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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保护野生动物 杜绝非法狩猎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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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至9月间,王某某在本市怀柔区某村自家玉米地附近,利用捕兽夹猎捕野生猪獾一只、貉二只。经鉴定,猪獾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两只貉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三只野生动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800元。

2022年12月20日,经区法院审理,依法认定王某某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释法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 1.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北京市全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

◆ 2.禁用的工具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禁止使用的军用武器、气枪、炸药、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猎捕工具,以及根据《北京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规定禁止使用的粘网、弹弓、地弓、弩,以及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装置。

◆ 3.禁用的方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禁止使用的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猎捕方法,以及根据《北京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规定的禁止使用的诱捕、挖洞、设陷阱的捕猎方法。

◆ 4.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包括国家重点保护、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怀柔区常见的青蛙、喜鹊、野兔、刺猬等动物均属于三有动物。

◆ 5.情节严重是指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和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检察官提醒:

保护野生动物关乎生态环境,更关系人类福祉!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不仅对生态多样性造成破坏,更可能触犯刑律。保护生态环境,杜绝非法狩猎,从你我做起。

文章来源 | 怀柔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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