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二审开庭,洪峤称“事情发展不可控制,导致失败”
红星新闻记者丨刘木木 发自云南西双版纳
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今日(26日)二审开庭,法庭未当庭宣判。被害人李某月的父亲李胜向红星新闻表示,希望二审能维持一审判处洪峤死刑的原判。
今年6月21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存在故意杀人及盗窃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洪峤、张晨光与曹泽青均为主犯,其中洪峤地位最高,罪责最突出,是犯意的提起者、策划者和指挥者。最终一审法院判处洪峤死刑,判处张晨光与曹泽青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一审判决书中,记录了洪峤在看守所内通过传纸条的方式,要求张晨光将责任推给曹泽青这一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洪峤仅因与李某月恋爱纠纷,精心策划,指使张、曹二人将李某月扭颈致死并掩埋灭迹,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且羁押期间还传递串供纸条,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意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予以严惩。
一审辩护人:建议不判处洪峤死刑
在一审阶段,被告人洪峤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盗窃的罪名均不认可,洪峤辩解其没有故意杀人、盗窃的犯罪行为。
洪峤的一名辩护人提出,本案的侦查程序存在讯问未依法录音录像、未如实记录等违法情形;洪峤的思想中,有大量异于普通人人群、不切实际的想法,并曾于2011年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应对洪峤做精神类疾病鉴定;检察院指控的许多事实明显违背日常生活经验和一般逻辑法则。
洪峤的另一名辩护人则提出,如果法庭认定洪峤构成犯罪,在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洪峤有精神病史,洪峤没有承诺给被告人张晨光、曹泽青经济利益,他们二人清楚杀人的后果而没有阻止而积极实施,不能推断出洪峤的作用大于张、曹二人。且洪峤到案后如实供述、协助侦查机关侦破案件,建议不判处洪峤死刑。
被告人张晨光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张晨光辩称,其仅是配合曹泽青杀害被害人李某月。其在李某月已经死亡后才对李某月实施伤害行为。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洪峤提供资金并与曹泽青准备作案工具,并将被害人诱骗至勐海县,曹泽青直接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张晨光系被洪峤欺骗,仅配合曹泽青杀害被害人,作用小,且张晨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羁押期间主动上交洪峤传递窜供的纸条,认罪悔罪,主观恶性小,建议对张晨光从轻处罚并在无期徒刑以下量刑。
张晨光的另一名辩护人提出,洪峤利用张晨光对他的崇拜、唯命是从的心理来实现他杀人的目的,且从鉴定结果看系曹泽青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张晨光的作用小于曹泽青。
被告人曹泽青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曹泽青受被告人洪峤的影响,因害怕且未获利而被动参与作案,被告人张晨光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曹泽青系初犯,到案后稳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曹泽青从轻处罚。
被告人洪峤:“事情发展不可控制,导致失败”
红星新闻注意到,洪峤、张晨光与曹泽青三人的父母均证实,他们均为军事迷。张晨光的父母称,张晨光身体很好,平时爱好打游戏、运动和军事方面的东西。曹泽青的父母则称,曹泽青平常为人老实,也比较独立,喜欢玩电脑、军事类的东西,平常爱好玩真人CS游戏(水弹枪)。
洪峤的父母则称,洪峤心脏不是很好,精神上有过问题。洪峤平时喜欢一些军警类的东西,喜欢看破案美剧、战争片,喜欢买作战服、头盔之类的物品。25日,本案二审开庭前,洪峤的父亲洪勇告诉红星新闻,这些年他过得也很不容易。李胜称,洪勇曾向他表达赔偿诉求,希望获得一定程度的谅解,但被他拒绝。
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事实部分,洪峤、张晨光与曹泽青三人的供述相互印证。洪峤称,因他平时对张晨光、曹泽青在生活、经济上帮助非常大,他们对其很崇拜,也很听话,几乎言听计从,其一开始认为张晨光杀害李某月后就会去缅甸,不会查到其身上,但他们杀害李某月后点火烧衣物、把铲子扔在现场,张晨光未按计划去缅甸,事情的发展超出了洪峤想象,“导致不可控制,很失败。”
红星新闻调查得知,张晨光曾在云南勐海县打过工,且勐海县与缅甸相邻,这成了三人选择在勐海县杀害李某月的原因。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洪峤推翻了其在侦查机关所做的有罪供述,辩称其没有指使被告人张晨光、曹泽青杀害被害人李某月,是张晨光事后才告诉其,其害怕张晨光报复其和家人故未向公安机关举报。一审法院称,洪峤推翻庭前有罪供述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且与全案证据矛盾,故应采纳庭前有罪供述。
一审判决书记录了洪峤在看守所内通过传纸条的方式,要求张晨光将责任推给曹泽青这一事实。相关辨认笔录及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洪峤在勐海县看守所羁押期间,通过同监舍的犯罪嫌疑人,于2021年2月向被告人张晨光,传递书写有让张晨光翻供、将责任推给曹泽青等内容的纸条,后张晨光将纸条交给管教民警;同年5月、6月,被告人洪峤分别通过同监舍犯罪嫌疑人谢某龙、周某,欲向同案人传递纸条时,被管教民警查获。
“应对其做精神病鉴定”的辩护意见未获一审法院采纳
就洪峤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侦查程序存在讯问未依法录音录像、未如实记录等违法情形”,一审法院称,经查,侦查机关每次所作讯问笔录,均给予了足够的时间让其核对并签名、捺印,多份笔录可见洪峤亲笔修改痕迹。虽然洪峤所作供述的同步录音、录像部分有画面无声音、部分损坏系客观存在,但不影响洪峤有罪供述的真实性。
侦查机关对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瑕疵作出了合理解释。相关情况说明称,西双版纳永创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底安装的勐海县看守所五间讯问室音频系统,在2019年初验收使用期间未进行过维修,当时已过保质期,经2021年12月20日进行检查,发现3、4讯问室拾音器损坏2个、无音频,摄像头和刻录机正常,但五间讯问室的刻录机已自动默认为初始状态,造成刻录出来的光盘有视频、无音频。
此外,本案中,洪峤的精神病史,是否对本案的定性造成影响,是各方关注的核心。被告人洪峤的辩护人认为,洪峤曾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应对其做精神病鉴定的相关辩护意见。
据洪峤的父母证言,他们二人没有精神病史。2011年,南京脑科医院诊断洪峤患有精神分裂症,后洪峤服用了两年药物。洪峤母亲称,洪峤没有工作单位,是她一直在帮着洪峤缴纳社保、医保等费用。
洪峤母亲告诉警方,当年他们不敢将诊断结果告诉洪峤,在洪峤出院后,他们把治疗药物放在米饭中给洪峤服用,洪峤发现大闹了一场,于是他们又悄悄地把进口药放在果汁里让洪峤服用,一共服用了两年。
证人陈某称,洪峤是其武术教练,平常表现正常,没有异常行为。另有多名证人证实,洪某与人交往、讲话、谈吐表现正常,没有异于常人的行为。
一审法院称,经查,根据在案证据,洪峤在高中就学期间曾因精神疾病入院治疗一次,但距本案已近十年之久,且洪峤无家族精神病史,结合在案证据证实案发前洪峤策划作案、带领被告人张晨光、曹泽青进行演练、案发后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传递纸条、指使张晨光翻供、将责任推给被告人曹泽青等行为,足以证实洪峤对杀害被害人李某月做了精心策划,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故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该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