烂尾楼盘遭业主强制停贷,预售制该不该取消?多专家意见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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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预售,还是现房销售?
房企预售资金“蒸发”、烂尾楼盘交付无期、业主要求强制停贷……类似场景在全国多个城市上演。
近期,全国多地烂尾楼业主联合发起声明,要求强制停止偿还贷款,直至相关项目完全复工为止,涉及城市包括河南省的郑州、商丘、新乡、南阳、周口,以及山西、江苏、江西、湖南、湖北、广西、陕西等多个省份的城市。涉事楼盘中,也不乏前些年颇受市场关注的“网红”楼盘,部分楼盘甚至在开售时“日光”。
楼盘烂尾背后,房企和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分别应该承担何种责任?业主单方面要求强制停贷是否可行?业主利益该如何保障?预售制是否应该取消并改为现房销售?
基于上述问题,第一财经专访了中国房地产数据研究中心执行院长陈晟,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土地经济与不动产研究室主任王业强,人大国发院城市与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况伟大,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教授、房地产与城市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崔光灿,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骆训文,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博等多位地产领域专家和实务界人士。
多名受访者认为,在住房市场下行,房企进入“慢周转”时代,房企资金链紧张,叠加疫情及防控政策影响地产链条企业复工等因素下,此前房企违规挪用资金、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从短期来看,小业主“强制停贷”或承担较大风险,地方监管部门需落实好协调和兜底责任;从较长时间来看,预售资金监管需继续优化,完善对小业主的救济措施,比如探索采用担保方式。
第一财经:“强制停贷潮”背后是房屋烂尾问题,烂尾楼产生背后有哪些原因?又有哪些原因触发业主集体停贷?
在崔光灿看来,烂尾楼是房地产行业发展周期中一个常见的现象,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风险外溢的直接表现。
“预售资金监管是一个防范项目资金被挪用,保障项目建设顺利完工交付的制度设计,但在实践中,由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主体是房地产企业,银行并不能起到全面监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的情况,所以,当企业出了问题,一般是较难保障项目顺利完工交付的。” 崔光灿称。
况伟大表示,房企的交付风险与过去多年“快周转”模式下的累计效益不无关系。但在“三道红线”之下,房企资金周转慢了下来,多数房企多元化经营模式行不通了,叠加去年下半年以来,房企融资、开发、销售全链条遇冷,一些房企出现了“拆东墙、补西墙”的资金挪用等行为,交付风险进一步增大。
楼建波则认为,近期,受国内疫情反复和防控政策影响,房地产业复工复产面临更多不确定性、收入缩水让业主风险预期进一步下调。此外,部分地区出现的楼市政策“宽松潮”,优化预售资金监管政策的做法,在增加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灵活性的同时,也客观上带来了一些监管的不到位。
王业强称,政府部门的监督问题同样不可忽视。一方面,房企开发是要到住建部门备案,因此,住建部门有监督房企开发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另一方面,房企违规挪用预售款,有地方的政府部门为了加快房屋开发,出面向银行担保。
虽然烂尾楼问题在多地都长期存在,但“多地小业主联合发起声明,要求强制停止偿还贷款”的行为并不多见。
多名受访者认为,这背后有诸多因素,例如,疫情之下业主偿债能力加大;房企频发暴雷影响市场信心,业主在明知房企复工无望的情况下,只能将维权的压力只能施加于银行等。
另一个触发小业主集体停贷维权的原因或与此前零星存在的司法实践有关。骆训文称,此前,在银行起诉小业主主动停贷的个案中,存在地方法院乃至最高法判决称“烂尾楼的风险不应全由购房者承担”的情况。“法院在做出此类个案判决时一般是出于公平的角度,因为相关涉事银行大都存在一些违规操作。”
第一财经:业主停贷对房企会产生多大的压力?
多名受访者一致认为,由于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签订的是购房合同关系,而和银行之间的按揭贷款合同关系,均是单方面的。故此,业主停贷对房企“施压”有限。
“购房者贸然停止还贷,从法律层面并不可取,因为会使购房者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很可能会被银行起诉追究违约责任,还会影响征信记录。”张博称。
骆训文也持相近观点。他进一步提到,一方面,在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之前,业主控告监管银行涉嫌违规操作的问题有时难以取得充分证据;另一方面,开发商和监管银行的违规问题,一般应由住建或金融等监管部门去追责,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法律上并不能当然成为业主不履行与银行按揭贷款合同相关条款的理由。
张博建议,购房者应采取一些比较稳妥的做法,利用法律途径维权。
具体方式有二:其一,购房者们可以派代表与银行谈判,争取延期还款或其他有利的结果;其二,如果房地产开发商确已丧失继续开发的能力致使无法交房,购房者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如果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请求能够获得法院支持,自然就不用还贷了。”张博称。
那么,当法院判决“烂尾楼的风险不应全由购房者承担”之后,银行发放出去的贷款由谁来还?
骆训文称,至少存在两种司法判决:第一种,既然开发商违约,房屋买卖合同及担保贷款合同解除,则开发商应将收取的的购房贷款返还给担保权人也就是贷款银行;第二种,法院没有判决或购房者没有提出解除买卖合同,法院可能会判决阶段性停贷,暂停还贷的期限直至开发商交楼。
不过,骆训文也坦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烂尾楼问题可能会有1~2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精力损耗。当前,在近期多地均出现业主集体停贷的背景下,不排除政府相关部门为业主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切实可行的兜底措施。
楼建波称,“保交楼”不仅关乎业主的切身利益,对开发商、银行和楼盘所在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有影响。建议在出现楼盘停工、烂尾等问题时,四方同时派出代表谈判,共同推进解决。“地方政府不应‘躺平’,应该全程参与后续的处理进程中。比如,可以先地方对无法按期交付的楼盘做出分类,哪些是因疫情等影响,延期交付的楼盘;哪些是房企资金链断裂而烂尾的楼盘。”
崔光灿也认为,解决已经产生的烂尾楼与保交付往往是相关的问题,一般首先要依靠企业自救,地方政府要加大监督和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加大项目公司的资金使用与正常运营的管理,适当的情况下,可由购房人与项目公司、地方政府形成联合推进的机制,有针对性解决问题。
第一财经:为防范楼房烂尾事件发生,预售资金监管应如何优化?
随着多地频现烂尾楼,陈晟认为,这在楼市下行期,不仅会进一步挫伤购房者信心,也会对企业和政府信心带来负面影响。
况伟大进一步分析称,对于房企而言,当出现延期交付、停工乃至烂尾等问题时,需承担两方面资金压力,一是违约金,二是销售回款受阻后,开发贷款同样承压;而对于地方金融体系的资产稳定也会造成波及。
今年2月,全国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出台,首次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从全国层面作出统一安排、确定监管机制。但在王业强看来,政策执行效果不明显。
“由于很多项目超融、预售资金挪用,导致现金流不足以覆盖债务。如果各方债权人都来索债权保障,多方博弈导致僵持不下,资金动不了,难免导致项目烂尾或停工。” 王业强称。
对于未来改进预售资金监管的方向,王业强提出三点建议:
其一,将项目预售资金、开发贷款、个人购房按揭贷款等全部纳入项目资金监管范畴,实行三方监管,确保相关资金用于项目开发建设;其二,不再“一刀切”,而是梯队化预售监管放松,针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房企,预售资金留存比例适当降低;其三,要在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基础上,探索采取担保方式,允许部分高信用房企以银行保函解冻部分监管资金,专项用于本项目复工复产,后续商品房销售款需足额补齐提取金额。
陈晟同样建议探索保险制度。他表示,类似于开发商贷款引入保险的信用制度一样,或可研究由开发商为购房者购买保险,以推动三四线城市的住房销售。“如果购房有相应的保险,那么当房企不能正常交付的情况,会有相应的赔付制度,以减轻消费者风险,降低矛盾,避免出现停付停贷现象。”
第一财经:预售制该不该取消?
崔光灿认为,预售制是我国房地产开发模式与融资模式决定的,是我国商品房建设供应机制的重要部分,当前在没有新的开发模式和融资模式变化下,尚无法简单一刀切式的取消,所以要从长效制度建设考虑完善并逐步调整这一制度,最终是建立房地产业发展新模式,更好的服务人民安居。
但况伟大和王业超则表示,从长远来看,或可探索现房销售。
况伟大称,预售制是针对楼市供小于求的背景下制定出台的。彼时,购房者根据供销情况和实际购房需求,预判未来房价大概率会呈上升趋势,故此愿意承担一定的购房风险。当前,对于一些去化压力大的三四线城市,预售制或已不再适用,建议在这些地区试点推行现房销售制度。
王业超称,中国房地产市场经过20多年的快速发展之后,目前已经由增量市场转入存量房市场,房地产开发应该更加关注住房品质的提升。长期来看,房地产行业集中度将持续提升,优质房企有望获取业绩集中度提升的机会,问题房企则将出清。在这样一个趋势下,预售制应该逐步退出房地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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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是掏空“六个钱包”买新房遭烂尾,一边还要每月背负沉重的还贷压力,在双重困境之下,全国多个城市停工或烂尾楼盘的业主选择停贷。据不完全统计,包括郑州、武汉、南昌、长沙、太原、景德镇等城市在内的多达80个停工或烂尾楼盘的业主决定强制停贷。
新京报记者邀请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臣、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王海涛、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柯三位资深律师从法律层面对业主强制停贷的做法做出解读,并且从法律角度给出业主建议。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超80个停工或烂尾的楼盘业主决定强制停贷。图/IC photo
业主直接“停贷”存风险
问题1:在楼盘“出险”之后,购房人主张停贷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王玉臣:在法律层面上,确实没有明文规定出现这些情况后购房人有权直接停贷。在这里有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银行和购房人之间的按揭贷款法律关系,属于借贷;另一个是购房人和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关系。烂尾楼盘的出现属于商品房买卖关系出了问题,与按揭贷款法律关系是相对独立的,所以不是直接就能赋予购房人可以停贷的权利。这是两个合同,两个法律关系。
所以,这种停贷的做法有着不小的风险。如果没有得到银行的回应和同意,同时也没有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贸然停贷的购房人往往就成了违约方,征信就会受到影响,还可能会被诉到法院,甚至还可能会被法院强制执行。
问题2:如果银行违反规定,存有过错,购房人是否可以不还贷?
张柯:烂尾是因,停贷是果,如果只以单个合同的相对性论,不符合公平原则。对于购房人而言,已经支付了首付款,但购买的期房停工或者烂尾,一方面超过约定期限没有收到房子,另一方面还继续偿还贷款,这是不公平的。对于开发商而言,收了购房人的首付款和银行贷款,却不能按时交房。对于银行而言,依约既享有抵押权,又享有债权,但却违规放贷,疏于监管甚至为开发商“开绿灯”,依法应当承担监管责任。
2018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广东省高院”)审判的一个案件,具有参考意义。这个案件是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简称“招行惠州分行”)因与被申请人黄一婷以及一审第三人光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光耀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该案中,银行没有将贷款支付到预售款专用账户,而是转到开发商的另一个账户,导致资金被挪用,项目烂尾。广东省高院从公平原则出发,以缔约过失责任,维持一审、二审的判决:开发商交房前,购房人可以不还贷,购房人已付的贷款银行不需要退回。
问题3:面对楼盘停工甚至烂尾,购房人是否有权单方面停止履行贷款合同义务?
王海涛:如果购房人起诉要求解除购房合同以及贷款合同,根据情况,法院可能会判决剩余贷款不再由购房人偿还;对于已偿还部分以及首付部分,应由开发商偿还购房人;开发商不再履行对购房人交付房屋的义务。对于后续贷款的偿还,如果解除购房合同以及贷款合同,根据情况,法院可能会判决剩余贷款不再由购房人偿还,而是由开发商偿还银行。
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案例,因出卖人(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应由出卖人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买受人(购房人),而买受人不负有返还义务。
此类案件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双重法律关系,因开发商违约不能交房导致各方合同解除,但却实际占有使用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及银行的按揭贷款;银行依据合同约定既享有抵押权,又同时享有对开发商、购房人的债权;购房人未取得房屋,却既支付了首付款,又需偿还按揭贷款。若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则在购房人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对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负担,各方权利义务失衡,有违公平原则。
问题4:对于遭遇烂尾楼的购房人,如何从法律层面为自己维权?
王玉臣:首先,尽快核实所购项目的预售房款收取情况、监管情况,是否存在开发商逃避预售资金监管、挪用预售资金的情况,通过信息公开申请等方式对项目的开发建设做全面的调查和了解。
其次,若核实发现存在挪用预售资金的情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尽快提起相关的查处申请,申请相关部门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如果通过核实,发现在这个过程中银行也存在违规操作,还可以视情况提起相关的违法查处申请。
再次,如果交房已经延期,还可以视情况提起相关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民事诉讼,追究逾期交房违约金。
第四,很多烂尾楼或者延期交房的项目,存在开发商被强制执行的问题,不乏执行范围是购房人的房屋。所以平时务必注意查询开发商的执行情况,如果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屋被查封或被执行了,要及时提起相关的异议,必要的时候,还要及时提起执行异议的诉求。
最后,在上述法律手段的基础上,可以建立和开发商等多方主体谈判的平台,进而推动开发商尽快完工交房。作为购房人,要想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需要灵活、充分运用法律赋予咱们老百姓的权利,依法依规去做,千万不要碰红线,否则得不偿失。
若银行违规放贷,监管部门可行政处罚
问题5:如果银行违规放贷,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王海涛:如果银行违规放贷,不构成业主对房屋贷款合同停贷的原因,但是,违规放贷的银行将会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8条规定,银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保监局可以对银行采取罚款、对有关人员采取纪律处分或禁止从事行业工作等措施。同时,很多省市专门出台监管细则,禁止银行监管新的预售项目。
对于违规银行面临的风险而言,如果业主要求解除购房合同以及贷款合同,根据情况,法院可能会判决剩余贷款不再由购房人偿还,而是由开发商偿还银行,开发商的偿债能力及周期是不确定的。
问题6:目前,购房人与银行签订的房屋贷款合同中,是否有涉及银行违规放贷等的相关约定?
王玉臣:一般是没有的。特别建议购房者,在现在的银行按揭贷款合同文本中,将违规放贷的情形进行罗列,并且约定如果出现烂尾等情况,后续的违约责任如何厘清。
张柯:银行如果在购房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通过格式条款,明显不合理加重购房人的责任,如约定“借贷关系解除的,借款人应当返还其所欠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则可能违反公平原则。
开发商违法违规挪用监管资金将被处罚
问题7:开发商挪用监管资金致使楼盘烂尾,开发商应承担什么责任?
王玉臣: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一般都没有约定挪用监管资金的违约责任,所以开发商挪用监管资金,一般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如果银行监管不力,开发商挪用预售款,都属于违法行为。针对开发商的违法行为,购房人可以向当地住建部门投诉,住建部门可以对开发商采取列入信用黑名单等行政措施。
问题8:购房人停贷对开发商有什么影响?
王海涛:对于开发商而言,可能面临的后果为购房人主动停贷、解除购房合同、要求退房等。在法律层面,如果解除购房合同以及贷款合同,法院可能会根据情况判决剩余贷款不再由购房人偿还,而是由开发商偿还银行。
业主抱团停贷是否会促使开发商复工这需要分别看待,因为,开发商的交楼说到底是资金问题,从一定程度上来讲,有促进开发商交房的作用,具体作用大小,还要看房地产市场状况以及开发商实际面临的困难。
新京报记者 徐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