏轻仍是治理拐卖犯罪的短板。未来,需进一步通过细化量刑标准、严惩“恶意买方”及完善收养制度,构建“买卖同严”的治理框架,彻底斩断拐卖儿童的利益链条。
(本文法律条款及案例细节均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公开裁判文书,确保信息准确性与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