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论|对放权赋能,既要“接得住”,更要“管得好”
北京日报客户端 | 作者 杨伟东 张薰尹
治国安邦重在基层,基层是一切工作的落脚点。基层政府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石。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确立了治理重心下移、管理和执法力量下沉的战略安排,决定由各地根据实际把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实施更为便捷有效的管理事项下放给地方和基层。
为落实这一战略要求,北京市进行了积极改革探索,并将相关成果上升和固化为制度。北京市把“街乡吹哨、部门报到”作为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有效破解基层治理难题的思路。2019年11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致力于从法律制度上为街道定责、减负、赋权。2020年4月,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将400多项行政执法权下放给街道和乡镇。这些探索为向基层政府的放权赋能提供了有益经验,相关做法和规定也为新修改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行政处罚法》所采纳。
“十四五”时期,北京市可以适时对权力下放的效果进行评估、调整,并探索适合下放的审批权、管理权事项,按照成熟一批、划转一批的方式推进。与此同时,需要研究和解决与下放的事权相匹配的人员配置、资金保障、责任承担等深层次问题。依法放权、科学赋能基层政府,可以使基层有人、有权、有物、有责,实现街道、乡镇有权管事、有人干事、有钱做事、有责担事。
放权赋能为基层政府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发挥作用提供了外部条件和组织保障,但要释放这些权能的红利并转化为切实的法治政府建设行动和法治政府建设效能,做到让基层政府“接得住”和“管得好”,就得在提质增效上下功夫,这是关键。
法治政府建设的本质是制度化建设,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在增加乡镇、街道权能的同时,必须辅之以有效的制度约束。要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法治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乡镇长、主任办公会制度,充分发挥法治机构作为乡镇、街道依法行政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应当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一般性要求,结合乡镇、街道的实际,确立基层执法和管理的工作流程和标准,对执法文书、标志标识、服装证件、办案区等作出规定,建立基层执法和管理的指挥、勤务、保障和监督机制。
要聚焦乡镇、街道实际需求提供“定制式”培训,提高法治和依法行政培训的比重,建好用好城乡基层干部培训基地和在线培训平台,探索建立基层干部分级培训制度,全面提升基层干部和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
应当强化选派市、区两级法治素养高、依法办事能力强的优秀年轻干部对接下沉乡镇、街道力度,助力基层政府。提升乡镇、街道法治机构工作人员准入标准,适当提高相关人员的待遇和保障,吸引优秀法治人才到基层工作,充实基层法治人员力量。
对于基层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特别是下放的行政权力行使,市、区政府及职能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制定有针对性的评议考核制度。市、区政府部门应当根据乡镇、街道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依法将相关领域的基础信息向乡镇、街道开放,实现各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推动政务服务平台向乡镇、街道延伸,提高基层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提升政策宣传、民情沟通、便民服务效能,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作者分别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家检察官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