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宪章》和丹麦王国宪法,特朗普的"夺岛"言论存在哪些国际法层面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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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朗普关于“购买”格陵兰岛的言论在国际法层面存在多重争议,涉及《联合国宪章》中的主权原则、领土完整、人民自决权,以及丹麦王国宪法的核心条款。以下从法律条文和实际案例出发,逐一分析其争议性:
一、违反《联合国宪章》的主权平等与领土完整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
该条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特朗普的“购岛”提议虽未直接使用武力,但其单方面宣称对主权领土的索取行为,构成对丹麦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象征性威胁,违背了主权平等原则。国际法学者普遍认为,此类言论属于“政治施压”,可能破坏国家间互信,与《宪章》维护国际和平的宗旨相悖。
领土主权不可交易性
现代国际法不承认国家领土作为商品进行买卖的合法性。领土变更的合法途径仅限于:
自愿协议(如1867年美国从俄国购买阿拉斯加);
民族自决(如2011年南苏丹独立);
国际司法裁决(如2002年国际法院将白礁岛判属新加坡)。
格陵兰岛作为丹麦王国宪法框架下的自治领土,其主权归属未经丹麦与格陵兰人民共同同意,任何单方面主张均属无效。
二、侵犯格陵兰人民的自决权
《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二款
明确“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为联合国核心宗旨。
格陵兰2009年《自治法案》赋予其对自然资源、司法和部分外交事务的完全控制权,并规定未来独立需通过公投实现。特朗普提议完全无视格陵兰自治政府的反对立场(2019年格陵兰政府称购岛提议“侵犯自决权”),违反自决权原则。
国际法院判例支持
在西撒哈拉咨询意见案(1975年)中,国际法院强调:“领土主权问题必须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格陵兰作为拥有高度自治权的政治实体,其人民对主权变更拥有决定性权利,外部强加的领土交易不具法律效力。
三、违背丹麦王国宪法规定
丹麦宪法第四条
明确规定:“丹麦的领土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其边界的变更需经议会六分之五多数通过,并提交全民公投批准。”
宪法未授权政府出售任何领土,格陵兰岛的主权变更需同时经过丹麦议会和格陵兰自治议会的双重批准。特朗普的提议缺乏丹麦国内法基础,属无效主张。
格陵兰自治法律框架
根据《格陵兰自治法案》第21条,格陵兰享有对矿产资源开发的完全控制权,且可自主决定与外国企业的合作。任何涉及主权的交易必须由格陵兰议会(Inatsisartut)发起并批准,丹麦中央政府无权单方面处置。
四、违反《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原则
条约缔结的自愿性(公约第51-52条)
公约规定:“条约的缔结需基于国家自由意志,以威胁或强迫手段缔结的条约无效。”
特朗普在2019年因购岛提议遭拒后,单方面取消对丹麦的国事访问,并公开指责丹麦“不配合”,此举被国际法学界视为外交胁迫,即便未来存在缔约可能,也因程序违法而无效。
五、挑战北极治理的既有规则
《伊卢利萨特宣言》的排他性原则
2008年丹麦与加拿大、挪威、俄罗斯、美国共同签署该宣言,规定北极事务由五个沿岸国家通过合作与国际法解决,排除非北极国家干预。
美国试图通过“购岛”单方面强化对北极的控制,违背其自身签署的多边协议精神,可能引发北极治理机制的合法性危机。
六、国际法实践中的类比案例
直布罗陀主权争议
英国与西班牙对直布罗陀的主权争议中,联合国多次强调“非自治领土的未来需尊重当地居民意愿”(1967年直布罗陀公投中99.64%居民选择留英)。类比格陵兰,其主权变更必须经过当地公投,而非外部强加。
克里米亚并入俄罗斯的非法性
2014年克里米亚公投被联合国大会决议(68/262)认定违反国际法,因其在外国军事干预下进行。若美国以政治或经济手段施压格陵兰“被出售”,其性质与克里米亚事件类似,属非法领土变更。
结语:法律主权与政治现实的冲突
特朗普的“购岛”言论本质上是强权政治对国际法秩序的公然挑战,其争议性体现在:
法理层面:违反主权平等、自决权、领土完整等国际法基石;
程序层面:无视丹麦宪法与格陵兰自治法的法定流程;
政治层面:破坏北极合作机制,激化大国地缘竞争。
此类言论虽无即时法律后果,但可能削弱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并为其他领土争议提供危险先例。国际社会需警惕此类“法律虚无主义”行为对全球治理体系的长期侵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