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粉发女孩”离世 揪出网暴幕后黑手到底有多难?
北京日报
因染粉发遭网暴女孩轻生 网暴肆虐如何遏制?
● 参与网络暴力的人隐藏在互联网的“假名”背后,他们在侮辱、诽谤时也许不会意识到那是一件残忍的事情、自己可能是一个残忍的人。人们总是带着自己生活中的既定成见去评论他人,这一冲动又被互联网的匿名本质扩大、记录和传播
● 目前在进行网暴界定时存在一定难度:一是性质,即什么样的语言算侮辱;二是主体,即由谁认定网暴
● 平台对明显诽谤和谣言事件的传播应该负有连带责任。由于侵犯名誉权基本是一个“告诉才处理”的罪名,所以仅依靠被网暴者的个人诉讼,无法解决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平台必须承担维护公共空间文明的责任
● 要注重提高人们尤其是未成年人的道德修养、媒介素养、法治素养。同时对网络暴力进行专门立法,包括对网络暴力的认定标准、责任主体的划分以及如何处理网暴者等作出具体化明确化的规定
郑灵华去世了。
2月22日,郑灵华生前名誉权案件代理人金晓航律师公开称,其“再次受郑灵华家属之托,沉痛地告知各位:郑同学已于2023年1月23日不幸离世”。相关报道>>>《“粉发女孩”郑灵华的人生路:爷爷是精神支柱,抑郁住院仍想帮助病友》
这个染着粉红色头发的24岁女孩,去年7月在爷爷的病床前分享了她考上研究生的喜讯,并配图发到社交平台。原本温馨的一幕,却在发布后引来一场网络暴力:“陪酒女”“学历造假”“吃人血馒头”“红毛怪”……
被网暴的半年里,郑灵华比过去更高频率地在社交平台上发布动态,内容有她起诉维权的进度,有日常生活和学习经验分享,还有因抑郁住院后积极抗抑的日记。然而,与网络暴力战斗,想赢取胜利谈何容易。在与“看不见”的网暴者抗争几个月后,这个原本活泼开朗的女孩最终以自杀结束了生命。
这场悲剧令人扼腕,更令人痛惜的是,近年来类似事件屡屡发生。2月15日,因开拖拉机自驾去西藏走红的“管管”之妻发布视频称,其丈夫因长期遭受网络暴力,直播时服农药自杀离世,喊话“黑粉”主动投案。去年1月24日,河北寻亲男孩刘学州发微博长文,诉说自己被生父母出卖、养父母身亡、遭受校园欺凌猥亵以及被网暴的一生,后在三亚自杀身亡。相关报道>>>《“刘学州被网暴致死案”开庭,刘学州舅妈:那些人至今未道歉》
对于网络暴力,我国始终坚持“零容忍”,如中央网信办于2022年11月印发通知,要求加大网暴治理力度,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工作报告中强调,对侵犯个人信息、煽动网络暴力侮辱诽谤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强调,从严追诉网络诽谤、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权利犯罪。
重拳之下,网络暴力为何仍然屡禁不绝?受害者维权难在哪儿?又该如何杜绝网暴让悲剧不再发生?围绕这些问题,《法治日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律师谈24岁女孩遭网暴自杀:受害者取证时会造成二次伤害
网暴者隐藏屏幕后
被施暴者难抵洪流
记者注意到,郑灵华在社交平台发布的照片被一些人“搬运”后,迅速在网络扩散。有营销号配上“专升本考上浙大后爷爷哭了”的字幕,售卖专升本培训课;有营销号就是一张图,说她是“陪酒女”“学历造假”“吃人血馒头”;还有人攻击她的粉红色头发,给她贴上“妖精”“红毛怪”等标签。尽管后来郑灵华将头发染成黑色,诋毁声也未随之消失。
郑灵华去世后,又有“键盘侠”评论称:“这女孩真脆弱”“为了做纪念自己留着看就行了呗,发出来干嘛”“我猜大部分网暴者都是男/女的吧”等引战言论,评论区里很多人因此争吵起来。详细报道>>>《被网暴的第70天:她只是染了粉色头发》
“网暴是一种现象,不是单个人或具体人数确定的人员的言论。这就意味着,诸多来自网络各个角落的不确定的发言者发出的指向同一对象的具有相同性质但是内容可能会不同的言论,这些言论汇聚成一个令言论对象痛苦、羞辱、恐惧的,让其身心遭受巨大伤害的媒介环境。”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授李丹林说。
她指出,网暴造成的后果恶劣程度远大于单个言论之和。如果单一个体的言论尚未达到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的程度,法律不能对于言论发出者追究法律责任,但是充满暴力性的媒介环境本身又不是法律适用的对象。“正如一个衣着单薄的人突然陷入暴雪环境,迷路甚至受冻死亡。虽然每一片雪花都是构成暴雪环境的因素,但是你难说是哪一片雪花导致他迷路受冻。”
在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中心研究员曾持看来,参与网络暴力的人隐藏在互联网的“假名”背后,他们在侮辱、诽谤时也许不会意识到那是一件残忍的事情、自己可能是一个残忍的人。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类似事情,网暴者自己私下嘀咕一句,可能不了了之,但在互联网上作出的评论行为却能成为网络暴力。原因就在于,人们总是带着自己生活中的既定成见去评论他人,这一冲动又被互联网的匿名本质扩大、记录和传播。
“互联网完全消解了人际交往的距离,通过即时回复营造了一个假装有朋友在身边的环境。分享者的倾诉内容和方式看似在与朋友对话,但实则是在与陌生人‘撒播’(即不求回应或者得不到有意义的回应的交流方式)——博主得到的可能是缺乏语境、被曲解、被成见所害的回应。互联网的流言从不停止、从不遗忘,没有一个正常人能抵御一直处在舆论洪流之中的处境。”曾持说。
证据难寻维权不易
治理网暴十分困难
被网暴后,抓紧时间留存证据报警,就一定能解决问题了吗?
记者注意到,现实生活中,被网暴者往往维权路漫漫,动辄半年或一年时间,最终还可能没有太大效果。
染发被网暴女生:已收集证据 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据公开报道,郑灵华在发现被侵权的第一时间,就选择了报警,警方的建议是找平台投诉,随后郑灵华找到社交平台进行维权,之后联系媒体对自己的事件进行了完整报道和澄清,还去了公证处,将一些证据进行公示。能做的都做了,但其代理律师称,“实际操作中取证难,周期长,维权成本高,不易锁定实际侵权人”。半年多时间过去了,案件仍未有实质性进展。
记者联系了一位短视频平台工作人员,他告诉记者,对于网暴,不只其所在平台,其他很多平台也一直在做大量研究,在预防和治理方面出台了相关措施,比如一键防暴功能、心理关怀团队、拦截信息处罚账号等。但他同时坦言,治理网络暴力,十分困难。
“首先判断是不是网络暴力就有难度,对话者的身份不同,语言中的暴力属性则完全不同,父母朋友之间可能会认为是开玩笑,但放在陌生人身上就是恶语相向。而且不同人对网络语言的感受不同,主观性很强,难以量化标准、统一辨别。”该工作人员说,关键是,如果出现恶评,应当在一开始就进行保护,还是具体出现到第几条开始保护,保护的方式是将对方禁言还是封号甚至通过司法程序处理,这些既没有也很难制定一个标准。
他还提出,规模性网暴发生的时间往往很短,网暴内容现在又变得特别隐晦,缩写、谐音、P图等层出不穷,机器很难完全识别,短时间内审核百万量级的涉网暴评论并非易事。而且有相当一部分网暴场景发生在私信里,如果进行干涉还可能涉及侵犯用户隐私。
多名受访专家也指出,目前在进行网暴界定时存在一定难度。
曾持具体分析道:一是性质,即什么样的语言算侮辱。人们的言语习惯并不是非黑即白,能对人们造成伤害的,除了直接辱骂的攻击性话语,还有嘲笑、挖苦、讽刺等。灰色语言的存在让界定“暴力”成为一件带主观性的事情。这从许多人对郑灵华事件的不理解中就能看到——“遇到网暴一笑而过就好啦”“连这点压力都承受不住”。除非引起重大的人身、社会和国家危害,否则侮辱罪和诽谤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二是主体,即由谁认定网暴。各平台都有各自独立的敏感词过滤库和人工审核机制,但有些平台基于其自身的审核成本,往往会忽视针对个体的人身攻击,甚至基于流量利益,利用、纵容网络暴力行为。
“不同于物理暴力,言语暴力的界定必须参照风俗、习惯、文化、常识、语境、关系等,是一件相当复杂的事情。”曾持说。
在李丹林看来,针对特定的媒介环境,不同的人个体特性不同,对媒介环境的暴力性感受也不同。有些人可能承受能力强一些,同样的环境,体验到的伤害会轻一些,主观感受到的暴力性会小一些,而对于未经世事的未成年人或是较为敏感人来说,其感受到的暴力性就会很强,遭受的伤害就会比较严重,甚至导致极端后果发生。
“因此,按照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去寻找某一个具体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客观要件的证据时,存在一定困难。”李丹林说。
网暴掺杂大量谣言
辟谣需个性化推送
在网暴过程中,有一个现象不容忽视,即大量谣言的传播。
记者发现,在谣言治理过程中,往往存在“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相比于流传甚广的谣言来说,虽然有官方辟谣平台和短视频辟谣平台第一时间进行辟谣,但往往辟谣内容的热度不高。
对此,曾持分析,在知晓一个谣言是谣言之前,所有人都认为它是事实。而谣言往往比其他事实更猎奇,所以它更具吸引力和传播力。“辟谣跑断腿”的根源可能在于,一些人在互联网上想要获取的,原本就不是真相,而是故事、说法甚至流言本身。
李丹林认为,某种程度而言,谣言所携带的信息是与社会大众的利益、兴趣有密切关系的,因此看到的人愿意“吃瓜”、乐意传播。而对于辟谣信息,看到的人如果不具有一定责任感可能就不会转发。
“辟谣工作还是需要平台发挥主导作用。平台应该和政府部门、专业机构等建立制度性合作,在平台上设立专门的经常性辟谣平台,增加辟谣发布频率。”李丹林说。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告诉记者,在辟谣领域有一个词叫作“到达率”,平时平台对用户看到的信息都是个性化推送的,对辟谣的信息同样也可以,把辟谣信息推送给每一个先前浏览过谣言或对谣言感兴趣的用户,突出辟谣信息的到达率,而不仅仅是把辟谣信息放在首页推荐就完事了。平台也应该加强内容审核,在用户帖子发布前,对其中提到的可能涉及杜撰、诋毁等事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明显的引战辱骂言论不予发布。
“值得一提的是,平台绝不能让谣言上热搜榜。”朱巍说。
完善法律明晰主体
平台责任落到实处
据上述短视频平台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很多平台针对网络施暴者和受害者,都推出了相关政策。针对一些被模型判定为不当评论的,平台会采取上线发文警示和正向引导等功能反复提醒用户。限制陌生人每次只能向单个用户发送一条信息,用户回复后,陌生人才能与其临时对话,有效期为24小时,超时后重新申请,尽力拦截不当言论。针对受害者,推出“一键防暴”功能,增加用户举报网暴行为的入口,为用户上线评论、私信权限设置、评论区关键词屏蔽等功能,建设心理团队,主动联系可能存在网暴风险的用户等。
在朱巍看来,虽然平台出台了相关措施,比如“一键防暴”等,实际上就是陌生人无法私信评论,但这管不住陌生人发帖进行网暴。因此,对于如何防暴,平台还应继续探索完善相关功能。
多名受访专家提出,网暴作为一种现象,可能短时间内难以根绝,但可以从技术、教育等方面尽力化解。
“平台对明显诽谤和谣言事件的传播应该负有连带责任。由于侵犯名誉权基本是一个‘告诉才处理’的罪名,所以仅依靠被网暴者的个人诉讼,无法解决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平台必须承担维护公共空间文明的责任。”曾持说。
2022年11月,中央网信办出台《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要求所有互联网平台必须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组织机构、他人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曾持认为,由此来看,实名制其实已经被实施。如果能够贯彻落实,一旦网暴真的成为犯罪,依照IP地址等刑侦技术手段定位网暴者并非难事。
“网络暴力其实是现实暴力在网络上的变型和延伸。现实中针对个人的言语暴力也比比皆是,但它具备独特的情境,所以传播范围不会太广、不会引发规模效应,当事人也更容易自我消解和相互原谅。除了国家、社会、平台加强管理之外,网络发言者应该清楚这样一件事,即任何一个人的分享都可能被赞扬,也可能被诋毁,但不管得到的反馈是正向或是负向的,都不应对不了解你的人期望过高。”曾持说。
李丹林建议,无论是学校教育还是媒介环境治理,都要从注重教育灌输培养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角度出发,同时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观念,提高人们尤其是未成年人的道德修养、媒介素养。构成网暴环境的言论的发言者,不一定都是怀有恶意,但是由于人们受长期的“正义的暴力”的影响和熏陶,以为具有道德正当性等合理动机,就可以占据道德制高点、口不择言。
他认为,同时也需要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要知道违反伦理道德与违法犯罪之间的界限可能随时被打破。网络社区、现实社会中的公益组织、学校也可以建立专门机制,为网暴受害者提供心理和生活上的帮助。
“网暴者应当负法律责任,但目前可能难在执法层面,互联网都是有记忆能够溯源的,要分清最开始的造谣者和捏造事实的人,转发浏览次数较多的‘帮凶’和不明真相路人等,对于达到处罚标准的,即使人数多,也应让他们受到应有的惩罚。”朱巍说。他建议对网络暴力进行专门立法,包括网络暴力的认定标准,责任主体的划分以及如何处理网暴者等具体化明确化的规定。
“只有真正做到对网暴者‘零容忍’,让其真正受到惩罚,才能推动提升整个社会反网暴意识和维权意识。”朱巍说。
来源:张守坤/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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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面对网络暴力,法律真的无能为力吗?(北京日报)
24岁的杭州女孩郑灵华,曾拿着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向病床前的爷爷报喜,没想到照片流出后,她因染粉色头发而遭遇大规模网暴。有人造谣“老少恋”,咒骂爷爷的健康状况;有营销号照搬图片,编出“专升本”的故事卖课坑钱;有人“发色鉴人”,抛出“一个研究生,把头发染得跟酒吧陪酒的一样”的荒谬言论……在网暴事件后,郑灵华患上抑郁症,最终离开人世。
在去年7月被网暴之后,郑同学一边记录下网暴者的言论证据,一边试图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然而,在无数人为其加油鼓励之时,平台投诉却屡屡失败,网暴者也无处可寻,艰难的取证与维权之路让郑同学更加抑郁,这或许成了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看到郑同学的遭遇,人们不免会问:难道我们的法律对于网暴者真的无能为力吗?
当然不是。对于网络暴力,无论是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都有相应的处理措施。
首先是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如果实施侵权行为,要承担赔偿、道歉等民事责任。
其次是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最高可以处10天的行政拘留。
最后是刑事责任。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很多人认为,只要没有造谣,就没事,但是法律不仅惩罚虚构事实的诽谤,还惩罚损害他人的名誉的侮辱,用真实的信息损害他人名誉也可以构成侮辱。侮辱是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的表示。张三写小作文,虚构李四卖淫的故事,这自然属于诽谤,但是张三曾经卖淫,王五得知此事在朋友圈大肆宣扬张三卖淫,损害张三名誉,这同样可以构成侮辱。
名誉权的本质是对他人人格的尊重,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你希望别人尊重你,你也要尊重他人。无论多么卑微,都应该获得人的尊重。人性的幽暗体现在,我们喜欢通过指责他人的错误来获得一种道德平衡,甚至这种指责只是为了掩盖自己有过同样的错误。喜欢说他人生活作风有问题的人,自己往往存在更大的问题。
法律对于名誉权的保护是比较充分的,无论是侮辱,还是诽谤,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网络空间,我们很容易把他人符号化,而忘记了对方也是一个和我们一样有血有肉的人。我的同事写过一篇文章,其中有这样一段话,值得引用:
在网络时代,我们似乎也开始渐渐丧失了对复杂情感的体察,丧失了对他人境遇的体谅。空洞和浅薄,最终导致的又是观点的极端和情绪的残暴。美国法学家桑斯坦在其《网络共和国》一书中,将这种现象描述为“群体极化”,即团体成员中一旦开始有某些偏向,在群体商议讨论后,人们就会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则形成非常极端的观点。可怕的是,如果这种极端意见是集中于某个个体,就很容易演变成对他的网络处刑。这也是互联网时代网暴滋生的深层原因。我们的情绪极容易被极端意见挑动,也越来越倾向对他者进行非黑即白的评判;而这种情绪和判断,又会像利刃一样刺向身处舆论漩涡的个人。
柏拉图在理想国举过一个隐身人的例子:一个牧羊人,有一天走进一道深渊,发现一只可以使自己隐身的戒指。他利用这个戒指勾引了王后,跟她同谋杀掉了国王,夺取了王位。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如果人们拥有隐身的戒指,所有的不法行为都不受惩罚,人性深处的幽暗就会被无止境地释放。
很多人把网络当作了隐身的戒指,在这个空间中无限地释放自己内心的幽暗。
但是,事实上,网络从来不是隐身的戒指,人们的真实身份信息是可以被捕捉的。如何让法律责任落到实处,让维权之路不再荆棘遍布,这是所有网暴被害人所面临的共同心路。
不少被网暴者在寻求法律帮助的时候,遇到的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无法获得施暴者的真实姓名,以至于对着空气战斗,无法伤及躲藏于黑暗处的网暴者。
其实,无论是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都可以通过正当的渠道来主张权利。
比如张三同学被网暴,社会性死亡三个月,张三同学气坏了,联系了网络上一个专门调侃他的罗老师。罗老师建议他采取如下维权步骤。
首先是保留证据(最好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对于所有侮辱诽谤的侵权行为截屏固定证据。不过这需要强大的内心,才能面对铺天盖地的恶意,所以也可以把这些活儿都交给律师等专业人士来干。
其次是走司法程序,这里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让隐蔽的网暴者现身。比如张三同学到法院告状,认为大V李四严重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于是到法院,比如张三同学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去提起民事诉讼。第一步是立案,只有立了案,案子才能进入司法程序。但是这时面临了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不知道网暴者的真实信息,比如姓名、电话、联系方式,案子可能立不上。
有时,当事人或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持调查令去各大网络调查大V李四的个人信息,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出具过这种调查令。但是也有很多法院认为,调查令只能在立案之后才能出具,既然连案都没立,又如何签发调查令呢?所以这个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所以,如果张三没有申请到调查令,心情沮丧,认为给他建议的那个老师是法盲。所以法盲老师很难过,又建议张三走另外一条路。
先给网络平台发律师函,要求网络平台提供网暴者个人信息。有些平台可能会提供,但是如果不提供,怎么办?网络平台其实也很纠结,因为他们负有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法律问题充满着利益平衡,没有最优解,只能避免出现最坏结果。
最后手段只能到法院起诉网络平台,这些网络平台的信息是可以查到的。把网络平台作为被告,同时把大V李四也作为共同侵权人。要求网络平台提供大V李四的个人信息。一般来说,法院就会依照职权要求网络平台提供李四的个人信息。获得了李四的个人信息,就可以再去法院对李四提起诉讼,主张法律责任。
所以,如果法院可以在决定是否立案时普遍实施调查令制度,也许可以节约诉讼成本,避免殃及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意泄露个人信息的平台。这个问题,有兴趣的同学可以作为毕业论文选题,好好研究研究。
还有一个方案就是到公安机关告状,既然公然侮辱、诽谤可能属于行政不法行为,如果有足够多的证据,那么也可以让公安机关直接依照职权查询违法行为实施者的个人信息。
至于提起刑事自诉,步骤也可以按照刚才说的两个方案分别进行,首先是要获得施暴者的个人信息。网络不是隐身的戒指,我们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值得一提的是,在大量的网暴案件中,很多施暴人最后也被网暴。当人们获得某种复仇的快感时,需要思考的问题是,离开了正当的程序,我们追逐的正义的初衷是否会事与愿违呢?当然,我们也希望法律提供这样一种正当程序来抹去那些被伤害被侮辱者的泪水。
村上春树在其短篇小说集《列克星敦的幽灵》中曾描写过一个遭遇集体孤立的中学生。在小说的结尾,主人公这样说道,“我真正害怕的,是那些毫无批判地接受和全盘相信别人说法的人们,是那些自己不制造也不理解什么而是一味随着别人听起来顺耳的容易接受的意见之鼓点集体起舞的人们。他们半点都不考虑——哪怕一闪之念——自己所作所为是否有错,根本想不到自己能无谓地、致命地伤害一个人,我真正害怕的是这些人”。
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尊重自己也要尊重他人。在郑同学孤独地战斗的时候,你我都在袖手旁观。或许,比罪恶更可怕的,是我们对罪恶的麻木与漠然。在某种程度上,我们都是平庸的帮凶。
作者 | 罗翔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