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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海5岁男童被殴致死案开庭: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司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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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5日,山东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引发公愤的恶性案件:5岁男童涵涵(化名)遭生母陈某及其男友石某某多次殴打致死。检方以故意杀人罪追究石某某刑责,以故意伤害罪和开设赌场罪起诉陈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同为施暴者,为何罪名定性不同?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本文结合权威法律条文、案件细节及司法判例,深入解析两罪的核心差异及适用逻辑。

一、法律定义与核心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两罪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后果的认定: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

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但对死亡结果持过失或放任态度。

客观要件:行为直接导致轻伤以上后果,若致人死亡,需证明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量刑标准:致人死亡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

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

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或间接故意(明知行为可能导致死亡仍放任或追求)。

客观要件:行为直接导致死亡结果,且手段具有致命性(如攻击要害部位、持续施暴等)。

量刑标准:一般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法指导案例(2023年)指出:若施暴者明知持续殴打可能致死仍继续施暴,即使未明确追求死亡结果,仍可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二、本案的司法认定逻辑

结合威海市检察院起诉书及公开案情,检方对两名被告人的罪名定性体现了以下司法逻辑:

1。 石某某被控“故意杀人罪”的核心依据

主观故意:

石某某与陈某在微信中明确约定“狠狠打一顿”(2024年3月22日),且连续4天(3月23日至26日)实施5次暴力殴打,手段包括“猛击胸腹部”“掐拧面部”等致命行为。

法医鉴定显示,涵涵因“胸腹部多次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肝脏破裂及多脏器出血”死亡。石某某作为成年人,明知持续击打儿童胸腹部可能致死,仍多次施暴,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主观要件。

客观行为:

3月26日最后一次殴打中,石某某在涵涵已出现明显异常(面色苍白、呼吸困难)的情况下,仍继续施暴,最终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司法实践中,攻击要害部位(如胸腹部、头部)且未及时送医的行为,通常被认定为放任死亡结果。

2。 陈某被控“故意伤害罪”的关键考量

主观故意:

陈某作为生母,虽参与殴打,但起诉书未显示其直接实施致命攻击。其行为动机更接近“管教失控”,而非追求死亡结果。

陈某目睹涵涵伤势严重却未送医,可能被认定为对死亡结果持过失态度,而非放任或追求。

行为模式:

陈某的主要行为集中在臀部等非致命部位殴打,且未直接实施导致肝脏破裂的致命攻击。

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中未直接导致死亡的行为人,可能以故意伤害罪追责(参见2022年江苏某继父殴打继子致死案)。

三、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界限

本案中,石某某是否构成间接故意杀人,争议点在于其是否“明知必然导致死亡”。检方认为,连续击打儿童胸腹部致肝脏破裂,已超出一般伤害范畴,应推定其明知后果。

共同犯罪中的罪名区分

陈某与石某某共同商议施暴,但因行为后果不同,可能适用不同罪名。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伤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共同犯罪中,若各行为人主观故意不同,可分别定罪。

四、类似案件的司法参照

案例1(江苏,2023年):母亲男友因持续殴打女友之子致肝脏破裂死亡,以故意杀人罪判无期徒刑。法院认定其“明知击打胸腹部可能致死仍实施”。

案例2(浙江,2022年):父亲因管教过度致儿子重伤,以故意伤害罪判刑12年。法院认为其“无杀人故意,但手段过激”。

总结

威海5岁男童被殴致死案的司法定性,清晰展现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定标准: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后果是核心依据。石某某的极端暴力手段及对死亡结果的放任态度,陈某对暴力的参与程度及过失心理,成为罪名分界的关键。本案判决不仅是对个案的公正裁量,更传递出司法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生命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对于突破人性底线的施暴者,必将以重罪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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