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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闯红灯致1人死亡!南宁发布“2021·4·8”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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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8日13时34分许,在南宁市高新区大学西路财经路口公交站前红绿灯处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50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174号)的有关规定,高新区管委会成立了以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凌捷为组长,应急管理局局长杨林芳为副组长,由纪检监察室、应急管理局、工会办、交警八大队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员为组员组成的南宁高新区大学西路财经路口“4•8”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1.桂AY8J30号轻型厢式货车及驾驶人情况。

(1)桂AY8J30号轻型厢式货车。桂AY8J30号轻型厢式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农某,出厂日期为2020年07月18日,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事故发生时车上装有零散快递件,强制报废期止2035年11月30日。  

(2)驾驶人情况: 覃某,男,汉族,准驾车型为C1,驾驶证申领符合相关规定,状态正常。

(3)农某,桂AY8J30号轻型厢式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农某未能提供对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车辆日常安全管理情况证据材料。

2.南宁S0G72(临时)二轮电动车及驾驶人情况。

(1)南宁S0G72(临时)二轮电动车情况。南宁S0G72(临时)二轮电动车(经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平台查询,没有找到匹配的记录,属于假牌),电动车所有人为蒙某。

(2)驾驶人情况:蒙某,女,壮族,事故发生时,骑乘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地点为大学西路大学财经路口公交站前红绿灯处,大学西路呈东西走向,设有机动车道、辅道与非机动车道,由绿化带隔离,道路中心有绿化带隔离,有人行横道,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事故发生时事故地点机动车道、辅道及非机动车道西往东方向为红灯,人行横道为绿灯,沥青路面,道路平直、干燥,视线良好。

(三)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当天,南宁高新区境内阴天,视线良好。

(四)有关检验鉴定情况

驾驶人血液乙醇检验情况。

经检测,覃某的血样中乙醇浓度为0.0mg/100ml。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04月08日13时34分许,覃某驾驶桂AY8J30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南宁高新区大学西路南侧辅道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大学西路财经路路口前人行横道闯红灯通过,适有蒙某驾驶南宁S0G72(临时)二轮电动车沿人行横道由南往北横过道路,覃车右侧与蒙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蒙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蒙某经送广西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抢救后于2021年04月08日15时35分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拨打120救援电话和报警电话。伤者被120急救车送往广西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八大队派警员赶到现场勘查,管委会相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该起事故发生后,高新区各有关部门应急响应迅速,应急救援处置及时、有效,事故善后处理妥善,未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覃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信号(闯红灯),是造成该起事故的根本原因。蒙某驾驶假牌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虽横过道路时未下车推行,但与该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不是造成该起事故的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南宁高新区大学西路财经路口“4•8”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非营运车辆负全部责任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1.覃某的交通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关于“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单方过错造成事故。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覃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建议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

2.农某,桂AY8J30号轻型厢式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非营运车辆涉嫌从事营运活动,未能提供对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车辆日常安全管理情况证据材料,建议由道路运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防止发生同类事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加强防范:

(一)车主要加强对驾驶人安全培训教育和车辆日常安全管理。

(二)道路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要加强对驾驶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教育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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