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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判决后转移175万余元拆迁款,女子因拒不执行判决罪获刑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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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下午,新京报记者获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房山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北京房山居民刘先生的宅院在售卖后发生拆迁,他的女儿刘某代他与买家签订协议,约定拆迁款到账后转给买家,但此后刘某拒不给付拆迁款,被买家诉至法院。在法院判决刘某应履行给付义务后,刘某仍故意将175万余元拆迁款分批转移。最终房山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

售卖的宅院拆迁,原屋主女儿截留补偿款被起诉

北京房山的刘先生在房山区长阳镇某村有一处宅院,2004年10月1日,刘先生将宅院及院内房屋卖给张女士,后张女士又转让给苏女士,苏女士对该宅院进行出资建设。随后,该宅院发生拆迁。

2017年12月30日,刘先生的女儿刘某以刘先生的名义与张女士、苏女士签订《协议书》,约定该宅院由刘先生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张女士、苏女士无关;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款1751089.2元归苏女士,刘先生在得到补偿款的当日,应在村委会和拆迁公司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将补偿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苏女士,刘先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补偿款;安置平米数即安置房40平米及协议奖励20平米归刘先生所有,与苏女士和张女士无关,苏女士和张女士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该安置房平米数。

2018年2月12日,刘先生得到拆迁补偿款1751089.2元。同年2月23日,将1751000元转账至其女儿刘某的爱人王某的账户中。随后,苏女士诉至房山法院,请求判决刘某及刘先生给付拆迁补偿款1751089.2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后仍多次取现转移拆迁款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以父亲刘先生的名义签订涉案《协议书》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涉案《协议书》应对刘先生发生法律效力,刘先生应当按照涉案《协议书》的约定支付苏女士相应的拆迁补偿款。

2018年11月26日,房山法院依法判决刘先生(刘某之父)、刘某于该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苏某1751089.2元及相关利息。刘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因刘先生、刘某未履行法院判决,苏某向房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间,刘先生去世,执行法官多次找刘某谈话,督促其履行判决义务,刘某一直拒不履行。

经法院查明,一审判决后,刘某为逃避执行判决,分别于2018年12月27日、28日,2019年4月25日,将175万余元拆迁款分批取现转移。2019年11月26日,房山法院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为由决定对刘某司法拘留15日,但刘某仍然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法院认为,该案中,被告人刘某在明知一审法院已经判决其履行给付义务的情况下,仍然将涉案案款以取现的方式转移。在案件执行阶段,刘某仍不积极履行,自被采取司法拘留至该案判决前一直未执行生效判决。刘某到案后拒不认罪,也不如实交代拆迁款的去向,情节严重。

最终,房山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

新京报记者 薄其雨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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