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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以来重庆首例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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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上性骚扰时,你会选择如何保护自己?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经法官调解,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据悉,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实施以来,重庆审结的首例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

日前,市民张女士因生病在江津区一家医院住院治疗。没想遇上了一件让人气愤的事情,同在医院住院的男子蒋某,趁她病中无力,通过抚摸身体等行为,对她进行性骚扰。

张女士随即向警方报案。随后,公安机关对蒋某作出拘留十五天的行政处罚。

事后,张女士认为自己受到侮辱,精神遭到严重打击,蒋某应当给予一定精神赔偿,遂诉至江津区法院,要求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民法典》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性骚扰的行为表现多样,蒋某对张女士进行身体接触、抚摸等行为属于具有性本质的行为,该行为违背了张女士的个人意愿,侵犯了张女士的人格权,致使其人格尊严受到侵犯,心理上承受压力,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和折磨,破坏受害人感情上的安宁,张女士有权据此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在法官释法明理和批评教育后,蒋某认识到了自身错误。

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看《民法典》中如何规定“禁止性骚扰”

性骚扰,是指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者图像等方式,违背他人意愿而对其实施的以性为取向的有辱其尊严的性暗示、性挑逗以及性暴力等行为。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强制猥亵等犯罪行为不同的是,性骚扰的形式不限于暴力强迫,且更多的体现为非暴力性,如身体接触、出示色情文学图像、网上性骚扰、电话性骚扰等,后果以精神上的损害为主。

在《民法典》实施以前,性骚扰受害者维权途径一般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所在单位投诉。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设置“禁止性骚扰条款”,明确了性骚扰的构成要件,以及性骚扰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和用人单位反性骚扰的义务。

建议:

遇上性骚扰时,你可以这样做

生活中,不论是女性、还是男性,都应该保护好自己。如何预防性骚扰,我们一起来听听办案法官的建议。

1.学会识人,保持距离。不与心思不正的人独处,保持恰当的社交距离。一旦对方图谋不轨,立即逃离。

2.坚决拒绝,明确立场。了解性骚扰的表现形式,遇到性骚扰行为时,不要试图忍让与逃避,保持冷静,立即表明自己的立场与态度。

3.向人倾诉,寻求帮助。如遇到性骚扰困扰,不妨向亲人、朋友、伴侣寻求帮助,帮你理清思路,做出应对决策。

4.搜集证据,及时举报。遇到性骚扰时,可以将发生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对方的行为、视听资料、聊天记录等保存下来作为证据资料,及时向有关单位举报或报警,亦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提醒:

受到侵害时绝不做“沉默的羔羊”

性骚扰是社会不可忽视的问题,《民法典》“禁止性骚扰条款”应运而生,为法院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承办案件的法官提醒:大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权意识,在受到侵害时绝不做“沉默的羔羊”,保留证据、及时报警,同时亦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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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五十八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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